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
軍令〔2025〕18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已經2025年2月7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 習近平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軍人宣誓
第三章 軍人職責
第一節 基本職責
第二節 主管人員職責
第四章 內部關系
第一節 軍人相互關系
第二節 軍隊單位相互關系
第五章 禮節
第一節 軍隊內部的禮節
第二節 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 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第六章 軍容風紀
第一節 著裝
第二節 儀容
第三節 舉止
第四節 檢查糾察
第七章 與軍外單位和人員的交往
第一節 與地方單位和人員的交往
第二節 與國外(境外)人員的交往
第八章 日常制度
第一節 一日生活
第二節 值班
第三節 警衛
第四節 行政會議
第五節 請示報告
第六節 內務設置
第七節 登記統計
第八節 請假銷假
第九節 查鋪查哨
第十節 留營住宿
第十一節 司號
第十二節 點驗
第十三節 交接
第十四節 接待
第十五節 保密
第九章 常態戰備
第十章 軍事訓練
第十一章 日常管理
第一節 零散人員管理
第二節 軍人健康管理
第三節 伙食管理
第四節 財務和資產管理
第五節 裝備管理
第六節 車輛的使用管理
第七節 智能電子設備和國際互聯網的使用管理
第八節 證件和印章管理
第九節 營區管理
第十節 野營管理
第十一節 安全管理
第十二節 海外任務部隊(分隊)管理
第十二章 國旗、軍旗、軍徽的使用管理和國歌、軍歌的奏唱
第一節 國旗的使用管理和國歌的奏唱
第二節 軍旗的使用管理和軍歌的奏唱
第三節 軍徽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章 附則
附件一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旗面式樣
附件二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式樣
附件三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
附件四 報告詞示例
附件五 軍服的配套穿著規范
附件六 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附件七 連隊要事日記式樣
附件八 軍人發型示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制度,加強內務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等法律,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建設的基本依據,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和單位(不含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參戰和被召集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是軍隊進行各項建設的基礎,是鞏固和提高戰斗力的重要保證。內務建設的基本任務是,使每個軍人熟悉并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軍隊良好的內外關系,建立正規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培養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保證軍隊集中統一和指揮順暢高效,保證圓滿完成任務。
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締造和領導的,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的人民軍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強柱石。緊緊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這支軍隊的唯一宗旨。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始終不渝保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忠于黨,忠于社會主義,忠于祖國,忠于人民。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新時代的使命任務是,為鞏固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為捍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為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為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提供戰略支撐。
第五條 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的人民軍隊,是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貫徹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堅持走中國特色強軍之路,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強軍、人才強軍、依法治軍,貫徹軍委管總、戰區主戰、軍種主建的總原則,全面加強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構建中國特色現代作戰體系,提高有效履行新時代軍隊使命任務能力,為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把人民軍隊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提供堅強保證。
第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毫不動搖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和制度,貫徹新時代政治建軍方略,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黨委統一領導,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堅持官兵一致、軍民一致、軍政一致,堅持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發揮政治工作生命線作用,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培養有靈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時代革命軍人,鍛造具有鐵一般信仰、鐵一般信念、鐵一般紀律、鐵一般擔當的過硬部隊,確保部隊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中央軍委保持高度一致,確保軍隊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
第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始終聚焦備戰打仗,強化官兵當兵打仗、帶兵打仗、練兵打仗思想,牢固樹立戰斗力這個唯一的根本的標準,按照能打勝仗的要求搞建設抓準備,發揚“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戰斗精神,培養英勇頑強的戰斗作風,鍛造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必勝的精兵勁旅。
第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貫徹依法治軍戰略,依靠全軍官兵共同建設法治、厲行法治、維護法治,推動治軍方式根本性轉變,形成黨委依法決策、機關依法指導、部隊依法行動、官兵依法履職的良好局面;把依法治軍貫徹落實到部隊建設的全過程和各方面,構建隨時能打勝仗的戰備秩序,構建與實戰化訓練相匹配的訓練秩序,構建權責清晰、順暢高效的工作秩序,構建利于練兵備戰、利于作風養成、利于官兵成長的生活秩序。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守正創新,傳承發揚人民軍隊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堅持嚴格要求與熱情關心相結合,堅持紀律約束與說服教育相結合,樹立現代管理理念,完善管理體系,優化管理流程,提高軍隊專業化、精細化、科學化管理水平,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增強軍隊的向心力、凝聚力、戰斗力。
第十條 各級黨委(支部)、首長和機關對本條令的施行負有重要責任,必須按級負責,各司其職,加強檢查和監督,認真貫徹落實。
第二章 軍人宣誓
第十一條 軍人宣誓,是軍人對自己肩負的神圣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與保證。軍人誓詞內容如下:
我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我宣誓: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服從命令,忠于職守,嚴守紀律,保守秘密,英勇頑強,不怕犧牲,苦練殺敵本領,時刻準備戰斗,絕不叛離軍隊,誓死保衛祖國。
第十二條 公民經批準服現役,應當進行軍人宣誓,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時間不遲于被批準服現役后90日;
(二)宣誓地點通常選擇具有教育意義的場所;
(三)宣誓前,部隊(分隊)首長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使命任務等教育;
(四)宣誓應當莊重嚴肅,著裝整齊;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置于顯著位置,沒有授予軍旗的,可以使用軍徽;團級以上單位組織宣誓時,通常迎、送軍旗;
(五)宣誓結束后,宣誓人在宣誓名冊上簽名;宣誓名冊按照軍隊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存檔。宣誓名冊由軍委訓練管理部統一式樣和監制。
第十三條 軍人宣誓,通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奏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
(二)宣讀誓詞(由一名領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
(三)宣誓人代表發言;
(四)首長講話;
(五)奏唱《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歌》。
宣誓時,如果迎、送軍旗,迎軍旗在奏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前進行,送軍旗在奏唱《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歌》后進行;如果結合授銜、授裝、授旗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授旗,后宣讀誓詞。
第十四條 部隊(分隊)組織戰前動員、參加重大演訓任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以及組織授裝、紀念等活動,可以組織宣誓。
誓詞內容由團級以上單位根據任務、環境、人員等情況確定,可以使用軍人誓詞。其中,授裝時被授裝人員可以使用下列誓詞:
我宣誓:我要像愛護自己生命一樣愛護裝備。嚴格執行裝備管理規定,正確操作使用和維護裝備;努力學習,刻苦訓練,提高管裝、用裝本領;保守裝備秘密,堅決同損害裝備的行為作斗爭,確保裝備安全。
宣誓的要求和程序,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有關誓師大會、授裝等儀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軍人退出現役時,通常集體向軍旗告別,并進行宣誓。退役誓詞內容如下:
我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即將退出現役,我宣誓: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忠于祖國,忠于人民,保守軍事秘密,珍惜軍人榮譽,永葆軍人本色,為軍旗增輝,為軍隊爭光。若有戰,召必回!
宣誓的要求和程序,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有關軍人退役儀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公民經批準服預備役,應當進行宣誓,宣誓通常在首次參加軍事訓練期間進行。預備役人員誓詞內容如下:
我是中國人民解放軍預備役人員,我宣誓: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服從命令,嚴守紀律,刻苦訓練,提高本領,英勇頑強,不怕犧牲,隨時準備應召參戰,誓死保衛祖國。
宣誓的要求和程序,參照本條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軍人職責
第一節 基本職責
第十七條 義務兵履行下列基本職責: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史軍史,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軍隊法規制度;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英勇頑強,不怕犧牲,時刻準備戰斗,堅決完成任務;
(三)刻苦訓練,磨礪戰斗意志,熟練掌握軍事技能,努力提高打贏本領;
(四)熟練操作使用和認真維護裝備,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五)嚴守紀律,服從管理,尊重領導,團結同志,擁政愛民,維護軍隊良好形象;
(六)艱苦奮斗,厲行節約,愛護公物,維護集體榮譽;
(七)積極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提高科學文化素養;
(八)遵守安全規定,嚴格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
軍隊院校生長軍官學員,以及其他在入伍訓練期間的軍人,履行義務兵基本職責。
第十八條 軍士除履行義務兵基本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基本職責:
(一)刻苦鉆研專業技術,精通本職業務,發揮骨干作用;
(二)勇挑重擔,以身作則,發揮表率作用;
(三)協助軍官做好戰備訓練、教育管理等工作,發揮助手作用;
(四)主動反映情況和問題,發揮紐帶作用。
第十九條 軍官履行下列基本職責:
(一)深入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史軍史,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軍隊法規制度;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身先士卒,沖鋒在前;
(三)堅持嚴格訓練,精通本職業務,熟練掌握所配備的裝備,集中精力研究軍事、研究戰爭、研究打仗,提高打贏本領,堅決完成任務;
(四)忠誠勇敢,敢于擔當,清正廉潔;
(五)愛護士兵,尊重下級,團結同志,自覺接受教育管理和監督,處處做好表率;
(六)擁政愛民,維護軍隊良好形象;
(七)帶頭遵守安全規定,嚴格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防范事故和案件問題發生。
第二十條 義務兵、軍士、軍官的專業職責,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主管人員職責
第二十一條 旅(團)長職責
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同為旅(團)首長、同為指揮員,在旅(團)黨委的領導下,共同負責全旅(團)的工作。旅(團)長對全旅(團)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團)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意圖,適時提出軍事工作的具體任務和要求,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旅(團)的戰備工作,指揮全旅(團)完成作戰任務;
(三)領導全旅(團)的軍事訓練,組織旅(團)機關和所屬營、連落實規定的訓練任務,經常進行督促檢查,保證軍事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旅(團)貫徹執行法規制度,嚴格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防范各種事故和案件問題發生;
(五)掌握全旅(團)的編制和實力情況,嚴格執行編制規定;
(六)掌握所屬主戰裝備戰術技術性能,組織開展戰法研究演練,提高實戰運用能力;
(七)教育培養所屬官兵,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八)領導保障工作,提高保障質效,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領導機關建設,發揮機關的職能作用;
(十)領導全旅(團)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二條 旅(團)政治委員職責
旅(團)政治委員和旅(團)長同為旅(團)首長、同為指揮員,在旅(團)黨委的領導下,共同負責全旅(團)的工作。旅(團)政治委員對全旅(團)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軍隊政治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營長職責
營長和政治教導員同為營首長、同為指揮員,在營黨委的領導下,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營長對全營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營情況,根據上級軍事工作的指示、計劃和要求,制定落實的具體措施,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營的戰備工作,落實戰備規定和措施,指揮全營完成戰斗任務;
(三)領導全營的軍事訓練,組織落實訓練計劃,保證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營貫徹執行法規制度,嚴格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防范各種事故和案件問題發生;
(五)掌握全營的編制和軍事實力,做好人員和裝備管理工作;
(六)熟練掌握所屬主戰裝備戰術技術性能,組織開展戰法研究演練,提高實戰運用能力;
