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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說法記者幫您調解糾紛、為您提供法律援助-作客青島離婚服務網 《新說法》周記者幫您調解糾紛、為您提供法律援助 如果您身邊有家務事需要新說法記者幫忙調解,可以通過留下您的手機號碼,簡單敘述您的家務事主要矛盾及您對該問題的處理想法,《新說法》幫辦小組隨時待命,提供最直接的法律援助和情感幫助,探尋真相、調解糾紛、彌合情感! 講述最好的故事,透視人情冷暖、世間百態,品評是非善惡、百味人生! 預約法律援助熱線電話:0532-82071163 預約法律援助郵箱:DLIHUN@126.COM 周記者:270322720 播出時間:服務版:TV-2 周一至周六 20:55 故事版:TV-2 周一至周六 22:05 重播時間:服務版:TV-2 周一至周六 23:50、 10:45、 15:40 故事版:TV-2 周二至周日 8:50 新說法周記者簡介: 2003年 南昌大雪學新聞學專業 畢業 南開大學 法學專業 畢業 2003年 9月 江西廣播電臺 《旅游新干線》 編輯 2004年 2-7 江西電視臺《目擊者》法制欄目 編輯 2004年8月 青島電視臺《鐘聲》 編輯 2005年至今 《新說法》 編導 周記者在《新說法》編導的故事有: 《賣不了的房子》(上、中、下), 《老伴不作伴》(上、下),《毛毛之死》, 《靜靜的移民夢》(上、中、下), 《遇見》(上、下)、 《我要上學》(上、下), 《夜航鬼船》(上、下), 《誰使他喪身車輪之下》(上、下), 《飄零的蒲公英》, 《茉莉重開》, 《小崇澤找媽媽》(上、中、下), 《誰是孩子的親生父親》(上、下)等等 來源青島離婚服務網,作者青島離婚服務網律師 【青島離婚服務網】值班熱線:0532-82071163 - 免費協助您辦理公證業務 如果您對贈與公證、遺囑公證程序及內容不清楚,可以通過公證處公證員:34345177,郵箱:DLISEN@YAHOO.COM,咨詢電話13969614386留言或在線咨詢,也可以通過青島離婚服務網免費協助您辦理相關公證手續。青島離婚服務網熱線:0532-82071163 附:公證類型及須知 一、贈與公證 贈與是公民根據法律的規定,自愿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無償送給受贈人所有,受贈人予以接受的法律行為。贈與人是公民的,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申辦贈與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贈與人的身份證明; 2、贈與物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儲蓄存款單等(注:已用于擔保、抵押的贈與物不能贈與,只能待期滿后方可再行贈與。共有財產亦不能單方贈與他人); 3、贈與合同; 4、受贈人的身份證明; 5、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遺囑公證 遺囑系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定形式對其個人所有的財產或其他事務進行處分并于其死亡之時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囑公證即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且所立之遺囑須符合《繼承法》規定的形式,否則,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兩個以上遺囑人申辦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若遺囑人堅持,則共同遺囑中應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當事人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時,應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3、遺囑或遺囑草稿; ⑴自書遺囑:應字跡清楚,內容具體明確,并簽名加蓋私章或指印。 ⑵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人在場見證,由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和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立遺囑人沒有書寫能力的,可委托他人代簽并由本人按上指印。 ⑶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根據司法部2000年3月頒發的《遺囑公證細則》,遺囑人為年老體弱者、危重傷病人、聾、啞、盲人或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的,公證人員在與其談話時應當錄音或錄像。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繼承公證 繼承系依據法律或被繼承人生前的有效遺囑,將被繼承人的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移轉給繼承人的民事法律行為。為了保證繼承行為依法進行,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一些重要的繼承需要采用公證形式。主要有:1、涉外及涉港澳臺的繼承;2、涉及房產的繼承;3、涉及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4、股票和其他重要財產的繼承。 當事人申辦繼承公證時,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繼承人在國外或外地不能前來申請的,須提交委托書委托親友代辦(委托書應寫明是否愿意繼承該份遺產,并經公證證明,在域外的還需領事認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該證明一般應由公安部門或死亡時所在醫院出具; 4、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住所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全部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繼承人已死亡的,須在證明上注明何時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原始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并應由其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前來申請辦理繼承公證;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提供棄權聲明書,聲明書應經聲明人住所地公證處公證; 6、繼承人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的裁定書; 7、遺囑繼承人須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8、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遺贈扶養協議公證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對自己沒有法定贍養義務的扶養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在自愿原則下就一方對他方負生養死葬的義務,他方負有將其遺產贈與扶養一方的義務達成的一種協議。 申辦該種公證,須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扶養人是組織的,應提交資格證明及代表人身份證明; 2、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贈人的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3、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扶養人的經濟情況和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4、遺贈財產清單和所有權證明; 5、扶養人家庭成員同意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書面意見; 6、遺贈扶養協議書; 7、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收養公證 收養公證是公證處通過法定程序,對收養、送養的動機、目的和收養條件進行審查,確認收養關系真實性與合法性的一種證明活動。