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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華爾達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華盛楓林科貿有限公司、北京凱特倫教具有限公司訴豐臺區財政局政府采購招投標行政訴訟案2006年3月23日開庭 北京華爾達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華盛楓林科貿有限公司、北京凱特倫教具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豐臺區財政局對招投標投訴的處理決定,委托姜杰律師提起行政訴訟。此前曾有包括上述委托人的五家公司參加招投標質疑,四家公司投訴。這一案件的進展將陸續在本站登載。 姜杰律師代理的崇文區幸福家園7號樓業主王小姐訴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拆除陽臺廣告恢復原狀一案,日前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王小姐購買了位于崇文區的幸福家園7號樓二層的一間房屋,在正式入住前,房地產公司為了促進銷售,在未征得王小姐同意的情況下,在王小姐所在的二樓陽臺上作了銷售廣告。王小姐與房地產公司經多次協商未果,房地產公司認為樓宇外墻按照國家有關測繪規定和合同約定應歸開發商使用。王小姐找到律師要求進行確權訴訟,代理律師認為陽臺的所有權無論里面和外面理應屬于王小姐,開發商無權擅自使用。律師代理王小姐起訴到法院后,開發商以上述理由答辯,并以自己的廣告得到市政管委批準,不屬于侵權。原告律師認為:1、市政管委批準,并不能成為其侵權合法化的理由,廣告審批權是行政管理權,而在原告陽臺上作廣告是否許可,是原告行使私有財產所有權。2、合同中“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 出賣人管理 ”的約定亦不能成為被告的抗辯理由,“管理”不等于“使用”,更不等于“所有”,“外墻”也不等于“陽臺”。在訴訟過程中,被告自行拆除了廣告燈箱,并恢復了原狀。最后法院審理認定“被告在訴訟期間將廣告牌自行拆除,并將外墻進行了恢復,故法院不再處理。 由被告承擔了訴訟費。200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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