(七)教育培養所屬官兵,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八)做好保障工作,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領導全營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四條 政治教導員職責
政治教導員和營長同為營首長、同為指揮員,在營黨委的領導下,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政治教導員對全營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軍隊政治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連長職責
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同為連首長、同為指揮員,在連黨支部的領導下,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連長對全連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全連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要求,結合實際計劃安排軍事工作,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連落實戰備規定和措施,指揮全連完成戰斗任務;
(三)領導全連的軍事訓練,組織全連按照計劃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連人員的戰術技術水平;
(四)教育和帶領全連貫徹執行法規制度,嚴格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防范各種事故和案件問題發生;
(五)掌握全連的編制和軍事實力,搞好人員和裝備的管理;
(六)教育培養所屬官兵,提高骨干組織指揮能力和教育管理能力;
(七)管理全連的經費、物資和伙食;
(八)關心愛護部屬,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領導全連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六條 政治指導員職責
政治指導員和連長同為連首長、同為指揮員,在連黨支部的領導下,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政治指導員對全連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軍隊政治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排長職責
排長對全排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全排落實戰備規定和措施,培育頑強的戰斗精神、戰斗作風和戰斗意志,指揮全排完成戰斗任務;
(二)領導全排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排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領導全排遵紀守法,嚴格執行法規制度,維護正規秩序,養成良好作風;
(四)教育全排愛護裝備,嚴格執行裝備的維護、保管和使用規定;
(五)幫助班長、副班長提高組織指揮能力和教育管理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員的思想情況和心理狀況,關心愛護士兵,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導工作,增強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七)教育和監督全排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防范各種事故和案件問題發生;
(八)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八條 班長職責
班長對全班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帶領全班做好戰斗準備,培育頑強的戰斗精神、戰斗作風和戰斗意志,指揮全班完成戰斗任務;
(二)帶領全班完成教育訓練任務,提高全班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帶領全班嚴格執行法規制度,做到嚴守紀律、令行禁止、步調一致;
(四)帶領全班愛護裝備,嚴格遵守使用規定,熟練掌握裝備;
(五)掌握全班人員的思想情況和心理狀況,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導工作,及時化解矛盾問題,搞好全班團結,保持高昂士氣;
(六)教育和監督全班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及時發現、報告、排除各類風險隱患和問題苗頭;
(七)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九條 旅、團、營、連的副職領導隸屬于本單位軍政主官,協助主官工作;在主官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職責。
副班長隸屬于班長,協助班長工作;在班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班長的指定代行班長職責。
第三十條 相當于旅、團、營、連、排、班的單位的各類主管人員職責,參照本節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單位各類主管人員職責,本節未作規定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內部關系
第一節 軍人相互關系
第三十一條 軍人不論職位高低,在政治和人格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系。
第三十二條 軍人之間依據所任職務和軍銜等級、職務層級,構成首長與部屬、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關系。所任職務構成隸屬關系時,職務高的是首長、上級,職務低的是部屬、下級,部屬的上一級正職首長是直接首長;所任職務未構成隸屬關系時,軍銜等級高的是上級,軍銜等級低的是下級,軍銜等級相同的按照職務層級確定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關系。
部屬、下級必須服從首長、上級。同級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團結協作。
第三十三條 首長有權對部屬下達命令。命令通常按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下達命令的首長通常將所下達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長。
命令下達后,應當及時檢查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三十四條 部屬對命令必須堅決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首長。如果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情況之處,可以提出建議,但在首長未改變命令時,仍須堅決執行。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急劇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時,應當根據首長總的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機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后迅速向首長報告。
部屬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首長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報。
第三十五條 不同單位的軍人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上級指定的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
軍人在戰斗中與上級失去聯系時,應當積極設法恢復聯系。一時無法恢復的,應當主動接受友鄰部隊(分隊)首長的指揮;如果與友鄰也無法聯系,應當主動組織起來,按照指揮管理崗位優先的原則,由所任職務、軍銜等級或者職務層級高的軍人負責指揮。
軍人臨時到其他單位工作時,應當接受所到單位的領導和管理,并定期向原單位報告情況。
第三十六條 官兵關系是軍隊內部關系的基礎。軍官和士兵之間應當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則,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幫助,發揚尊干愛兵、兵兵友愛的優良傳統,培養同甘共苦、生死與共的革命情誼,構建團結、友愛、和諧、純潔的內部關系,同心協力完成任務。
第三十七條 軍官對士兵應當做到:
(一)端正對士兵的根本態度,尊重士兵的人格尊嚴,增進對士兵的感情;
(二)嚴格依法管理,耐心說服教育,不打罵體罰和侮辱士兵;
(三)主動開展談心交心,掌握士兵的思想、學習、工作、家庭等情況,做好一人一事工作;
(四)發揚民主,尊重士兵意見,維護士兵合法權益;
(五)以身作則,公道正派,對待士兵一視同仁,不收受士兵錢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關心士兵的成長進步和身心健康,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第三十八條 士兵對軍官應當做到:
(一)尊重和信賴軍官,增進對軍官的感情;
(二)理解和支持軍官工作,服從領導和管理;
(三)坦誠老實,主動匯報思想,合理表達訴求;
(四)不當面頂撞,不背后議論;
(五)自覺抵制庸俗關系,與軍官保持純潔的革命情誼;
(六)積極建言獻策,主動協助軍官做好各項工作。
第二節 軍隊單位相互關系
第三十九條 各級機關應當在本級首長的領導下,按照職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開展工作。
上級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和權限,對下級機關的業務工作提出要求,及時通報情況,檢查指導工作。下級機關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完成業務工作,及時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報告工作。
第四十條 沒有隸屬關系的部隊(分隊),當駐地、配置地域或者執行任務相鄰時,構成友鄰關系。
友鄰部隊(分隊)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團結,遇事協商解決;戰時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配合,密切協同。
第四十一條 部隊(分隊)之間,根據上級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配屬與被配屬等關系。
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關系的部隊(分隊),應當從全局出發,嚴格執行協同計劃,協調一致行動。擔負支援任務的部隊(分隊),應當積極支援,堅決完成任務;被支援的部隊(分隊),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協同配合。
當部隊(分隊)配屬某一單位時,即與該單位構成臨時隸屬關系,一切行動應當服從該單位首長的領導和指揮。
部隊(分隊)到其他單位營區(軍港、機場、場區)執行任務時,應當遵守所到單位有關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條 部隊(分隊)乘艦艇、飛機航運期間,應當遵守乘坐行為守則,聽從艦艇、飛機指揮員的指令。
第五章 禮 節
第一節 軍隊內部的禮節
第四十三條 軍人應當有禮節,體現文明素養,促進軍隊內部的團結友愛和互相尊重。
第四十四條 軍人敬禮分為舉手禮、注目禮和舉槍禮。軍人著軍服時,通常行舉手禮;攜帶裝備或者因傷病殘不便行舉手禮時,行注目禮。舉槍禮僅限于執行閱兵和儀仗任務時使用。
軍人著軍服戴手套需行舉手禮時,戴五指分開制式手套的,可以不脫手套;戴其他手套的,應當先脫手套。
第四十五條 軍人之間通常稱職務,或者姓加職務,或者職務加同志,或者軍銜加同志。首長和上級對部屬和下級以及同級間的稱呼,可以稱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級對上級,可以稱首長或者首長加同志。在公共場所或者不知道對方職務時,可以稱軍銜加同志或者同志。
軍人聽到首長或者上級呼喚自己時,應當立即答“到”;回答首長問話時,應當自行立正;領受首長口述命令、指示后,應當回答“是”。
第四十六條 軍人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每日第一次遇見首長或者上級時,應當敬禮,首長或者上級應當還禮;
(二)進入首長室內前,應當敲門并喊“報告”,得到允許后進入并敬禮;進入同級或者其他人員室內前,應當敲門,經允許后進入;
(三)在室內,首長或者上級來到時,通常自行起立;
(四)受上級首長接見時,應當向首長敬禮,問候“首長好”;
(五)上級首長到下級單位檢查工作離開時,送行人員應當敬禮,上級首長應當還禮;
(六)參加集體活動自我介紹或者被介紹時,應當敬禮;
(七)同級因事接觸時,通;ハ嗑炊Y;
(八)營門衛兵對出入營門的分隊、首長或者上級應當敬禮,分隊帶隊指揮員、首長或者上級應當還禮;
(九)衛兵交接班時,應當互相敬禮;
(十)糾察人員執行任務需要對人員進行詢問、檢查時,通常先敬禮再實施;
(十一)登上和離開懸掛軍旗的艦艇時,應當在碼頭舷梯口(跳板口)附近,面向軍旗(懸掛軍旗方向)立正、敬禮;數艘艦艇并靠時,只在登上第一艘艦艇前和離開最后一艘艦艇后,向軍旗敬禮;登上和離開懸掛滿旗(代滿旗)的艦艇時,應當向懸掛在艦艇主桅的國旗敬禮。
軍人兩人成列行進遇見首長或者上級時,應當同時敬禮,口令由右側人員下達。三人以上成路行進遇見首長或者上級時,由排頭人員敬禮;有臨時帶隊的,由帶隊人員敬禮。首長或者上級應當還禮。
第四十七條 軍人在下列時機和場合,通常不敬禮:
(一)在實驗室、機房、廚房、病房、診室工作時;
(二)正在操作裝備和位于射擊、駕駛位置時;
(三)進行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四)乘坐交通工具、電梯時;
(五)在浴室、洗手間、理發室、餐廳、商店時;
(六)著便服時;
(七)其他不便于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第四十八條 分隊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分隊在行進間相遇,由帶隊指揮員互相敬禮;遇見首長或者上級,由帶隊指揮員敬禮;
(二)分隊在停止間,當上級首長來到時,帶隊指揮員向分隊發出“立正”口令,然后向首長敬禮和報告(報告詞示例見附件四);當上級首長兩人以上同時到場時,應當向職務最高的首長敬禮和報告;當職務相當的首長先有一人在場,對后到的首長只由本分隊在場職務最高者向其敬禮并報告情況;
(三)未列隊的分隊,不論在室內室外,當上級首長來到時,由在場職務最高者或者先見者發出“立正”口令(當人員處于坐姿時,應當先發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和報告;
(四)分隊登上和離開懸掛軍旗的艦艇時,所有人員依次向軍旗敬禮;登上和離開懸掛滿旗(代滿旗)的艦艇時,所有人員依次向懸掛在艦艇主桅的國旗敬禮。
第四十九條 分隊在下列時機和場合遇見首長時,只由在場職務最高者敬禮:
(一)正在遂行作戰、搶險救災、國防施工等任務時;
(二)演習、實彈射擊中和行軍休息時;
(三)在修理間、停機坪(機庫)、船塢(碼頭)、車場、炮場、機械場、發射場等處進行作業時;
(四)就餐、進行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五)其他不便于敬禮并報告的時機和場合。
第二節 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五十條 軍人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群眾和外賓、外軍人員接觸時,應當講文明,有禮貌,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見和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時,應當敬禮;
(二)與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同志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高的應當敬禮;
(三)禮遇為黨、國家和軍隊建設發展作出杰出貢獻的功勛模范人物,以及英烈家屬時,應當敬禮;
(四)執行作戰和非戰爭軍事行動等重大任務,遇到人民群眾歡迎歡送時,可以敬禮;
(五)與外軍人員接觸或者遇見來隊外賓、參加外事活動與外賓交流時,對比自己職位或者軍銜等級高的應當敬禮。
第五十一條 分隊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有軍隊首長陪同的外賓和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同志的禮節,按照本條令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條令有關單個軍人和分隊不便于敬禮的規定,適用于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 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第五十三條 升國旗時,在場的全體軍人應當面向國旗立正,著軍服的行舉手禮,著便服的行注目禮,不得有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
奏唱國歌時,在場的軍人應當自行立正,舉止莊重,肅立致敬,自始至終跟唱。集會奏唱時,應當統一起立;設立分會場的,奏唱要求與主會場保持一致。
第五十四條 授予軍旗、迎送軍旗和閱兵時的禮節,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軍人和部隊(分隊)參加涉外活動或者出國執行任務時,應當遵循有關國際慣例和外事禮儀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艦艇上的其他禮節和有關儀式,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軍容風紀
第一節 著 裝
第五十七條 軍容風紀是軍人的儀表和風貌,是軍隊作風紀律和戰斗力的表現。軍人應當配套穿著軍服,佩戴軍銜、勛表等標志服飾,做到著裝整潔莊重、軍容嚴整、規范統一(軍服的配套穿著規范見附件五)。
勛表的佩戴辦法,按照軍隊勛表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軍隊單位季節換裝的時間和要求,由駐地警備工作部門統一規定;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改變季節著裝的,由團級以上單位確定。
軍人跨地區因公出差和執行任務期間,應當按照所到地區季節換裝要求著裝。