收養公證必須由收養人、送養人等親自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 辦理此項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證明,收養人的執業及經濟、健康狀況證明; 2、被收養人的出生證明; 3、收養人、送養人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成員狀況證明; 4、收養協議; 5、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如按規定應經民政部門登記的,須提交登記證等; 6、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親屬關系公證 親屬關系公證是指公證處對我國公民與域外國家或地區公民之間所產生的親屬關系予以確認和證明。該公證主要用于當事人出國探親、定居、留學、繼承財產等民事法律活動。當事人申辦親屬關系公證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 2、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外事部門、對臺、對僑辦事機構根據檔案出具的有關當事人親屬關系證明; 3、被證明的域外親屬的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及域外來信; 4、公證人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婚姻狀況公證 婚姻狀況,是指當事人結婚、離婚、喪偶及未婚的情況,婚姻狀況公證是公民在涉外民事活動中,因婚姻狀況引起身份上和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及其他法律后果時,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其現存婚姻狀況這一法律事實予以證明。 申辦婚姻狀況公證,需提交: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口證明,境外人員要提供護照及復印件; 2、本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或戶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根據司法部的有關規定,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后,當事人若不能提供婚姻狀況證明的,公證處只能為其辦理聲明書公證); 3、已結婚或離婚的,應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等; 4、結婚的提供夫妻合影二寸照片若干; 5、公證人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出生公證 出生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出生的法律事實予以證明的活動。出生公證主要用于在國外定居、結婚、求學、辦理入籍手續等。 申辦出生公證,應提供: 1、本人及父母親的身份證、戶口簿等有效證件,境外人員要提供護照及復印件; 2、本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或戶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出具的出生證明,父母親已故的或有養父母、繼父母情形的要在證明中注明; 3、醫院簽發的出生證; 4、若公證書是發往美國、法國及臺灣地區使用的,要提供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若干; 5、公證人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學歷公證 學歷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其學習經歷和畢業、肄業的事實活動,它主要用于到國外留學、謀職等。 申辦學歷公證,當事人應提交: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境外人員要提供護照及復印件; 2、本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 3、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若干; 5、公證人員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經歷公證 經歷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的工作經歷真實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它主要用于辦理入境簽證、申請移民、謀職等。 當事人申辦經歷公證應提供: 1、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等有效證件,境外人員應提供護照及復印件; 2、本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工作經歷證明; 3、涉及職務的要提供相應的聘任書及證明; 4、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若干; 5、公證人員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未受刑事處分公證 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是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期間,未受過我國司法機關的刑事制裁這一事實依法給予證明的活動,它主要用于到國外定居、結婚等。 申辦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應提交: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有效證件,境外人員應提供護照及復印件; 2、本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或戶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3、如果受過刑事處分,則應另出具司法機關的證明材料; 4、公證人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二、房屋買賣合同公證 房屋買賣合同,是買賣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雙方法律行為,是房屋所有權通過合理代價從一方轉歸另一方的民事法律行為。通過買賣行為實行產權變更,確定新的產權人。房屋買賣合同公證即是公證處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上述當事人自愿簽訂的買賣合同依法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申辦該項公證,需提交: 1、申請人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辦的,代理人應提交委托書及身份證明; 2、賣方房屋所有權證,出賣共有房屋的,賣方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意見; 3、房屋買賣合同草本; 4、公證人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房管部門估價報告等; 十三、抵押貸款合同公證 抵押貸款合同是指貸款人與借款人、抵押人簽訂的關于貸款人借給借款人一定數量的貨幣,借款人近期返還并支付利息,抵押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抵押給貸款人,以擔保借款人近期還本付息的合同。 抵押貸款合同公證的申請人為貸款銀行和設定抵押權的借款人。