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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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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被從輕判處案 發布日期:2005-10-8 14:24:00 點擊次數:83 李某,男,54歲.回族,河北省人,小學文化,自2000年起就在北京市朝陽區某農貿市場賣羊肉.因其為人真誠,從不缺斤短兩,不賣不新鮮的肉,所以回頭客頗多,生意也算興隆. 2003年,李某的攤位附近新開了一個賣羊肉的攤位,攤主是個20多歲的小伙子.兩人因爭奪客戶發生過一些不愉快. 這天,兩人又發生了口角,小伙子仗著自己年輕力壯,跑過來要打李某,李某見勢不好,隨手抓起賣肉用的刀子一揮,本意在嚇唬小伙子,但不料小伙子收不住腳,李某揮出的刀把小伙子的脖子劃傷了,經鑒定,小伙子所受傷為輕傷. 事情發生后,李某的家人趕快就把傷者送到醫院救治.李某沒有參加救治也沒有離開攤位.周圍群眾報了警,當警察來到現場時,李某主動承認是自己傷了人. 在接受訊問時,李某如實交代了傷害對方的過程,但因其文化水平的問題,李某一直強調自己是好人,是“受害人”,說小伙子本不是回民冒充回民,他自己賣假羊肉反而污蔑李某賣假羊肉.被揭穿了還要打人,自己是為老百姓出氣等等. 席公民律師接受委托為李某提供法律服務和辯護.了解了上述情況后,多次會見在押的李某,反復向其講解法律規定,想使李某正確認識自己的行為性質,創造判緩刑的條件. 不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性格倔強的李某,仍然強調自己是正當防衛,并激烈攻擊受害人.還當庭提出要求受害人“賠償”自己長期被關押的經濟損失.在這種尷尬的情況下,席公民律師及時向法庭陳述了以下辯護意見: 1、李某傷害他人的行為雖然是一種犯罪行為,但其沒有直接的故意,其主觀惡性較小,與一般故意傷害他人的犯罪行為有很大區別. 2、李某傷害他人的后果不嚴重,且其家屬積極救治傷者,并主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已經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 3、因市場管理的不規范導致一些坑害消費者的現象發生,李某對這種行為深惡痛絕,盡管其沒有采用適當的方式處理與同行的關系,以至引起本案發生,但他的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 4、李某雖然沒有投案自首,但在被訊問時主動承認傷害他人的事實.由于其文化水平的問題,他雖然沒有當庭認罪,但他已經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的不當性. 鑒于上述情況,建議法庭對李某從輕判處. 法庭基本采納了席律師的辯護意見.因當時李某已經被羈押近七個月,法庭考慮到制作判決和判決生效還有一段時間,便從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8個月. 根據實際案例編輯 席公民律師 2005年10月8日來源:大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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