第五十九條 軍人參加集體活動的統一著裝,由活動組織單位確定。
第六十條 軍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動,需要改變軍種著裝的,按照軍隊服裝換發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不得自制軍服,不得購買、使用仿制軍服。軍人不得變賣、拆改軍服,不得擅自將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出借或者贈送給地方單位和人員。
第六十二條 軍人在作戰、戰備、訓練、執勤、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時,通常著作訓服。著作訓服的具體類型、時機和場合,由團級以上單位結合實際確定。
著作訓服配帶武器、戰斗裝具的相關標準和要求,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軍人在日常工作、學習、集體生活時,通常著常服。
執行特殊目標和重大活動現場安全保衛任務的軍人,不適宜著作訓服的,可以著常服。
第六十四條 軍官在日常辦公、行政會議、檢查調研、室內值班等場合,可以著作業服。著作業服的具體時機和場合,由團級以上單位確定。
艦艇、空勤、地勤等專業崗位工作服裝的穿著,由軍兵種確定。
第六十五條 軍官參加下列活動時,應當著禮服:
(一)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組織的建黨、建軍、國慶和紀念抗日戰爭勝利等重大紀念、慶典活動;
(二)全國性、全軍性功勛榮譽表彰頒授儀式;
(三)晉升(授予)軍銜儀式;
(四)授予軍旗儀式。
軍官參加下列活動時,可以著禮服:
(一)團級以上單位組織的功勛榮譽表彰頒授儀式、重大紀念活動;
(二)縣級以上地方黨政機關舉行的重大慶典活動;
(三)外事活動;
(四)其他適宜著禮服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 禮賓服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穿著: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儀仗司禮大隊官兵執行儀仗司禮任務時;
(二)禮兵執行中央軍委組織的外事活動和中央軍委確定的其他禮儀任務時;
(三)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禮兵執行迎外任務時;
(四)軍樂演奏員執行中央軍委確定的其他禮儀演奏任務時。
文工團演員執行演出任務時,通常著文工團演出服。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時機和場合,不得著禮賓服和文工團演出服。
第六十七條 軍人在軍事體育訓練時,通常著體能訓練服;課外活動時,可以著體能訓練服。
第六十八條 軍人因航天、醫療、防疫、試驗等特殊崗位工作需要,應當配套穿著專用防護服或者工作服,具體穿著規范由副戰區級以上單位確定。
軍人著軍服時,根據需要可以穿戴制式的防寒、防曬、防蚊蟲等防護用具。
第六十九條 軍人在遂行搶險救災、國防施工等任務現場,或者在高溫、高濕的密閉空間訓練、工作、生活時的特別著裝要求,由單位首長或者帶隊首長確定。
軍人在實驗室、重要洞庫等特殊場所,可以統一穿具有防塵、防靜電等功能的工作用鞋(襪)。
第七十條 軍人著軍服在營區外,應當戴軍帽;著軍服攜帶武器時,應當戴軍帽或者頭盔;著軍服在營區內通常戴軍帽,不戴軍帽的時機和場合由團級以上單位確定;著軍服在室內,通常不戴軍帽。
除宣誓、晉升(授予)軍銜、授旗等重要集體活動和衛兵執勤外,軍人著軍服進入室內通常自行脫帽,組織集體活動時可以統一脫帽,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有關規定放置;位于交通工具內時,可以脫帽;因其他特殊情況不適宜脫帽時,由在場職務或者軍銜等級最高的首長臨時確定。
第七十一條 軍人外出可以著軍服,也可以著便服。
女軍人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在應當著軍服的時機和場合可以著便服。
第七十二條 軍人著軍服佩戴黨、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徽章,以及專用識別標志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加慶典、紀念、功勛榮譽表彰等活動,可以按照活動主辦單位的要求,在軍服胸前適當位置佩戴勛章、獎章、紀念章,具體佩戴方法按照軍隊功勛榮譽表彰有關規定執行;
(二)參加重要會議、重大演習和其他重要活動,可以按照要求佩戴專用識別標志;
(三)從普通高中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可以佩戴校徽(院徽);
(四)黨員徽章的佩戴,按照軍隊黨員徽章使用有關規定執行。
未經中央軍委批準,不得在軍服上佩戴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徽章。
第七十三條 軍人在執行作戰、戰備、訓練、演習、執勤、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時,通常佩戴軍人保障標識牌;佩戴時掛于胸前,不得暴露于服裝之外。軍人保障標識牌的佩戴時機和場合,由團級以上單位確定。
第二節 儀 容
第七十四條 軍人著軍服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挽袖(著迷彩夏作訓服、迷彩蛙式作訓服時除外),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不得赤腳穿鞋;
(二)不得圍非制式圍巾,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戴非制式手套;
(三)內著衣物下擺不得外露;著襯衣(內衣)時,下擺扎于褲內;內著非制式衣物不得外露;
(四)不得將軍服外衣與便服外衣混穿;
(五)不得將未佩戴標志服飾的軍服作便服穿著;
(六)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邊走邊吸煙、吃東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七)打傘時應當使用黑色(灰色)雨傘,通常左手持傘;
(八)不得騎乘非軍用摩托車。
軍人騎乘非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當佩戴頭盔的,不得著軍服。
軍人不得著印有不文明圖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著暴露出入營區。
第七十五條 軍人應當保持頭發整潔,除生理原因或者醫療需要外,應當選擇符合規定的發型(示例見附件八),不得蓄留怪異發型。男軍人不得蓄胡須,鬢角發際不得超過耳廓內線的二分之一,帽墻下發長不得超過1.5厘米;女軍人發辮不得過肩。軍人染發只允許染與本人原發色一致的顏色。
第七十六條 軍人服役期間不得文身。軍人著軍服時,不得化濃妝,不得留長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和飾物,不得戴耳環、項鏈、領飾、戒指、手鐲(手鏈、手串)、裝飾性頭飾等首飾;需要佩戴口罩時,口罩的樣式、顏色應當規范統一;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七十七條 軍隊文藝工作者扮演我軍官兵,軍人向媒體提供著軍服的影像,以及著軍服主持節目、參加訪談,應當嚴格執行軍容風紀有關規定,維護軍隊和軍人良好形象。
軍隊單位組織和參與新聞宣傳報道、影視作品攝制、文藝演出等活動,應當進行軍容風紀審查把關。
第三節 舉 止
第七十八條 軍人應當舉止端正,談吐文明,軍語標準,精神振作,姿態良好。
第七十九條 軍人的舉止,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閱覽、收聽、收看有政治性問題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散布政治謠言和其他有政治性問題的信息,不得編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違背社會公德的信息;
(二)不得違規喝酒,不得酗酒和酒后滋事,不得酒后駕駛機動車輛、艦艇、飛機以及操作裝備;
(三)不得在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四)不得賭博、打架斗毆;
(五)不得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不得參加宗教組織和宗教活動;
(六)不得圍觀和參與社會游行、示威、靜坐等活動,不得傳抄、張貼、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組織和參與串聯、集體上訪;
(七)不得購買、傳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級庸俗的書刊、圖片以及視頻(音頻),不得參與不健康的消費娛樂活動;
(八)不得經商,不得擺攤設點,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營銷、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期貨交易、購買彩票;
(九)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于制作、推銷商品,不得以軍人的名義、肖像做商業廣告;
(十)不得購買、私存、攜帶管制刀具、仿真槍等違禁物品;
(十一)不得在大眾媒體上以軍人身份征婚和交友。
第八十條 軍人參加集會,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不得遲到早退;散會時,依次退場。
第八十一條 軍人外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自覺維護軍隊的聲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主動給老人、幼童、孕婦和傷病殘人員讓座;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應當依法處理。
第八十二條 軍人遇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應當見義勇為,積極救助。
第四節 檢查糾察
第八十三條 軍隊單位應當經常開展軍容風紀教育,落實軍容風紀檢查糾察制度,督促所屬人員保持良好的儀容和風貌。
第八十四條 連級單位每半月、營級單位每月、團級以上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軍容風紀檢查,及時糾正問題并講評。季節換裝時,應當組織軍容風紀檢查。
軍容風紀檢查,可以結合早操進行,通常不超過15分鐘。
第八十五條 團級以上單位應當指定分隊或者人員,獨立駐防的營、連級單位應當指定人員,擔負營區內軍容風紀糾察任務。警備工作部門應當組織警備糾察分隊對外出軍人的軍容風紀進行檢查糾察。
糾察人員應當佩戴糾察頭盔、袖標等專用裝具服飾,攜帶警備(糾察)工作證件。
第八十六條 糾察人員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令其立即改正,對不服從檢查糾察和嚴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單位領回處理。
第七章 與軍外單位和人員的交往
第一節 與地方單位和人員的交往
第八十七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在與地方單位和人員交往中,應當遵紀守法,保持良好形象,維護國家利益和軍隊合法權益。
第八十八條 軍隊單位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應當按照軍隊軍民共建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不得擅自組織地方單位和人員參觀重要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得擅自動用裝備和兵員,不得向地方黨政機關和其他單位提不合理要求。
第八十九條 軍隊單位為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選派軍事教員,提供必要的軍事訓練場地、設施、器材和其他便利條件,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組織軍營開放活動,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和上級要求實施,不得擅自擴大開放范圍,不得影響部隊正常秩序。
第九十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參加社會團體的組織及其活動,應當按照軍隊社會團體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軍人不得與非法組織、非法刊物、有政治性問題的媒體媒介以及有關人員發生聯系,不得組織或者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民間團體。
第九十一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參加地方組織的文藝、體育競賽等活動,應當經軍級以上單位批準。
軍人可以以個人名義參加地方組織的群眾性體育活動,但不得著軍服,不得公開部隊番號。
軍人不得參加地方組織的選美選秀、模特比賽以及與軍人身份不符的娛樂節目等活動。
第九十二條 軍人不得違規接受地方黨政機關和其他單位以及個人的宴請或者饋贈禮品、慰問品,不得參加地方非政府組織的剪彩、慶典、奠基等活動。
第九十三條 軍隊單位組織軍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應當從實際出發,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會公益為由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九十四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應當嚴格執行軍地交往有關規定,自覺遵守群眾紀律,尊重地方黨政機關和當地風俗習慣,維護群眾利益,不得違規接受、處理地方黨政機關和群眾的饋贈。
第九十五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應當嚴格執行新聞采訪紀律,不得擅自接受媒體采訪;經批準接受采訪時,不得超出規定的內容和范圍。
軍隊單位和軍人參加地方學術交流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紀律要求,不得發表違反政策規定的言論。
第九十六條 軍隊單位應當落實軍隊不經營要求;確需向社會和個人提供有償服務的,應當符合規定。
第九十七條 軍人向地方人員提供聯絡方式時,不得涉及軍事秘密;因工作需要制作名片的,應當經團級以上單位批準并登記備案。
第二節 與國外(境外)人員的交往
第九十八條 軍人不得擅自與國外(境外)人員交往;經批準與國外(境外)人員交往的,應當堅定政治立場,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維護黨、國家和軍隊的利益,遇有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軍人在國外(境外)期間,還應當尊重當地法律、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第九十九條 軍隊單位擔負迎外任務,應當嚴密組織,不得擅自更改禮賓規格、演示課目、隊列動作、操作規范,不得組織或者邀請無關人員觀摩。軍人在觀摩過程中不得擅自攝影、攝像。
第一百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參加中外聯演聯訓、國際軍事比武競賽等軍事交流活動時,不得擅自到外軍營地活動、邀請外軍人員到我軍營地參觀,不得擅自組織或者參加宴請活動,不得私自與外軍人員接觸和建立聯系。
第八章 日常制度
第一節 一日生活
第一百零一條 軍隊單位應當堅持一日生活制度,保持正規秩序。
第一百零二條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時工作(操課)和8小時睡眠。休息日和節假日除值班、執勤、執行任務等情況外,應當安排休息;休息時,可以集體組織文體娛樂活動。
軍隊院校和訓練機構可以根據教育訓練活動實際需要,調整工作(操課)和休息時間安排,并報上級審批。
第一百零三條 作息時間表,由團級以上單位按照本條令的規定,依據季節、部隊任務和駐地環境等情況制定,明確起床、早操、洗漱、開飯、操課(辦公)、午睡(午休)、點名和就寢等時間。不同建制單位同駐一個營區的,作息時間表由級別高的單位制定;級別相同的,應當協商統一制定。
第一百零四條 起床
聽到起床號(信號)后,全體人員立即起床(值班員、司號員應當提前10分鐘起床),按照規定著裝。
因集體活動推遲就寢1小時以上的,部隊(分隊)首長可以確定推遲次日起床時間。
第一百零五條 早操
除休息日和節假日外,連隊通常每日出早操;營級單位早操時間安排應當與所屬分隊一致;旅、團級單位機關通常每周出早操不少于3次;師級單位機關通常每周出早操2至3次;軍委機關部門、軍委聯指中心,軍級以上單位機關,以及軍隊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技術密集型單位的早操安排,由單位首長根據工作性質、訓練條件、人員住所等情況確定。
聽到出操號(信號)后,全體人員迅速集合,值班員組織整隊、清查人數、整理著裝,向值班首長報告,由首長或者值班員帶隊出操。早操每次時間通常為30分鐘,主要進行體能訓練或者隊列訓練。除擔任公差、勤務的人員和經醫務人員建議并經值班首長批準休息的傷病員,以及經批準回家住宿的連隊軍官、軍士外,所有人員應當參加早操。
駐城市的單位不得到營區外出早操。
營級單位每年會操不少于2次,師、旅、團級單位每年會操不少于1次;軍委機關部門、軍委聯指中心,軍級以上單位機關,以及軍隊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技術密集型單位的會操,由單位首長確定。
第一百零六條 整理內務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和洗漱,時間通常不超過30分鐘,值班員檢查內務衛生。連隊每周組織1次內務衛生檢查,其他類型單位適時組織。
第一百零七條 開飯
軍隊單位實行每日三餐制。
聽到開飯號(信號)后,連隊通常列隊帶到食堂門前,整隊后依次進入。就餐時間通常不超過30分鐘,其間保持肅靜,不得浪費食物,餐畢自行離開。
第一百零八條 操課(辦公)
操課前,值班員集合整隊,清查人數,檢查著裝和裝備、器材,帶到課堂(訓練場、作業場),聽到上課號(信號)后開始操課;操課中,遵守課堂(訓練場、作業場)紀律,遵守操作規程,嚴防事故,通常每小時休息10分鐘(野外作業和實彈射擊時根據情況確定休息時間),休息信號和繼續操課信號由值班員發出;聽到下課號(信號)后,值班員組織檢查裝備,清理現場,集合整隊,進行講評。操課往返途中應當隊列整齊,呼號、歌聲嘹亮。
機關辦公應當遵守時間規定,不得遲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時上班、下班時,應當請假。辦公時間不得喧嘩、閑聊、辦私事,不得因私事在辦公室會客,不得進行其他與辦公無關的活動。上午、下午辦公期間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鐘。
下午操課(辦公)時間的最后1小時,通常安排軍事體育訓練。
第一百零九條 午睡(午休)
連隊人員聽到午睡號(信號)后,工作日除執勤和經批準執行其他任務外,均應當臥床休息,保持肅靜,不得進行其他活動,值班員檢查人員午睡情況;休息日和節假日的午睡時間由個人支配,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機關人員午休時間通常由個人支配。
