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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分手需要賠償么? (建議:此文章只提供各位進行參考,由于法律問題較復雜,不可能三言兩語就說清,如果有法律問題要咨詢盡量打電話,天津劉律師熱線13312188981或是13820186632。) 最近接到多個咨詢,內容大體相同,兩年輕男女先一見鐘情后直至如膠似漆,只可惜好景不長,終究是分手,但一方(一般是女方)或是家屬要求給付精神損失或是青春損失費,直鬧得轟轟烈烈,最后的結局各不相同。 一、那么,究竟在戀愛分手后是不是需要給付一方賠償呢? 一般來講,答案是:不需要給。 簡單地說,如果戀愛雙方均是成年人,而且他們是自由戀愛,這本身是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的,如果談不攏,雙方分手,這本身也是婚姻自由的表現,俗話說“捆綁不成夫妻”,只有雙方自愿的婚姻才可能是持久、穩定的。因此,不需要賠償。如果要求給賠償這就違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有時可能因在戀愛期間造成女方的懷孕,可能造成身體上的疾病,這時需要賠償么? 這時的答案也是:不需要給。 男女同居的法律后果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不同。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則是合法的夫妻關系,這時雙方間有互相扶養、扶助的義務,如女方有疾病且無勞動能力,那男方有義務去扶養、提供困難幫助,法院可判決給付男方有關的醫療費用。而同居雖然是雙方自愿的,但雙方間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因此沒有前面講的撫養扶助關系,男方沒有義務給付有關的醫療費用,也談不到賠償。 另外,根據有關法理,要求賠償的前提是一方存在過錯,而在戀愛同居中,由于是各方自愿的,沒有強迫,沒有過錯行為,因此沒有賠償的法律依據。 三、曾有人(多數是女性)提出,在雙方分手后要求對方給付“青春補償費”“精神損失費”,這樣的要求有法律依據么? 這時的答案同樣是:不需要給。 相信這個問題大家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我們認為,這些費用都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各方自愿給付,別人可不干涉,但以此理由訴訟要求給付,法院當然不會支持。理由是:《婚姻法》第46條規定如果有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時才可要求賠償,而在戀愛期間,雙方互相不是家庭成員,當然不適用以上法律規定,而且所謂的“青春損失費”也不是婚姻法規定的賠償,索要這個費用本身就違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法院當然不能支持。(況且,女方如果認為青春虛度而要求賠償,但如果換位思考可以看出男方同時也是陪伴她虛度青春,雙方彼此經歷相同,何談賠償) 綜上所述,戀愛是成年男女自愿的行為,如果借分手之機索要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是借機強迫要求對方給付賠償,或家長、朋友推波助瀾慫恿、使用非法手段索要,這樣行為很有可能涉嫌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洞房進不成卻進了班房,這可就太不應該了。 引用一段名著做結尾,《亂世佳人》(飄)郝思嘉在白瑞德離開她后說“AFTER ALL TOMORROW IS ANOTHER DAY ”畢竟,明天又是一個新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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