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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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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下海南,為寶雞市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避免1000萬元經濟損失。 1998年3月,寶雞市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所有的萬里特面包車一輛,中山西路38號辦公樓中山西路42—46號之間土地約四畝……價值1000多萬財產一夜之間被海口市新華區人民法院查封,嚴重影響了該單位的正常工作和生產。寶雞市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領導心急如焚,抱著一線希望,他們找到了高俊斌律師。面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和裁定書,高俊斌意識到案件的難度。但對于善于挑戰自我的律師而言,這又是一個維護法律尊嚴的戰機。 受理此案后,高俊斌律師翻閱大量案卷,分析案情,并三下海口,扎實的法律功底和豐富的辦案經驗,終于使這起錯綜復雜的案件“柳暗花明”。1999年6月2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判決執行。”6月18日,又做出調解書:“海口市新華區法院應將因執行采取的一切強制措施撤消,并將查封的一切財產返還給寶雞市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 (摘自2003年1月17日寶雞日報) 2、 醫療事故糾紛,農婦獲賠45萬元。 梁某,女,43歲,系隴縣杜陽鄉某村村民,1996年10月28日,因腹痛經隴縣人民醫院醫生診斷:“卵巢囊腫,子宮擴大,需住院手術治療。”梁某于同年11月1日住院接受治療,經醫院查體,所查項目均正常,醫院遂決定11月4日進行手術治療,梁某自然從容走進手術室接受手術,術后梁某出現口唇發紅、四肢抽搐,治療25天全身陣發性抽搐病狀未能控制,經轉科,轉院診治,但梁某病情無明顯緩解,生活不能自理,在家繼續服藥治療。經寶雞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為:“二級甲等醫療技術事故。”高俊斌律師看到了這位農村婦女的不幸,決定為其代理訴訟,高律師接案后,到梁某的住所地及治療過的解放軍第三醫院、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調查取證,認真細致地分析案情,認為本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民事案件提起賠償經濟損失請求,不應依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請求經濟補償。如果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梁某只能獲得1500元的經濟賠償,對這個不幸的女人來說是極其不公平的,鑒于此,高俊斌律師代理梁某進行訴訟,有理有據地表達自己的代理意見,并將所有證據資料提交合議庭審核采信,2000年7月13日,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9)寶市中法民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隴縣人民醫院除已支付醫療費96312.45元外,一次性支付原告梁某今后醫療費、檢查費、交通費、護理費、傷殘補助費、子女撫養費、精神損失費共35742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高俊斌律師為原告梁某成功代理本案訴訟,為梁某爭取了賠償,是迄今寶雞市醫療事故糾紛案賠償額度最高的案件。有多家新聞單位做了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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