第一百一十條 課外活動
晚飯后的課外活動時間,連隊每周除個人支配2至4次外,其余應當統一安排;其他類型單位除組織必要的集體活動外,通常由個人支配。
第一百一十一條 點名
連隊通常每日點名,休息日和節假日應當點名。點名由1名連隊首長實施。每次點名不得超過15分鐘。點名通常以連隊為單位于就寢前或者其他時間列隊進行;部署分散的,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視頻(音頻)方式進行。點名的內容通常包括清點人員、生活講評、宣布次日工作或者傳達命令、指示。如果以班、排為單位點名,連隊首長和值班員應當督促檢查。
點名前,連隊首長應當商定內容;由值班員發出點名信號并迅速集合整隊,清查人數,整理著裝,向連隊首長報告。唱名清點人員時,可以清點全體人員,也可以清點部分人員。
連隊以外其他類型單位根據需要組織點名,點名的實施參照本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就寢
連隊值班員在熄燈前10分鐘,發出準備就寢信號,督促全體人員做好就寢準備。就寢人員應當放置好衣物裝具,聽到熄燈號(信號)立即熄燈就寢,保持肅靜。因故不能按時就寢的,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休息日和節假日的前1日可以推遲就寢,時間通常不超過1小時。
第一百一十三條 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推遲30分鐘起床。起床后,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和洗漱。早飯后至晚飯前,主要用于整理個人衛生,處理個人事務。
休息日和節假日期間值班、執勤以及執行其他任務1日以上的,任務結束后,通常安排補休。補休的具體時長、時機和方式,由團級以上單位結合實際明確。
第一百一十四條 艦艇、航空兵部隊的一日生活,參照本節有關規定,由軍兵種結合實際確定。
在外執行戰備執勤、演習、野外駐訓、工程施工、非戰爭軍事行動等任務部隊(分隊)的一日生活,參照本節有關規定,由帶隊首長結合實際確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年度節假日安排,依據國家年節及紀念日放假有關規定和通知執行。
第二節 值 班
第一百一十六條 軍隊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備不懈和指揮不間斷,保證及時、有效應對緊急情況,維護內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第一百一十七條 連級以上單位建立首長值班制度。
值班首長由本級首長輪流擔任,受上級值班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敵情、社情、輿情和環境情況,以及本單位的戰備狀態;
(二)督促檢查作戰應用系統,保證其處于規定的狀態,有效實施不間斷指揮;
(三)組織指揮所屬單位抗擊敵人的突然襲擊和處置各種突發情況;
(四)維護本單位的生活秩序,督促落實日常勤務和安全工作;
(五)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并及時妥善處理;
(六)檢查本級和下級值班人員以及值班兵力履行職責情況;
(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團級以上單位機關建立機關值班制度。
機關值班員由機關人員輪流擔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值班首長所在位置和所屬單位活動情況;
(二)掌握敵情、社情、輿情和環境情況,及時準確接收上級發出的警報、通知,督促檢查所屬單位按照規定行動;
(三)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并及時報告值班首長;
(四)及時將首長的命令、指示傳達給相關單位和人員,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五)督促檢查所屬單位遵守安全規定,將本單位一日活動情況,綜合報告值班首長和上級機關值班員,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六)接待因公來隊人員。
第一百一十九條 營級單位建立值班制度。
營級單位值班員通常由連級單位主官輪流擔任,負責人員集合時的整隊、清查人數和報告,并根據本單位值班首長的指示處理有關事項。
第一百二十條 連隊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連隊值班員通常由軍官或者軍士擔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連隊活動情況以及周圍環境情況;
(二)督促全體人員保持規定的戰備狀態;
(三)接收和按照規定發放警報,并監督執行;
(四)維護連隊的生活秩序和軍容風紀;
(五)按照連隊首長指示派遣公差勤務;
(六)檢查臨時外出人員離隊、歸隊情況;
(七)檢查連隊的安全狀況,及時處置突發情況;
(八)負責全體人員集合時的整隊、清查人數和帶隊;
(九)領導連隊值日員、廚房值班員及其他專業值班員(值日員),監督衛兵履行職責,安排查鋪查哨人員;
(十)填寫《連隊要事日記》(式樣見附件七)。
連隊集中駐防時,應當指派值日員。值日員由士兵輪流擔任,受連隊值班員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看管營房、營具和設備;
(二)維護室內外衛生;
(三)糾察軍容風紀;
(四)接待來隊人員,并負責登記;
(五)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艦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具體組織和人員職責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二條 軍隊單位建立車場、炮場、機械場、停機坪、機房、庫房、廚房等專業值班和值日制度。
車場、炮場、機械場值班員按照本條令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執行;廚房值班員按照本條令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執行。其他專業值班和值日的具體組織與人員職責,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軍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作戰值班、戰備業務值班等戰備值班制度。建立戰備業務值班的單位,戰備業務值班可以與機關值班合并組織。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一切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對發生的重要問題及其處置情況,應當詳細記載。值班人員因事離開值班崗位時,應當有代理人,并報告值班首長或者上級值班員。
旅、團級單位和分隊的值班(值日)人員,應當佩戴值班(值日)標志。值班(值日)標志由軍級以上單位統一式樣和監制。
女軍人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不得安排夜間值班。
第一百二十五條 各類值班、值日應當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長和機關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進行,每日組織1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每周組織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長組織,交接雙方按照規定的職責內容交接。
營級單位和連隊值班員交接班通常每周組織1次,由單位首長組織;連隊值日員和專業值班、值日的交接班,通常每日組織1次,由連隊值班員組織。
交接班或者換班時,遇有突發情況,以交班人員為主進行處置,待處置完畢再交接班或者換班。
第三節 警 衛
第一百二十六條 軍隊單位應當嚴密組織警衛,教育警衛人員提高警惕,認真履行職責,確保首長、機關、部隊和裝備、物資、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襲擊和破壞。
第一百二十七條 軍隊單位組織警衛勤務,應當嚴格執行上級命令、指示,準確掌握警衛對象、目標和相關活動情況,結合駐地和部隊實際,周密部署警衛任務,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警衛任務通常由警衛分隊或者指定的分隊擔負;駐地集中的旅、團、營級單位可以組織警衛分隊;分隊的派遣、換班和具體實施方法,由部署警衛任務的單位規定;
(二)組織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首長現地勘察,規定哨位位置,明確警衛任務、人員編組、執勤裝備、通信工具、聯絡信號和情況處置辦法,并提出要求;
(三)單獨駐防的連級以上單位,應當設置營門衛兵,營門衛兵通常晝間在營門外側執勤,夜間在營門內側執勤;重要目標的哨位,必要時設置復哨,1名衛兵為固定哨,其他衛兵為游動哨或者潛伏哨,衛兵之間應當保持通視通聯;哨位應當設置崗亭,劃定警戒線,設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監控、報警、攔阻等設施設備;
(四)經常檢查執行警衛任務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旗)人民武裝部、干休所等未編配警衛分隊或者難以指定分隊擔負警衛任務的單位,按照軍隊作戰、戰備和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組織警衛勤務。
第一百二十八條 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應當嚴格履行職責,組織經常性警衛勤務訓練;根據規定的警衛任務和要求組織警衛勤務,并使分隊全體人員了解和掌握下列事項:
(一)警衛目標,警衛區域的性質、特點、范圍和警衛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環境情況;
(三)領班員和衛兵的派遣順序;
(四)衛兵守則和裝具使用、聯絡信號;
(五)對各種情況的處置、報告方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警衛分隊隊長通常由軍官或者軍士擔任,受組織單位值班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警衛任務和警衛目標的性質、特點,熟悉哨位位置和聯絡信號;
(二)檢查衛兵執勤情況;
(三)接到衛兵報告或者信號時,及時采取措施,迅速處理并報告;
(四)聽到警報或者接到命令時,立即按照預案或者值班首長的指示行動。
第一百三十條 衛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員必須執行衛兵按照警衛勤務規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一條 領班員由士兵骨干擔任,受分隊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哨位位置、衛兵任務,熟記并正確使用口令和信號;
(二)督促衛兵做好執勤準備,檢查衛兵的著裝、儀容和武器彈藥;
(三)帶領衛兵換班,并監督衛兵交接班和驗槍;
(四)檢查衛兵執勤情況;
(五)發生異常情況,立即處置和報告。
第一百三十二條 衛兵受領班員領導,執行下列衛兵守則:
(一)按照規定著裝和配帶武器彈藥;
(二)熟悉任務和警衛區域內的地貌、地物等情況,熟練掌握各種情況的處置方法,熟記并正確使用口令和信號;
(三)時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備,嚴密監視警衛區域;在任何情況下都堅守崗位,武器不得離身;
(四)精神飽滿,姿態端正,不得有任何影響衛兵形象和警衛任務的行為;
(五)向接班人員交代執勤情況、上級指示和哨位器材,并在領班員的監督下驗槍。
警衛機場(庫)、碼頭、陣地和車場、炮場、發射場、試驗場、倉庫等目標的衛兵的特別守則,由部署警衛任務的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警衛艦艇武裝更的特別守則,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三條 不同風險等級軍事目標的安全警戒哨位,其衛兵數量和武器彈藥、裝具的攜帶標準,按照軍隊作戰、戰備和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四條 衛兵每次執勤時間通常不超過2小時,嚴寒或者炎熱時,適當縮短時間;每日執勤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
第一百三十五條 營門衛兵應當檢查出入營門人員的證件和軍容風紀;指引外來人員辦理登記手續;維護營門秩序,調度機動車輛出入營門;根據需要檢查人員攜帶和車輛運載的物品;發現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 衛兵對妨礙執勤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當警衛目標的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置;當判明警衛目標遭受襲擊并將造成嚴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時,可以使用武器;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進行正當防衛。
衛兵應當及時報告前款規定的情況和處置結果。
第一百三十七條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協調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設置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標志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衛兵等執勤人員發現下列情形,應當予以制止:
(一)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或者在陸地、水域軍事禁區上空低空飛行的;
(二)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定位、描繪和記述的;
(三)進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活動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軍事設施保護有關法律規定,采取強制帶離、控制,以及扣留并立即移送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等措施進行處置。
第四節 行政會議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連隊的行政會議主要包括:
(一)班務會,每周召開1次,由班長主持,星期日晚飯后進行,通常不超過1小時,主要是檢查小結一周的工作;
(二)排務會,每月召開1至2次,由排長主持,班長、副班長參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連務會,每月至少召開1次,由連隊首長主持,班長以上人員參加,通常包括分析戰備工作、軍事訓練、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研究布置工作;
(四)軍人大會,每月或者一個工作階段召開1次,由連隊首長主持,全體軍人參加,主要是連隊首長或者軍人委員會向軍人大會報告工作,傳達和布置任務,發揚民主,聽取士兵的批評和建議。
第一百三十九條 營級以上單位的行政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應當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數量、規模和時間,嚴格控制層層重復開會,減少基層開會和陪會候會。
營級以上單位的行政會議由單位首長主持,參加會議人員由單位首長根據會議內容確定。
第五節 請示報告
第一百四十條 請示
對本單位無權決定或者無力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請示。請示通常采取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逐級進行。請示應當一事一報,條理清楚,表述準確。
上級對下級的請示應當及時答復。
第一百四十一條 報告
下級應當主動向上級報告情況。
軍隊單位應當逐日向上級報告一日工作情況。發生事故和案件問題,以及遇到特殊情況立即報告。執行重要任務時,及時報告任務進展和完成情況。
報告通常逐級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多級同報或者越級報告。
第六節 內務設置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內務設置應當利于戰備,方便工作、學習、生活,因地制宜,整齊劃一,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杜絕形式主義。
內務設置應當根據不同戰備狀態統一規范,具體辦法由團級以上單位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連隊宿舍內床鋪、蚊帳、大衣、鞋、腰帶及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隊由團級以上單位統一,分散居住的分隊由營(連)級單位統一(宿舍物品放置方法見附件六)。軍官使用的臥具應當與士兵一致。
連隊以外其他類型單位宿舍的內務設置,由團級以上單位統一。
第一百四十四條 機關辦公室的桌椅、文件柜、書柜(書架)、計算機、電話等設施設備的擺放,以及圖表的張貼(懸掛),應當整齊有序。團級以上單位應當統一本級機關的辦公室設置。
第一百四十五條 兵器室、器材室、儲藏室、給養庫、會議室、學習室、文化活動室、網絡室、榮譽室等室(庫)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室內物品放置整齊有序,只允許張貼(懸掛)團級以上單位規定的圖、文、像、表。
各類裝備和物資應當落實登記統計規定,按照區分攜行、運行、后留和定人、定物、定車、定位(以下稱“三分四定”)的要求,分類擺放整齊。輕武器及其附品、備件和彈藥放在兵器室;戰備和訓練器材放在器材室;個人攜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運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儲藏室;戰備給養物資放在給養庫。
第一百四十六條 艦艇人員住艙的內務設置,應當符合艙室結構特點,物品放置定點、牢固、有序,不得影響設備的正常操作和運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動艙內的設施設備,不得在艙壁鉆孔、釘釘子、懸掛飾物。
第七節 登記統計
第一百四十七條 連隊應當認真做好登記統計,真實、準確、及時、規范填寫“七本、五簿、三表、一冊”。七本,即《連隊要事日記》(《航泊日志》)、《連務會記錄本》、《黨支部會議記錄本》、《團支部工作記錄本》、《軍人委員會工作記錄本》、《網絡、智能電子設備、涉密載體使用管理登記本》、《文件管理登記本》;五簿,即《軍事訓練登記簿》、《訓練器材、教材登記簿》、《營產、公物管理登記簿》、《伙食管理登記簿》、《軍械裝備登記簿》;三表,即《周工作安排表》、《軍事訓練月統計報表》、《一周食譜表》;一冊,即《人員名冊》。
