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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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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接受聘請后三日內建立法律檔案; 2、每月助理律師應到顧問單位走訪一次,并將走訪情況及時反饋給首席律師; 3、對于聘方提出的口頭法律問題應及時解答,對于正在策劃中的項目提供法律意見書或可 行性報告。需研究決定的應在提出后三個工作日內答復,對于需要向聘方提供書面法律意見的,應在提出后2—5個工作日呈至聘方。 4、在服務的時效性上: (1)一般咨詢,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聘方單位可得到隨時的服務; (2)重大事項,如需首席律師到場開展工作時須提前12小時通知; (3)特別重大事項,如重大談判,重要合同起草,須提前24小時通知。 5、向聘方提供法律培訓,培訓主題、時間、對象由聘方與律師共同商定。 6、代理訴訟、仲裁應當及時與委托人保持聯系,及時向法院提交各種法律文書和證據,及時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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