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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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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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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2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 4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 5 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6 辦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7 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8 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9 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服務的其他文書. 10律師可以從事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師從事的其它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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