連隊具備運用信息系統登記統計條件、符合電子文件歸檔要求的,經軍級以上單位批準,可以不再進行紙質登記統計。
“七本、五簿、三表、一冊”,除《航泊日志》由軍兵種確定外,其他由軍委機關有關部門統一式樣和監制。軍隊單位不得在本條令規定以外,增加連隊登記統計事項;確需增加的,由副戰區級以上單位規定。
連隊以外其他類型單位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結合實際做好登記統計。
第一百四十八條 連隊值班員每日應當按照《連隊要事日記》(《航泊日志》)規定的內容進行登記統計。
連隊首長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登記統計填寫情況;對《連隊要事日記》(《航泊日志》)填寫情況,應當每日檢查并簽字。
第一百四十九條 軍隊單位組織簽寫責任狀、保證書等書面承諾,應當嚴格控制;軍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不得層層組織簽寫。
組織簽寫責任狀、保證書等書面承諾,應當明確法規依據、簽寫對象、具體要求和有效期等事項。
第八節 請假銷假
第一百五十條 軍人外出,應當按級請假,履行審批手續,如實報告去向,按時歸隊銷假。軍人在執勤和操課(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未經批準不得外出。
軍人因公或者因私出國(境),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申請報批。
第一百五十一條 軍人請假不滿1日的,連隊的士兵由連隊首長批準,其他類型單位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軍官批準;軍官由直接首長批準;軍隊院校學員由學員隊首長批準。
連隊應當嚴格按照比例控制休息日和節假日請假外出人數。連隊外出人數占實力數的比例:擔負戰備值班任務的部隊和擔負邊防、海防任務的部隊,通常不超過10%;其他部隊通常不超過15%。其中,艦艇部隊(分隊)、擔負戰備值班任務的航空兵部隊(分隊)休息日和節假日請假外出人數比例,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連隊的軍人請假外出時,由值班員負責登記,檢查著裝和儀容,明確注意事項;歸隊后,應當及時銷假。值班員應當將外出人員的歸隊情況,報告連隊首長。
義務兵在休息日和節假日請假外出時,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負責人,保持通信聯絡暢通。
請假外出不滿1日的軍人,除就醫等特殊情況外不得離開駐地,通常于早飯后離隊、晚飯前歸隊;經批準可以適當調整當日離隊、歸隊時間,但不得在外住宿。
第一百五十二條 軍人請假1日以上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符合休假條件的軍人,應當根據部隊任務、人員在位率和工作情況,分批給予安排。連隊的軍人,由營級以上單位主官批準;其他類型單位的軍人,由直接首長批準。軍委機關部門(不含軍委直屬機構)、軍委聯指中心和戰區、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的主要領導,由中央軍委批準。
(二)軍人按照規定已經休假期滿的,通常不再準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請假時,不得超過10日(不計入翌年休假天數),批準權限按照本條第一項執行,其中軍隊院校學員由院校首長批準。
(三)請假人員外出,直接首長應當向其交代外出期間注意事項,規定歸隊時間;請假人員歸隊后,應當向直接首長銷假并匯報外出情況。休假審批、銷假情況,應當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備案。
第一百五十三條 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歸隊的,按照請假批準權限報批后方可續假。未經批準,超假或者逾假不歸者應當予以追究。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傷病員,根據傷病情況或者醫務人員的建議,給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國務院、中央軍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采取必要的國防動員措施后,軍人應當立即停止休假,主動聯系所屬部隊,按照要求迅速歸隊或者趕赴指定地點。
軍隊單位應當保障軍人的休假權利,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要求軍人停止休假或者召回正在休假的軍人。因部隊執行作戰任務,中央軍委或者戰區、軍兵種賦予的其他重要任務,以及實施緊急戰備等情形,確需軍人停止休假或者召回正在休假的軍人的,應當報有休假批準權限的首長批準;相關任務結束后,視情安排軍人補休相應假期。
第九節 查鋪查哨
第一百五十六條 連隊應當組織查鋪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在熄燈后2小時至次日起床前1小時之間進行。查鋪查哨通常由軍官實施;現有軍官2名以下時,經上一級單位批準,可以增加履行排長職責的軍士或者班長查鋪查哨。
營級單位首長每周工作日查鋪查哨不少于2次,旅、團級單位首長和機關每周工作日查鋪查哨不少于1次,休息日和節假日應當查鋪查哨,并不定期檢查查鋪查哨制度落實情況,適時進行講評。
擔負作戰任務的部隊和擔負邊防、海防任務的部隊,其他部隊在野外駐訓、惡劣天氣以及其他必要情況時,應當增加查鋪查哨次數。艦艇部隊(分隊)的查鋪查哨,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五十七條 查鋪查哨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人員在位和睡眠情況;
(二)武器、服裝、裝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戰備要求;
(三)取暖、降溫、除濕等設備是否符合防火、防觸電和防煤氣中毒等安全要求;
(四)衛兵(哨兵)履行職責情況,使用口令是否正確;
(五)重要部位(目標)的安全情況。
擔負作戰任務的部隊和擔負戰備值班任務的部隊,應當結合查鋪查哨,檢查值班人員戰備狀態保持情況。
第一百五十八條 查鋪時,應當動作輕緩,不影響官兵睡眠。查哨時,應當及時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詢問,不得采取隱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鋪查哨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每次查鋪查哨的情況,應當進行登記。
第十節 留營住宿
第一百五十九條 連隊應當堅持留營住宿制度,保持規定戰備狀態,合理安排官兵回家住宿。
連隊的軍官和軍士通常留營住宿,排長應當與士兵同住,不得單人居;義務兵應當留營住宿,士兵不得單人居住。
第一百六十條 連隊的軍官和軍士,在不影響戰備、訓練、執勤等任務和管理的前提下,按照下列規定回家住宿:
(一)在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來隊探親規定的留住期間,可以每日在臨時來隊住房住宿,工作日下午操課結束后離隊,次日(休息日和節假日除外)上午操課前歸隊;休息日和節假日結束當日,應當參加單位行政會議和晚點名;
(二)配偶或者需要本人單獨照顧(撫養)的未成年子女在駐地以及駐地周邊生活的,或者本人在駐地分配家庭公寓住房的,可以在休息日和節假日的前1日下午操課結束后離隊,休息日和節假日結束當日晚飯前歸隊;每周工作日個人支配的課外活動時間也可以回家住宿1次,當日下午操課結束后離隊,次日上午操課前歸隊。團級以上單位可以根據實際調整駐海島、山區、高原等交通不便地區連隊人員離隊、歸隊時間,增加易地連續執行任務3個月以上的連隊歸建后休整期間人員回家住宿頻次。
連隊至少保持1名主官留營住宿;現有1名主官的,主官回家住宿具體辦法由團級以上單位結合實際作出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連隊的女軍人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家在駐地以及駐地周邊的可以每日回家住宿,家不在駐地以及駐地周邊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
第一百六十二條 連隊的空勤人員和艦艇上的軍官、軍士,回家住宿辦法由軍兵種制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 連隊的軍官和軍士回家住宿的請假銷假,按照本條令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批準權限執行;回家住宿的人數,不占外出人員比例;回家住宿的時間,不計入休假天數。
第一百六十四條 連隊以外其他類型單位的義務兵、未婚或者與配偶兩地分居的軍官和軍士,應當留營住宿,但在駐地分配公寓住房的可以回公寓住房住宿;其他軍人不擔負值班執勤任務時可以回家住宿,因戰備、訓練和執行任務等需要統一留營住宿的,由軍級以上單位決定。
第十一節 司 號
第一百六十五條 軍隊單位應當落實司號制度,加強軍號使用管理,強化號令意識,正規部隊秩序,營造備戰打仗的濃厚氛圍。
軍人應當熟記軍號號音,按照號音迅速作出相應動作。
第一百六十六條 軍號號類包括作息類號、行動類號和儀式類號,分別在下列時機和場合使用:
(一)作息類號用于規范部隊日常秩序,在起床、出操、收操、開飯、上課、下課、午睡(午休)、午起、晚點名、熄燈、休息時吹奏或者播放;
(二)行動類號用于傳達簡短命令,發出緊急警報,在緊急集合、集合、沖鋒、防空、解除警報時吹奏或者播放;
(三)儀式類號用于充實儀式內容、渲染儀式氛圍,在升旗、降旗、出征、凱旋、追悼時吹奏。
不宜使用軍號的時機和場合,由團級以上單位確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艦艇通常不使用軍號,其音響信號的使用管理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節 點 驗
第一百六十八條 點驗是對軍隊單位編制、實力、戰備和安全狀況的全面清點、檢驗。
旅、團級單位每年應當進行1至2次點驗。在新兵入營、士兵退役,以及實射實投實爆訓練、重大演訓活動等任務結束時,應當對個人物品進行點驗。其他需要點驗的時機由團級以上單位根據情況確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點驗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編制的情況;
(二)裝備和物資的數量、質量、保管、維修、維護情況;
(三)人員的健康和衛生狀況;
(四)裝備和物資“三分四定”落實情況、攜行能力;
(五)個人物品。
第一百七十條 點驗的組織實施,執行下列規定:
(一)通常由旅、團級單位首長或者上級機關組織實施,機關成立點驗小組,到所屬單位直接實施或者監督實施;根據需要,可以授權營(連)級單位自行組織;
(二)點驗前,應當進行動員,宣布點驗的具體內容、范圍、規定和紀律;
(三)分隊接到點驗號令(信號),按照規定攜帶個人的攜行裝備、物品到指定地點集合;主持點驗的首長下達點驗命令,宣布點驗方法和要求后開始點驗;通常先對人員和攜行的裝備、物資進行點驗,然后對運行、后留的裝備和物資以及個人物品進行點驗;
(四)點驗結束后,主持點驗的首長進行總結講評。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點驗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情況,妥善處理。對個人私存的公物、彈藥、涉密載體和有政治性問題的書刊,以及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級庸俗的物品應當予以收繳,并視情給予批評教育;存在違紀違法情形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節 交 接
第一百七十二條 軍人調動工作或者退出現役,應當移交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圖書、資料、涉密載體,配備的武器、彈藥、器材、工具、營具、設備等物品。
移交工作應當在本人離開工作崗位前完成。移交前,直接首長應當指定接管人;交接時,雙方在場認真清點,必要時由領導組織;交接后,雙方在交接登記冊(表)上簽字。
第一百七十三條 軍隊單位改變領導管理關系、調防或者撤銷建制時,應當按照上級指示進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級機關監督下進行,應當嚴密組織,全面交接,嚴格手續,嚴防資產丟失、損壞和私分、變賣、貪污、盜竊等問題的發生。交接后,雙方分別形成專題報告并附交接登記冊(表)上報。
第一百七十四條 軍人因公外出、休假等臨時離開崗位,應當將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物品向指定的代理人員進行交代。
第十四節 接 待
第一百七十五條 接待來隊人員,執行下列規定:
(一)驗明證件,查清身份,問明來意,進行登記;
(二)文明禮貌,熱情耐心,妥善處理來隊人員提出的問題;
(三)在操課(辦公)期間,不得因私事會客;特殊情況下需要會客時,由直接首長批準;
(四)會客時,應當嚴守軍事秘密,未經允許不得留客人在營區內住宿;
(五)會見國外(境外)人員,按照軍隊涉外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接待臨時來隊軍人親屬,執行下列規定:
(一)軍人親屬臨時來隊,單位首長應當安排軍人與親屬團聚,并介紹其在部隊服役的情況;
(二)軍人直系親屬臨時來隊,本人可以到單位臨近的車站、碼頭、機場接送;
(三)軍人直系親屬來隊通常在部隊招待所或者家屬臨時來隊住房留住,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來隊每年累計留住時間通常不超過45日,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團級以上單位首長批準,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日;其他直系親屬來隊每年留住時間通常不超過10日;
(四)軍人非直系親屬通常不安排留住,因特殊情況需留住時,士兵非直系親屬留住的,由營(連)級單位首長批準;軍官非直系親屬留住的,由直接首長批準。
對在部隊駐地附近從事經商和勞務活動的軍人親友,不得留營住宿,不得為其經商和勞務活動提供方便。
第十五節 保 密
第一百七十七條 軍人必須強化保密就是保生命、保安全、保勝利的意識,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的保密法規,嚴守保密紀律,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
第一百七十八條 軍人必須遵守下列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秘密不說;
(二)不該問的秘密不問;
(三)不該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該帶的秘密不帶;
(五)不該傳的秘密不傳;
(六)不該記的秘密不記;
(七)不該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隨意擴大知密范圍;
(九)不私自復制、下載、出借和銷毀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場所處理涉密事項。
第一百七十九條 軍事秘密載體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嚴格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在演習、會議、宣傳以及與軍外單位和人員交往等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軍事秘密。
第一百八十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各種載體的歷史記錄,并移交檔案部門歸檔,不得將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己有或者拒不歸檔。
第一百八十一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應當加強軍事數據的收集、存儲、流轉和使用等環節的安全管理,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軍事數據;不得干擾影響軍隊信息網絡系統正常運行,違規獲取數據。
第一百八十二條 軍隊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情況,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嚴肅處理。
第九章 常態戰備
第一百八十三條 軍隊單位應當高度重視戰備工作,嚴格執行戰備法規制度,緊密結合形勢任務,進行經常性戰備教育,增強戰備觀念,建立正規戰備秩序,保持規定戰備狀態。
第一百八十四條 軍隊單位應當按照軍隊戰備工作有關規定制定完善戰備方案,經常組織部屬熟悉方案內容,常態組織戰備演練。
戰備方案通常定期修訂,形勢任務和編制、人員、裝備、戰場環境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一百八十五條 戰備物資應當結合日常訓練、正常供應周轉和重大戰備行動進行更新輪換,保持規定狀態。戰備物資不得隨意動用;經批準動用的,應當及時補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資,應當建立登記和移交手續。
部隊(分隊)戰備物資的放置,應當落實“三分四定”要求;個人運行和后留物品統一保管,并按照規定注記清楚。
第一百八十六條 部隊(分隊)應當按照軍隊戰備工作有關規定保持人員在位率和裝備完好率(在航率),保持作戰應用系統常態化運行,保證隨時遂行各種任務。
第一百八十七條 部隊(分隊)應當根據上級的緊急戰備號令,或者在下列情況下實行緊急集合:
(一)發現或者遭到敵人的突然襲擊;
(二)受到火災、洪澇、臺風、地震等自然災害威脅或者襲擊;
(三)上級賦予緊急任務或者發生其他重大突發情況。
第一百八十八條 部隊(分隊)首長應當預先制定緊急集合方案。緊急集合方案主要明確下列事項:
(一)緊急集合場的位置,進出道路及其區分;
(二)警報信號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隊(全體人員)到達集合場的時限;
(四)著裝要求和攜帶的裝備、物資、糧秣數量;
(五)調整勤務的組織和通信聯絡方法;
(六)值班分隊的行動方案;
(七)警戒的組織,偽裝、防空和防核、防化學、防生物以及防燃燒武器襲擊的措施;
(八)留守人員的組織、不能隨隊傷病員的安置和物資的處理工作;
(九)特情處置預案。
第一百八十九條 部隊(分隊)接到緊急集合命令(信號),應當迅速有序按照緊急集合方案,準時到達指定位置,完成戰斗或者機動的準備。
部隊(分隊)首長根據情況及時調整警戒,督促全體人員迅速集合,檢查人數和裝備,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揮部隊(分隊)迅速執行任務。
第一百九十條 連級單位每月,營級單位每季度,旅、團級單位每半年進行1次緊急集合演練,檢查戰斗準備狀況,鍛煉提高部隊(分隊)緊急行動能力。
緊急集合演練具體時間由部隊(分隊)首長根據任務和所處環境等情況確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軍隊單位應當按照軍隊戰備工作有關規定,周密組織有關節日或者重要時節戰備工作。
有關節日或者重要時節前,應當組織戰備教育和戰備檢查,視情修訂戰備方案,落實各項戰備保障措施。
有關節日或者重要時節期間,應當加強戰備值班。擔負戰備值班任務的部隊(分隊),做好隨時出動執行任務的準備。