申辦時,當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為申請的,應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2、貸款方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3、抵押貸款合同草本及附件; 4、抵押財產清單、抵押財產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證明,抵押財產為土地使用權的,應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明; 5、抵押財產為共有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聲明; 6、按規定該項抵押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 7、當事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應提供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 8、公證人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十四、招標公證 招標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招標方申請,依照國家有關招標的法律規定,對招投標各方主體資格和招標程序進行現場法律監督,并給予證明的活動。 申辦招標公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如系受委托招標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具有承辦招標活動資格的證明材料; 2、申請人身份證明,如系代理,則須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3、有關主管部門對該項招標的批準文件; 4、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或邀請書; 5、招標組織機構及組成人員名單,評標組織機構及組成人員名單; 6、如需對投標人進行預審,則須提交對投標人資格預審的文件; 7、公證人員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五、保全證據公證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公證處對于日后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證據,依法進行事先的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該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申請保全證據公證,應提供: 1、申請人身份證件;法人申請的,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代理人代理的,應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 2、需要保全的證據,以及能夠證明該證據可能滅失或不易保存的材料; 3、保全的證據與申請人存在法律上關聯的材料,如所有權證明、債權債務合同等; 4、需要保存證人證言的,證人應親自到場,并提交證人身份證明; 5、公證人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六、提存公證 提存是清償債務的一種特殊方式,是指債務已到清償期限,而因債權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給付債之標的物時,債務人可將該標的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機關,由提存機關轉交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視為債務人履行了給付義務,提存物及風險責任轉歸債權人,提存之債即告清償。 申辦提存公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件;法人申請的,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代理人代理的,應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 2、債之依據,如合同、擔保書、司法文書等; 3、債權人拒絕受領或怠于受領債務或查不到債權人的證明; 4、交付提存之標的物情況證明,提存貨幣的可采用轉帳、匯款方式交付,對不易移動的提存物,應提供提存物名稱、種類、數量等情況的清單; 5、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七、法人資格公證 法人資格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機關、團體、及企事業單位的申請,依法證明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資格的活動。 申辦該項公證,須提供以下證明: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單位成立的法律依據,如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 3、企業、社會團體的組織章程及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任命書或聘任書; 5、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八、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公證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申辦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和資格證明; 2、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有關文件; 3、土地出讓方案; 4、出讓地塊情況的說明、土地評估證明; 5、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6、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十九、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公證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國有土地使用人在有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將土地使用權再有償轉移的行為。 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和資格證明,代理人代為辦理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 2、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3、原出讓合同、準備簽署的轉讓合同文本; 4、土地管理部門同意轉讓的證明文件; 5、擔保人身份及資格證明,以抵押方式擔保的,應提供抵押物情況的證明; 6、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委托公證 委托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委托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委托人的委托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委托書是委托人的單方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委托書應載明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單并寫明委托書的年月日。代理權限應注明是全權代理還是專項代理,有無轉委托權;代理期限應注明代理的訖止時間。 申辦委托公證,委托人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申辦委托公證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2、授權委托書或委托合同; 3、委托授權辦理事宜的依據。如委托代理人辦理房產事項的,委托人應提供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轉委托的,轉委托人應提供原始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等;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來源青島離婚服務網,作者青島離婚服務網律師 【青島離婚服務網】值班熱線:0532-8207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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