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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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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回注冊資金,被判無效 李正坤律師 聯系電話:13987670213 案情簡介: 2000年7月8日,代某、張某和李某每人出資10萬元,登記成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三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中規定定:如果在公司經營過程中,一方退出公司的話,則由其他方退還其所繳納的出資。一年后,李某因故退出公司,遂與代某、張某協商達成協議:李某投入公司的10萬元錢,由張某、代某歸還,此后公司的一切債權債務與李某無關。因公司經營困難,代、張二人未能馬上向李某支付退款。于是,代、張應李某要求向李某出具了1份欠條,欠條主要內容如下:“今因股東李某退出公司,李某投資的10萬資金尚未退還,按公司章程規定代某、張某應于2001年12月31前,將10萬退還李某。”到期后,李某幾經催討未果,遂于今年以債務糾紛為由將代某、張某告上了法院。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了上述事實,并認定:本案原被告雙方訟爭的10萬元人民幣,系原告李某投入有限公司的出資金額,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得收回。因此,原被告雙方據此形成的債務關系無效。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李某要求歸還10萬元人民幣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本案中,李某之所以敗訴的原因是:其所追討的10萬元屬于注冊資金,李某要求退還10萬元的行為,屬于抽回注冊資金的行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雖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了股東可以撤回出資的內容,但由于此種規定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因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事實上,抽回注冊資金的行為非但不會得到法院支持,而且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并且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將承擔刑事責任。 客觀地分析代某、李某和張某的行為,筆者認為,三人之所以會在公司章程中做出違法的約定,是因為他們沒有把有限責任公司與合伙區別開來。如果當初三人成立的是合伙企業,那么經合伙一致同意,合伙人是可以退出合伙,并且可以退還出資的。如果成立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話,出資人在出資之后,成為股東,股東所認繳的財產即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對其享有法人所有權。而股東對其所投入的財產不再享有所有權,因而股東無權要求收回出資。即使給收回出資的行為披上種種合法的外衣(例如本案中以債務糾紛的形式出現),也將是無效的。因此,如果出資人希望在將來能夠收回出資的話,就應當將出資設立的實體注冊為合伙企業,而不能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 會凌律師事務所 李正坤律師 電話:139876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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