有關節日或者重要時節結束后,應當逐級上報戰備情況,組織部隊(分隊)恢復經常性戒備狀態。
第十章 軍事訓練
第一百九十二條 軍隊單位應當聚焦備戰打仗,堅持實戰實訓、聯戰聯訓、科技強訓、依法治訓,發揚優良傳統,強化改革創新,推動構建新型軍事訓練體系,全面提高訓練水平和打贏能力。
第一百九十三條 軍隊單位應當加強軍事訓練管理,堅持以軍事訓練為中心籌劃安排各項工作,加強對軍事訓練的組織領導,建立和督導落實軍事訓練責任制,從實戰需要出發從難從嚴組訓。
第一百九十四條 軍隊單位應當嚴格落實軍事訓練基本制度,堅持按綱施訓,正規訓練秩序,強化作風養成,端正訓風、演風、考風,確保兵力、內容、時間、質量落實。
第一百九十五條 軍隊單位應當樹立正確安全觀,堅決克服以犧牲戰斗力為代價消極保安全,堅決杜絕無視安全風險違規施訓,嚴格訓練、科學訓練、安全訓練。
第一百九十六條 軍隊單位應當把戰時管理作為軍事訓練演習演練的重要內容,一體籌劃部署、一體組織實施、一體檢查評估,強化部隊為戰抓管意識,提高部隊戰時管理水平。
第一百九十七條 軍人應當嚴格執行軍事體育訓練內容和標準,落實軍人體型達標要求,練好基礎體能,練強戰斗體能,練精實用技能,提高完成高強度任務的身心適應能力。
第十一章 日常管理
第一節 零散人員管理
第一百九十八條 軍隊單位應當加強對單獨執行任務人員、休假人員、公勤人員、傷病員、免職人員、離隊報到前的退役軍人等零散人員的教育管理,督促其保持良好形象和嚴格作風紀律,自覺維護軍隊榮譽。
第一百九十九條 單獨執行任務人員管理,執行下列規定:
(一)上級領導、機關應當根據任務性質、時限和所處環境,明確單獨執行任務人員的責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項,并掌握人員思想和工作情況,及時給予幫助、指導和解決實際問題;
(二)2人以上執行任務時,應當根據任務性質、人員數量組成臨時班、組,并指定班長、組長;執行重要任務或者10人以上執行任務時,應當指定軍官負責;
(三)單獨執行任務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嚴格執行法規制度,按照上級意圖積極完成任務,并主動與上級領導、機關保持聯系;時間較長時,應當定期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遇到重要問題及時報告。
參加國家和地方文藝、體育、教育、醫療衛生、科研等團體及其活動的人員,除執行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服從相關主管單位管理,維護軍政軍民團結,展示軍隊良好形象。
赴國外(境外)執行交流、訪問、學習、競賽等任務的人員,除執行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按照規定接受駐外武官機構管理;駐外武官機構應當加強對赴國外(境外)人員的教育管理,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發現違紀違法行為以及發生涉外糾紛、事故和案件問題時,及時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二百條 休假人員管理,執行下列規定:
(一)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處理個人事務;
(二)休假人員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路線、事由執行;需要更改時,應當及時向單位首長報告;
(三)休假人員應當保持通信聯絡暢通,保證單位遇有緊急情況時能夠及時取得聯系;
(四)休假人員應當嚴格自我要求,防范酒駕醉駕、打架斗毆、酒后滋事等違紀違法問題發生;發生糾紛、事故和案件問題時,應當及時向單位首長報告,堅持依法辦事,依靠軍隊單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 公勤人員管理,執行下列規定:
(一)公勤人員應當按照編制配備,不得超編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員的選用由所在單位推薦、使用單位考察;重要崗位的公勤人員應當經政治考核合格后方可選用;不合格的公勤人員應當及時調換;
(三)公勤人員通常集中居住,統一教育管理;
(四)公勤人員應當堅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外,應當參加早操、點名等集體活動。
團級以上單位可以根據前款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公勤人員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二百零二條 傷病員管理,執行下列規定:
(一)傷病員住院前,單位首長應當向其明確注意事項,必要時派人護送;
(二)傷病員住院期間,由軍隊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管理,對不服從管理、違反紀律者,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單位嚴肅處理;傷病員應當遵守軍隊醫療衛生機構的規定,服從管理;傷病員所在單位應當主動了解傷病員的病情以及住院期間的表現,對長期住院者應當適時看望;
(三)傷病員出院時,軍隊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其住院期間的表現作出鑒定,并將傷病員出院時間提前通知其所在單位,所在單位通常派人將其接回;軍隊醫療衛生機構無權在傷病員出院時批準其休假;
(四)出院人員和外出看病就診后的人員,應當及時、直接返回所在單位,不得私自回家或者繞道他地。
療養員、陪護人員的管理,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百零三條 免職人員管理,執行下列規定:
(一)免職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進行領導和管理,掌握思想情況,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二)免職人員應當遵守各項法規制度,自覺參加集體學習、教育等活動,認真完成單位賦予的各項任務。
第二百零四條 離隊報到前的退役軍人管理,執行下列規定:
(一)退役軍人離隊前,上級領導、機關應當與退役軍人及時談心交心,提出要求,并掌握其思想和安置情況,及時給予幫助、指導和解決實際問題;
(二)離隊報到前的退役軍人應當遵紀守法,嚴格執行法規制度,主動與上級領導、機關保持聯系,并定期匯報思想和安置情況,遇到重要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節 軍人健康管理
第二百零五條 軍隊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軍人健康管理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健康檢查、疾病防護和心理健康服務等活動,增強官兵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
第二百零六條 新兵編入部隊前,應當組織集體檢疫,進行包括理發、洗澡、換衣在內的衛生整頓和體格復查,以及衛生防病知識教育和預防接種。
第二百零七條 軍隊單位應當經常組織健康教育,督促官兵掌握基本的衛生保健知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培養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防病、防護和自救互救能力。提倡不吸煙。
第二百零八條 軍隊單位應當深入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整治環境衛生,搞好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保持室內和公共場所的清潔,促進形成講衛生、愛清潔的良好風尚。
第二百零九條 軍隊單位應當組織軍人健康體檢,通常每年安排1次;從事飲食服務、飲用水管理工作的人員,以及特殊作業崗位、執行特殊任務的人員,其健康體檢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健康體檢應當建立電子健康檔案。對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員,應當及時治療。
第二百一十條 軍人患病,應當及時將病情報告直接首長,經批準前往就醫,由經治醫師決定門診、住院或者回隊治療,并根據病情開具相關證明。對急癥病人,軍隊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隨時診治。
第二百一十一條 軍隊單位應當重視軍人療養工作,嚴格落實療養計劃。軍隊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療養員實施的增強體質、提高軍事作業能力、防治疾病、促進康復等健康服務保障,提高療養質量和效果。
第二百一十二條 軍隊單位應當重視部隊訓練和軍事作業中的衛生安全與防護,遵循醫學科學規律,合理安排訓練科目與強度,加強衛生防護指導,預防和減少訓練傷、職業損傷。
第二百一十三條 軍隊單位應當重視心理健康服務,組織經常性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評估、心理咨詢和心理訓練等工作;發現精神心理障礙或者疑似人員,應當及時送診就醫。
第二百一十四條 軍隊單位駐地發生疫情或者部隊(分隊)進入疫區,應當嚴格做好防疫、檢疫工作。對來自疫區的人員,應當實施全員檢疫。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種迅速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軍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傳染病防治有關規定,積極配合做好檢查、檢疫、隔離、防護等防疫工作。
第三節 伙食管理
第二百一十五條 軍隊單位應當重視伙食管理,分工專人負責,科學調劑伙食,保證營養均衡,講究色香味形,提高飯菜質量;改善就餐環境,節約食物、燃料和用水,制止餐飲浪費行為;關心傷病員的飲食,尊重少數民族官兵的飲食習慣,執行食物定量標準,并在任何情況下保證官兵基本的飲食需要。
第二百一十六條 軍隊單位實行分餐制度,分餐采取自助餐或者專人分餐的形式組織。食物的采購、制作、存放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食堂應當保持清潔,配置消毒、防蠅、防鼠、防蟲和流水洗手、洗碗等設備。炊事用具用后應當洗凈,放置有序。公用餐具和個人餐具應當洗凈、消毒,防止傳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一十七條 基層伙食單位除零星分散組伙單位外,應當至少保持1名具有等級廚師水平的炊事員在崗;發現炊事人員患有傳染病和化膿性、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應當立即調離診治。
基層伙食單位應當設廚房值班員,每天由指定的1名副班長或者士兵輪流擔任,主要承擔給養物資入庫驗收、逐日消耗登記,督促按時制作飯菜和留樣,監督檢查食堂衛生,通知做病號飯和給執勤、外出人員留飯等工作。
基層單位首長在節假日應當參加和組織官兵幫廚,安排炊事人員輪休,保證炊事人員勞逸結合。
第二百一十八條 基層伙食單位應當每周制訂食譜。食譜由司務長、給養員、炊事班班長提出,經軍人委員會審查、本單位首長批準,由負責軍需工作的業務部門審定后公布實施。
基層伙食單位應當逐日登記給養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調料和燃料,由炊事班班長、給養員和廚房值班員共同稱量登記,并簽字確認。
基層伙食單位應當按時公布伙食賬目;月終結賬后,應當編制伙食賬目公布表,由軍人委員會和單位首長審查蓋章并及時公布。
第二百一十九條 軍人不得從基層伙食單位購買食物;家屬來隊無法在駐地購買的,可以按照采購價從基層伙食單位購買。
外單位人員和軍人家屬來隊在基層單位就餐,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伙食費。
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請事假回家期間,供給制學員寒假(暑假)不在食堂就餐期間,按照規定退伙。
營級以下分隊與義務兵同餐的軍官、軍士,艦艇、空勤人員,休假和家屬臨時來隊不在食堂就餐期間,按照規定退伙,但每年累計退伙天數分別不得超過30日。
第二百二十條 旅、團級單位生活服務中心統一組織伙食單位所需主副食品、炊事燃料的籌措供應和經費結算,以及上級賦予的其他飲食保障工作。
生活服務中心實施服務和保障,不得創收營利。供應的食品應當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其價格不得高于當地市場價格,優惠幅度根據當地市場供應情況確定。
第二百二十一條 實行飲食社會化保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機制,加強對伙食質量、價格、衛生等方面的監督。
第四節 財務和資產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條 軍隊單位應當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堅持作戰牽引、服務官兵、監督嚴格、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落實經費領報、審核報銷、經費核算、資金管理、實物驗收、賬目公布、財務交接等制度。
第二百二十三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應當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不得侵占官兵經濟利益,不得虛報冒領經費物資,不得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不得拖欠、克扣、挪用經費,不得擴大經費保障范圍,不得設立賬外賬和“小金庫”,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第二百二十四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應當嚴格按照經費標準和供應實力領報各項經費。
基層單位對掌管的各項經費,應當建立賬目、及時記賬,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精打細算;按照規定范圍計劃開支,及時公布,定期檢查;對代領代報的工資、津貼、探親路費、差旅費等經費,按時領取,及時發放和結算。
第二百二十五條 現金和票據管理,應當做到收支有據,手續齊全,保管安全。
第二百二十六條 軍隊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全口徑、全壽命、全成本和規范化管理要求,加強資產管理監督,滿足資產保障需求。
第二百二十七條 軍隊單位應當嚴格落實資產源頭編目編碼、打碼貼簽等規定,進行資產入賬登記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軍隊單位應當建立資產日常管護制度,明確資產使用人、管理人,規范使用流程,保持資產良好狀態。
軍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資產退役、報廢,及時移交空余閑置資產;在規定權限內自行組織退役、報廢形成的收益,應當按照軍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節 裝備管理
第二百二十八條 軍隊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裝備管理法規制度,加強日常管理,保持裝備良好技術狀況。
軍隊單位應當加強各類器材、教具和設備的管理,嚴格落實保管制度,認真維護,適時檢查,正確使用,防止丟失和損壞。
第二百二十九條 軍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愛裝管裝教育,除結合訓練、執勤進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隊改裝(換裝)、年度裝備普查等時機,應當組織專業教育,使官兵增強愛護裝備的意識,掌握裝備使用、保管、維護、檢查的方法。
第二百三十條 各級首長、機關對所屬部隊主要使用的裝備,應當做到熟悉數量質量情況、基本性能、日常管理制度、作戰運用。裝備操作人員應當熟練掌握配發或者分管裝備的技術性能,會操作使用、會檢查、會維護、會排除一般故障。
第二百三十一條 裝備的使用,執行下列規定:
(一)按照編配用途和技術性能使用裝備,按照規定填寫裝備履歷書、證明書;
(二)掌握裝備的技術性能,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
(三)裝備不得挪作他用;禁止擅自動用非掌管的裝備;
(四)封存的裝備,不得違規動用;緊急情況下動用,應當由裝備實力所在團級以上單位批準,并及時向上一級單位裝備部門備案;
(五)彈藥的使用遵循“用舊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則,嚴格執行啟封規定;
(六)注意節約彈藥、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資;
(七)已批準退役、報廢的裝備,應當單獨存放并作出標志,不得繼續使用;對能夠拆件利用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禁止擅自拆卸。
第二百三十二條 裝備的保管,應當做到無丟失、無損壞、無銹蝕、無霉爛變質,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存放裝備的各類庫室和場所,應當符合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
(二)兵器室應當設置完備的安全設施,并設雙鎖,鑰匙由連隊主官和軍械員分別掌管;槍、彈應當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點不少于2次,動用后應當及時清點;
(三)各類裝備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放置,酸、堿、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單獨存放,嚴格落實安全措施;
(四)存放的裝備必須賬、物、卡相符,禁止留存賬外裝備;
(五)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拆卸、價撥、饋贈、出借、交換、出租裝備;
(六)裝備的交接和送修,應當嚴格手續,及時登記統計;裝備的損失和消耗,應當如實上報。
第二百三十三條 裝備的維護,執行下列規定:
(一)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輕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隨身攜帶的輕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訓練、執勤的輕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實彈射擊后應當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對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更換油液,由班、組和使用人員實施;其他裝備器材的維護,按照軍隊裝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二)裝備除定期維護外,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霧、露浸濕和泥沙沾污的,應當及時維護;
(三)對封存和外出人員留下的裝備,應當指定專人定期維護;
(四)發現裝備損壞,應當及時上報,并根據損壞程度及時組織修復;本單位不能修復的,應當按照上級要求組織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二百三十四條 裝備的檢查,執行下列規定:
(一)主要檢查裝備的類型、數量、質量、完好率(在航率)和制度落實等情況;
(二)對隨身攜帶或者用于訓練、執勤的武器,連級單位每日、營級單位每月檢查和清點1次;對集中保管的輕武器和大型裝備,班每周、排每半月、連級單位每月、營級單位每季度至少檢查和清點1次;班、排的檢查與維護一并進行;
(三)師、旅、團級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裝備普查或者點驗;
(四)裝備除定期檢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應當進行檢查;
(五)裝備的技術性能檢查(檢測、測試),通常與裝備的維護一并進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 裝備場區的管理,執行下列規定:
(一)根據任務、所處條件和裝備數量,按照實用、安全、堅固、環保、節能的要求,設置相應裝備場區;不便于設置裝備場區的單位,應當執行裝備場區的有關規定;
(二)裝備場區的位置應當符合安全要求,便于裝備的進出、停放、維護、修理;
(三)裝備應當按照隊列順序停放;封存裝備和常用裝備應當分開;
(四)裝備場區應當設置安全、消防設施,不得存放無關物資,保持進出道路暢通;
(五)裝備出場前,應當組織技術檢查,回場后及時檢查、維護。
第二百三十六條 裝備場區值班員由部隊(分隊)首長指派,受部隊(分隊)首長領導和業務部門指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裝備的類型、數量、動態、停放位置以及技術狀況,監督場內技術勤務工作的實施;
(二)維護場區內秩序和整潔;
(三)管理場區內設施設備,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四)嚴格人員、裝備出入手續,并進行登記;
(五)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處置和報告。
必要時,裝備場區可以增設值日員,協助值班員工作。
第六節 車輛的使用管理
第二百三十七條 軍隊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車輛編配用途、性能和規定的動用數量、行駛區域使用車輛,按照規定組織車輛初駛、封存、啟封、維護和檢查,準確掌握車輛的動用、數量、性能、車公里消耗和維護等動態情況。
第二百三十八條 軍隊車輛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軍隊車輛使用管理有關規定,隨身攜帶身份證件、軍隊車輛駕駛證、行車執照和派車命令,不得持軍隊車輛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不得持地方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軍隊車輛。
軍隊單位使用信息系統派遣車輛的,應當將電子派車命令提供駕駛人員或者用車人員,作為外出軍車接受檢查糾察的有效憑證。
第二百三十九條 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不得公車私用,不得用于個人接待、旅游等非公務活動,不得將除專車外的公務用車作為個人固定或者變相固定用車。
軍人休假、家屬臨時來隊和家屬遇有疾病等情況時,所在單位可以安排車輛到單位駐地的車站、碼頭、機場、醫院接送。
第七節 智能電子設備和國際互聯網的使用管理
第二百四十條 軍隊單位應當對所屬人員使用的智能手機、智能手表、智能手環、智能眼鏡等電子設備,實行實名制管理,對品牌型號、手機號碼、媒體賬號等信息進行登記備案。
軍隊單位和軍人在智能電子設備使用管理中,應當尊重和保護官兵個人隱私;未按照國家法律和軍事法規有關規定報經批準,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檢查、監管。
第二百四十一條 軍人使用私人智能電子設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執行作戰、戰備、訓練、演習、執勤等任務時攜帶和使用;
(二)不得帶入作戰室、情報室、機要室、保密室、值班室、會議室、文印室、傳真室,以及通信樞紐、重要倉庫、導彈陣地、裝備試驗場、戰場設施等涉密場所和重要辦公場所;
(三)不得存儲涉及軍事秘密的部隊番號、軍線電話號碼和軍人職務等信息;
(四)不得存儲、談論、發布、傳播軍事秘密和涉軍敏感信息;
(五)不得聯接涉密計算機、軍隊信息網絡系統;
(六)不得在涉密公務活動中使用錄像、錄音、拍照和定位功能;
(七)不得使用軍隊明令禁止使用的智能電子設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軍用移動電話主要用于各級首長、機關、部隊軍事行動和日常辦公的通信保障,使用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帶入重要涉密場所和會議活動明確的禁用區域;
(二)不得談論、傳輸、處理、存儲超出防護等級的信息或者長期存儲涉密數據信息;
(三)不得與國際互聯網、其他民用網絡及非專用計算機、民用電子設備聯接;
(四)不得與外國人或者在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機構和國際組織工作的人員通信;
(五)不得私自出借或者轉讓給他人使用;
(六)不得未經審批攜帶出國(境);
(七)不得故意損毀、拆裝或者到地方單位維修。
第二百四十三條 連隊官兵在休息日、節假日和由個人支配的課外活動時間,可以使用私人智能電子設備;其他時間,通常以班、排或者連隊為單位集中保管。
連隊以及其他類型單位官兵使用私人智能電子設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團級以上單位結合實際制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 軍隊單位使用國際互聯網,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做到專機入網、專室放置、專盤存儲、專人管理;使用中,應當落實上網登記、終端管理、安全防護、保密檢查、技術服務等制度。
軍隊單位和軍人使用國際互聯網,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涉密計算機聯接國際互聯網;
(二)不得在涉密計算機上安裝、使用無線上網卡;
(三)不得開通涉密計算機紅外、藍牙等無線聯接、傳遞功能;
(四)不得將使用無線上網卡的私人計算機和具有無線聯網功能的可穿戴設備帶入涉密場所;
(五)不得在聯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經涉密的移動存儲載體;
(六)不得在聯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上存儲、處理或者傳遞涉密信息;
(七)不得在聯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上存儲顯示軍人身份的信息;
(八)不得將計算機在軍隊內部網絡和國際互聯網之間交叉聯接;
(九)不得將存儲載體在涉密計算機和聯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
第二百四十五條 軍人使用國際互聯網,除遵守本條令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管控個人網絡行為:
(一)不得登錄非法網站,不得瀏覽有政治性問題的網頁;
(二)不得在國際互聯網上談論、發布、傳播、泄露涉密和敏感信息;
(三)不得在國際互聯網開辦網站(頻道)、客戶端和手機報,以及違規注冊公眾賬號、應用號等各類新媒體賬號;
(四)不得使用部隊番號、代號和軍人身份申請手機號碼、注冊微信等社交媒體賬號,以及建立QQ群、微信群、微博群等網絡社群;
(五)不得在網絡購物、郵寄物品、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等需要填寫單位、身份等信息時,使用軍人身份和涉及軍事秘密的部隊番號等信息;
(六)不得沉迷于網絡游戲、網絡打賞,不得違規進行網絡直播;
(七)不得參與網絡賭博、非法網貸、網上不正當交往等違紀違法活動。
第二百四十六條 軍隊單位應當在禁止使用智能電子設備的場所設置禁用標志和存放設施,在重要涉密部位配置有效的技術管控設備,在核心涉密場所進行嚴格檢查,防止違規帶入、使用智能電子設備。
第八節 證件和印章管理
第二百四十七條 軍官證、軍士證、義務兵證、學員證等軍人身份證件,由制發部門統一印制、發放。軍人在執行任務、辦理公務、享受撫恤優待等時機,需要證明軍人身份的,憑軍隊制發的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第二百四十八條 軍人身份證件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借、復制、偽造、涂改,防止遺失和損壞,外出時隨身攜帶。
第二百四十九條 軍人在軍人身份信息發生變動或者退出現役時,應當及時上交原軍人身份證件,換發新證件;被開除軍籍、除名的,應當收繳其軍人身份證件以及軍隊制發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二百五十條 軍人身份證件遺失或者損壞影響使用的,應當及時報告發證機關,經團級以上單位審查批準后補發。
第二百五十一條 軍人使用居民身份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不得持居民身份證辦理軍隊禁止的事項;
(二)持居民身份證辦理出國(境)、婚姻登記等手續,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
(三)申領、補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應當遵守保密規定,只提供辦理居民身份證所需個人信息,不得提供涉密信息。
軍人的居民身份證由本人保管使用。團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所屬人員居民身份證備案制度,并在入伍登記表等個人檔案資料中載明其公民身份號碼。
第二百五十二條 軍人不得私自辦理和留存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入伍時或者出國(境)返回后,應當及時將持有的護照和通行證交有關部門統一保管。
第二百五十三條 印章的刻制應當按照軍隊印章管理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到經公安部門審批的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刻制,禁止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認真登記,嚴格用印監督,禁止利用公章謀私和開具空白信。
第二百五十四條 印章應當專柜存放,專人監管。印章丟失應當及時上報,嚴格追究責任,并通報有關單位。新刻制的印章,經制發單位留存印章底樣備案后方可啟用;停止使用的印章,應當上繳制發單位,按照規定保存、歸檔或者銷毀。
第九節 營區管理
第二百五十五條 軍隊單位應當按照實戰化、正規化的要求加強營區管理,教育官兵和其他有關人員自覺遵紀守法,講究文明,維護良好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保證營區安全整潔。
第二百五十六條 營區管理,應當以營院為單位組織實施。不同建制單位同駐一個營區時,由共同的上級單位指定單位負責組織管理。
第二百五十七條 營區內的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實行分區管理;確實不具備隔離條件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營區管理。
團級以上單位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家屬生活區管理的具體辦法。家屬生活區實行社會化管理的,軍隊單位應當履行監管責任。
軍隊單位營門及其周邊應當按照營門管理有關規定設置具有警示、防護、拒止、監控報警功能的隔離防護設施。
第二百五十八條 營區治安管理,執行下列規定:
(一)嚴格營門出入管理,人員、車輛應當憑統一制發的出入證或者其他有效認證方式出入營門;營區管理部門負責人員情況審核和出入證的制發、回收;必要時持物外出應當開具持物證明;有條件的營區,可以利用圖像識別、視頻監控等信息技術手段進行輔助管理;
(二)嚴格控制外來人員、車輛進入營區;對確需進入營區的外來人員,應當履行登記手續,檢查其證件和攜帶物品,說明營區管理的有關要求和注意事項;必要時限定外來人員的活動區域和行動路線,指定人員全程陪同,統一保管其攜帶的電子設備;
(三)聘用家政服務人員和社會化保障人員,應當進行審查、登記,經批準方可聘用;
(四)快遞收寄通常在營區外進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在營門附近合理劃定專門區域用于集中收寄快遞;禁止快遞人員獨自進入營區,確需進入的,應當由接收人員辦理有關手續并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
(五)禁止流動商販進入營區買賣或者在營門旁擺攤設點;
(六)禁止共享交通工具進入營區;具有精確定位、信息采集、自動聯網、數據回傳等功能的交通工具進入營區,按照軍隊有關智能交通工具管理的規定執行;
(七)防范和制止在營區內發生打架斗毆、酒后滋事、賭博、私藏違禁物品、非法攜帶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私自使用低空慢速小型飛行器、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等違反國家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二百五十九條 營區秩序管理,執行下列規定:
(一)各種設施應當實用、耐用、簡樸、環保、配套、完好,體現軍事、軍隊特征,符合戰備和安全要求;
(二)各類標志應當醒目、齊全、規范;車輛應當在指定地點停放,按照規定的路線、速度行駛;禁止鳴笛、試剎車;
(三)保持工作環境的整齊、清潔、肅靜;
(四)禁止在軍事行政區張貼、設立商業廣告;
(五)騎自行車和駕駛其他非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規定,出入營門應當減速慢行或者停車;
(六)遵守公共場所的管理規定,做到守紀律、有秩序、講禮貌;
(七)駐城市的單位不得在營區內飼養家禽家畜,非駐城市的單位養殖、種植應當統一規劃;飼養寵物的,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不得將寵物帶入軍事行政區;
(八)禁止擅自砍伐樹木、損壞花草、破壞綠化設施;禁止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禁止私搭亂建;
(九)按照規定經批準對外開放的場所,應當與軍事行政區隔開。
第二百六十條 軍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采取環境和文物保護措施;協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眾共同保護環境、文物和生態資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軍事設施、場地,應當合理布局、綠色環保,注意保護營區內文物和古樹名木。
第二百六十一條 軍隊單位應當加強消防知識教育,設置消防標志,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電源、氣源;指定專人管理各種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組織檢查,防止挪用、損壞和失效。
集中居住的團級以上單位應當指定分隊兼負營區消防任務,并進行必要的消防訓練;單獨駐防的營級以下單位擔負本營區消防任務。
第二百六十二條 軍隊單位根據應對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需要,經軍級以上單位批準,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對營區實施特殊管理措施:
(一)全體人員留營住宿;
(二)嚴格控制人員出入營區;
(三)停止批準家屬來隊。
實施營區特殊管理措施的事由消除后,應當及時解除;解除的決定,由批準實施的單位作出。
第十節 野營管理
第二百六十三條 部隊(分隊)在野外駐訓、行軍、宿營等野營活動前,應當認真做好準備,進行思想動員和政策紀律教育,同野營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取得聯系,了解當地社情和環境,協商解決部隊宿營等問題。
部隊(分隊)應當做好野營地的預先勘察,營地設置應當符合實戰要求。
第二百六十四條 野營管理,原則上執行本條令有關規定,并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切實掌握部隊的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二)結合任務和當地社情、環境等情況,制定管理措施,嚴格紀律,嚴密組織警戒警衛;必要時,應當制定應對突發情況的措施,加強戰斗準備;
(三)建立順暢的通信聯絡和物流渠道,必要時可以利用地方的設備資源,但應當嚴格執行保密規定;
(四)適當增加查鋪查哨次數,嚴格請假銷假制度;
(五)輕武器通常隨身攜帶,也可以根據情況集中保管;車輛、火炮、機械應當停放在臨時車場、炮場、機械場;履帶車輛應當劃定單獨進出道路;增設車場、炮場、機械場值日員,實行晝夜值班;
(六)油料、炸藥、彈藥等易燃、易爆物品,應當分別放置在安全的地方;軍需物資存放在通風和不易發生火災的地方;存放場地應當設有消防設備、器材,并加強警戒;
(七)加強伙食保障,注意飲食衛生;搞好飲用水源的調查、保護,必要時進行化驗、消毒,并派專人看管;
(八)臨時廁所應當距廚房和水源50米以外;野營地應當經常打掃,在指定地點存放垃圾并及時清理;
(九)做好官兵醫療保障,開展衛生防病活動;
(十)必要時,會同地方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露營時,應當正確選擇和設置營地,并根據不同地區的特點和季節、氣象變化情況,采取防凍、防暑、防洪、防山體滑坡、防臺風、防雷擊、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員傷亡和裝備損壞;
(十二)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保護生態環境和文物古跡,遵守群眾紀律,維護軍政軍民團結。
第二百六十五條 部隊(分隊)離開野營地時,應當及時進行清掃,掩埋臨時挖掘的廁所,清除危險物品,平復或者移交工事,清點物資,結算賬目,檢查遵守群眾紀律情況,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眾的意見,向有關單位和群眾致謝。
第十一節 安全管理
第二百六十六條 軍隊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任務必須管安全,嚴格執行安全法規制度,加強安全基礎建設,完善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建立健全各類安全問題防范和處置機制,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及時妥善處理安全問題。
第二百六十七條 軍隊單位應當結合日常教育管理與軍事訓練,開展安全法規、安全常識、安全理論、安全警示教育,加強安全防護技能、安全操作技能、應急避險技能、自救互救技能訓練,增強全體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遵紀守法觀念,提高全體人員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質。
第二百六十八條 軍隊單位應當堅持安全分析制度,結合研究階段性工作、專項工作、重要任務,采取綜合分析和專題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研究分析本單位安全管理狀況,查找薄弱環節,總結經驗教訓,明確工作重點,制定安全預案,提出安全防范的對策措施。
第二百六十九條 軍隊單位應當對重要軍事目標以及組織重大活動、執行危險性任務面臨的安全風險適時進行評估,并采取相應措施規避或者降低風險,確保安全風險始終處于可控范圍內。
第二百七十條 軍隊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隱患,督促進行整改。
軍委機關部門、軍委聯指中心、戰區、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每年,其他軍級以上單位每半年,師、旅、團級單位每季度,營級以下單位每月,應當組織1次綜合檢查。
軍隊單位應當針對安全管理中的傾向性問題或者重大安全隱患,適時組織專項檢查。
第二百七十一條 軍隊單位應當加強重點領域、重大活動、重要時節安全管理,嚴格落實日常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規定,突出人員、車輛、大型武器平臺和重要軍事目標管控,加強訓練場未爆彈藥安全風險防控,加強隱患排查整治,保持正規秩序,確保不發生有影響的安全問題。
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生事故和案件問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如實上報,查明原因,正確處理,不得弄虛作假、隱情不報或者誤報、漏報、延報。
第十二節 海外任務部隊(分隊)管理
第二百七十三條 海外任務部隊(分隊)及其人員除遵守本條令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循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遵守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條約和協定,嚴格執行軍隊涉外管理有關規定,樹立我軍威武之師、文明之師、和平之師的良好形象。
第二百七十四條 海外任務部隊(分隊)人員通常著軍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著便服,在特殊崗位工作的通常著專用防護服或者工作服;非因公外出通常著便服。海外任務部隊(分隊)人員具體著裝要求,由部隊(分隊)首長根據實際確定。
維和人員在執行維和任務期間的著裝,按照軍隊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有關規定執行。
海外任務部隊(分隊)人員執行戰備、警衛等任務時,通常穿戴防彈衣、頭盔等防護裝具。
第二百七十五條 海外任務部隊(分隊)年度節假日安排,通常依據國家年節及紀念日放假有關規定和通知執行。
逢駐在國或者當地節日時,通常不放假。特殊情況需要作出調整的,由部隊(分隊)首長確定。
第二百七十六條 駐海外基地部隊和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海外任務部隊(分隊),應當嚴格控制人員非因公外出;確需外出的,由部隊(分隊)首長批準,不得在營區外住宿。
艦艇在國外港口?科陂g,人員離艦外出比例和要求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海外任務部隊(分隊)非因公外出,由部隊(分隊)首長根據實際確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駐海外基地部隊官兵配偶、子女可以赴基地探親,具體實施辦法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百七十八條 海外任務部隊(分隊)應當嚴格控制外來人員、車輛進入營區;確需進入的,應當經部隊(分隊)首長批準,并對其在營區活動的時間和區域從嚴管控。
海外任務部隊(分隊)人員駕駛車輛外出時,應當遵守駐在國或者當地的道路交通法規,不得搭乘無關人員,停放時通常留人看守。
第二百七十九條 海外任務部隊(分隊)應當加強自身安全防護,發生涉外糾紛、事故和案件問題時,及時報告,依法處理。
第二百八十條 海外任務部隊(分隊)應當遵守國家和入境國(過境國)海關有關法律規定,出國離境前、回國入境前,對個人物品組織點驗。
第二百八十一條 駐外武官機構的管理,參照本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國旗、軍旗、軍徽的使用管理和國歌、軍歌的奏唱
第一節 國旗的使用管理和國歌的奏唱
第二百八十二條 軍人應當遵守有關國旗、國歌的法律法規,維護和捍衛國旗、國歌的尊嚴。
第二百八十三條 下列軍隊單位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軍委機關部門、軍委聯指中心,戰區、軍兵種機關,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機關;
(二)戰區軍種機關,新疆軍區、西藏軍區機關;
(三)邊防海防哨所,駐邊境口岸的軍隊外事機構,以及具備升掛國旗條件的海外任務部隊(分隊)。
第二百八十四條 軍級以下部隊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軍隊院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前款規定的單位,在國慶節、建軍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應當升掛國旗。
第二百八十五條 不同建制單位同駐一個營區的,通常由營區管理牽頭單位負責升掛國旗;與地方黨政機關同院區辦公的軍隊單位,可以不單獨組織升掛國旗。
第二百八十六條 軍隊單位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和大型文化、體育活動,以及大型展覽活動,可以升掛國旗。
駐民族自治地區的軍隊單位,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規定升掛國旗的紀念日和主要傳統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第二百八十七條 軍隊單位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于顯著位置,當日早晨升起,當日傍晚降下;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軍隊單位升掛國旗,不得只升不降,不得升掛和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和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因特殊需要以豎掛、斜插等方式使用國旗時,應當保持旗面舒展、五星處于上方位置,與使用場合、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二百八十八條 升掛國旗的具體時間、儀式和方法,下半旗的時機、方法及其他有關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百八十九條 團級以上單位主官的辦公室和承擔外事任務的機關辦公室,可以在顯著位置插置國旗。插置的國旗,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尺度,旗桿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二百九十條 艦艇升掛國旗的時機、程序、方法,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百九十一條 軍隊單位應當在下列時機和場合奏唱國歌:
(一)軍隊單位舉辦的慶典活動和重要集會;
(二)重要外事活動和重大國際性集會;
(三)升掛國旗儀式;
(四)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時機和場合。
第二節 軍旗的使用管理和軍歌的奏唱
第二百九十二條 軍旗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旗面式樣見附件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種軍旗。軍旗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戰斗旗幟,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標志,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榮譽、勇敢和光榮的象征。
軍人應當尊重、愛護和保衛軍旗。
第二百九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的授予范圍:
(一)軍委機關部門、軍委聯指中心,戰區、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
(二)戰區軍種,新疆軍區、西藏軍區;
(三)軍級建制單位,不包括機關部門、機關部門內設機構、老干部服務保障機構和臨時機構;
(四)師、旅、團級建制單位,不包括機關部門、機關部門內設機構、機關直屬單位、機關附屬單位、人民武裝部、老干部服務保障機構和臨時機構;
(五)中央軍委明確授予軍旗的其他單位。
軍種軍旗的授予,由相關軍種提出建議,報中央軍委批準。
第二百九十四條 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的單位執行作戰任務,應當使用軍旗;軍旗通常置于指揮機構位置。
平時,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可以在下列時機和場合使用:
(一)軍隊單位組建儀式和軍人宣誓、退役儀式等;
(二)演習、比武等重大軍事訓練活動;
(三)搶險救災、海上護航等重大軍事行動;
(四)檢閱(校閱),重要典禮、紀念活動和重大節日的集會;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儀仗司禮大隊迎外儀仗儀式。
軍種軍旗通常在軍種紀念日慶典活動和軍種擔負外事任務單位的迎外儀仗儀式中使用。
使用軍旗應當報本單位主官批準,不得超出規定的使用范圍。
第二百九十五條 軍旗的制發和保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軍旗由軍委后勤保障部統一組織制作,其他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私自制作;
(二)軍旗的請領經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核準后,由軍委后勤保障部發放;軍旗出現破損、污損、褪色、銹蝕等影響軍旗莊嚴的情況,應當及時更換;
(三)軍旗保管應當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和晾曬,防止損壞、丟失;軍旗不得外借;
(四)軍旗應當永久保存,不得銷毀;因單位等級調整、外事任務取消、更換新軍旗等情況,不再使用的軍旗應當陳列于本單位軍史場館或者存放于上級單位軍史場館;撤銷單位的軍旗,交由上級單位的軍史場館或者檔案館保管。
第二百九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使用軍旗旗面圖案。因工作需要使用軍旗旗面圖案,應當報本單位主官批準。使用軍旗旗面圖案,應當嚴肅、莊重,不得修飾。禁止將軍旗及其旗面圖案用于商業廣告和有礙軍旗莊嚴的裝飾或者場合。
因影視攝制、文藝演出需要,經軍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批準,可以制作和使用與軍旗相仿的演出器材。
第二百九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見附件三)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和精神的體現。
公民經批準服現役或者預備役后,應當學唱軍歌。軍隊單位在國慶節、建軍節等重大節日組織集會,應當奏唱軍歌。
第二百九十八條 軍歌可以在下列時機和場合奏唱:
(一)軍隊單位舉辦的慶典和重要集會;
(二)重要外事活動和重大國際性集會;
(三)部隊迎軍旗、檢閱(校閱)、隊列行進和集會;
(四)其他維護、顯示軍隊威嚴的時機和場合。
第二百九十九條 軍歌不得在下列時機和場合奏唱:
(一)喪事活動;
(二)舞會、一般聯誼會等娛樂活動;
(三)商業活動;
(四)其他不宜奏唱軍歌的時機和場合。
第三百條 奏唱軍歌時的禮節,按照本條令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三百零一條 軍歌通常不與其他歌曲緊接奏唱。舉行接待外國軍隊賓客的儀式和在我國舉行由軍隊主辦的國際性集會時,可以聯奏有關國家的軍歌。
第三節 軍徽的使用管理
第三百零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式樣見附件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象征和標志。
軍人應當愛護軍徽,維護軍徽的尊嚴。
第三百零三條 軍徽及其圖案可以用于帽徽、領花、臂章、勛章、獎章、紀念章、獎狀、獎牌、車輛、艦艇、飛機、重要建筑物、會場主席臺等處。
第三百零四條 使用軍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嚴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懸掛軍徽,應當置于顯著位置。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顏色的軍徽。
第三百零五條 禁止將軍徽及其圖案用于商業廣告和有礙軍徽莊嚴的裝飾或者場合。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三百零六條 本條令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連隊,是指建制連和經軍級以上單位認定需要按照建制連模式管理的隊、站、室、所、庫等基層單位。
(三)駐地,是指軍隊單位駐扎的地級以上城市或者地區;駐地周邊,是指駐地以外與營區直線距離陸上不超過150公里、海上不超過30海里且單程通行時間不超過3小時的區域。
(四)人員在位率,是指在位人數與編制人數之比。在位人數,是指除借調幫助工作(1個月以上)、送學、培訓、休假、療養、住院的人員和進行入伍訓練的新兵外,其余人員的數量。請假外出、因公出差、回家住宿的人數計入在位人數。借調幫助工作1個月以上人數計入借調單位在位人數。
(五)留營住宿,是指官兵在營區內集體宿舍或者辦公場所居住。
(六)海外任務部隊(分隊),是指駐海外基地部隊,以及出國執行聯合國維和行動、國際救援、軍事援助、護航出訪、撤離海外中國公民、中外聯演聯訓、國際軍事比武競賽、儀仗司禮等任務的部隊(分隊)或者團組。
(七)軍隊有關規定,包括軍事法規、軍事規章和中央軍委以及軍委機關部門、軍委聯指中心、戰區、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制定的軍事規范性文件。
本條令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級、本數。
第三百零七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適用本條令。
第三百零八條 軍隊文職人員的管理,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零九條 軍隊單位根據本條令授權制定的規定,應當報上一級單位備案;上一級單位發現與本條令規定不一致的,應當責令制定單位糾正。
第三百一十條 中央軍委對戰時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一十一條 本條令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4日中央軍委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一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旗面式樣(略)
附件二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式樣(略)
附件三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略)
附件四 報告詞示例
報告詞應當簡明、扼要,其內容通常包括報告對象、報告單位、正在進行的工作或者活動、報告人的職務和姓名(對直接首長不報告報告人的職務和姓名)。示例如下:
一、向中央軍委主席報告
1.中央軍委主席檢閱部隊時,某戰區司令員擔任閱兵總指揮,報告詞為:“主席同志,受閱部隊列隊完畢,請您檢閱,閱兵總指揮××戰區司令員×××”;駐香港部隊司令員擔任閱兵指揮時,報告詞為:“主席同志,受閱部隊列隊完畢,請您檢閱,駐香港部隊司令員×××”。
2.中央軍委主席視察空軍某旅某營時,營長的報告詞為:“主席同志,空軍×旅×營正在進行××訓練,請您指示,營長×××”。
二、向其他首長報告
(一)向直接首長報告
1.陸軍某旅某營早操各連集合整隊完畢,連長向營長的報告詞為:“營長同志,×連應到××名,實到××名,請指示”;營早操進行中遇見旅長,營長向旅長的報告詞為:“旅長同志,×營正在出操,請指示”。
2.海軍某艦列隊接受支隊長檢查時,艦長向支隊長的報告詞為:“支隊長同志,××艦列隊完畢,請指示”。
3.空軍某旅某飛行大隊正在進行技戰術研究時,大隊長向旅長的報告詞為:“旅長同志,×大隊正在進行技戰術研究,請指示”。
4.火箭軍某旅某營正在進行裝備操作訓練時,營長向旅長的報告詞為:“旅長同志,×營正在進行裝備操作訓練,請指示”。
(二)向非直接首長報告
1.陸軍某旅某連正在進行隊列訓練時,連長向旅長的報告詞為:“旅長同志,×營×連正在進行隊列訓練,請指示,連長×××”。
2.海軍某艦某班正在組織學習時,支隊長登艦檢查,班長向支隊長報告,報告詞為:“支隊長同志,××艦×班正在組織學習,請指示,班長×××”。
3.空軍某旅機務大隊正在組織機務工作時,機務大隊長向不知道其職務的首長的報告詞為:“少將同志,×旅機務大隊正在組織機務工作,請指示,大隊長×××”。
4.火箭軍某旅某營正在進行技術測試時,向不知道其職務的首長的報告詞為:“上校同志,×旅×營正在進行技術測試,請指示,營長×××”。
附件五 軍服的配套穿著規范(略)
附件六 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床鋪應當鋪墊整齊。被子豎疊3折,橫疊4折,疊口朝前,置于床鋪一端中央。戰備包(枕頭)通常放在被子上層,也可以放于被子一側或者床頭柜(床下柜)內。
蚊帳懸掛應當整齊一致,白天可以將外側兩角移掛在里側兩角上,并將中間部分折疊整齊;也可以取下疊放。
穿大衣的季節,白天不穿大衣時,應當折疊整齊,置于被子上面(下面),或者統一置于物品柜內。大衣長久不穿時,應當統一放在儲藏室或者個人運行包內。
經常穿用的鞋置于床下地面上,有條件的放在床下柜或者床下鞋架上,放置的數量、品種、位置、順序應當統一。
衣帽和腰帶通常按照腰帶、軍衣、軍帽的順序掛在衣帽鉤上,也可以置于床鋪上。
洗漱用具通常放在宿舍內,有條件的也可以放在洗漱室內,毛巾統一晾置在繩、架上。
背包帶通常纏好壓在床鋪一端褥子下面,也可以放于床頭柜(床下柜)內。挎包、水壺、雨衣統一放在柜內或者掛載于戰斗攜行具上、裝于突擊背包內,擺放順序、位置應當統一。
暖瓶、水杯、報紙等物品的放置應當統一。
便攜式折疊寫字椅放置位置應當統一,可以集中放在室內適當位置,也可以分散放在各自床下一端。
附件七 連隊要事日記式樣(略)
附件八 軍人發型示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