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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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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技術司法鑒定若干問題的法律思考 顧雙平 劉詠樺 [提要] 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是司法鑒定中新的類型,有著廣闊的社會需要。本文按照國家有關司法鑒定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初步分析了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概念、加強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必要性、分析了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現狀和存在問題,提出了加強農業技術司法鑒定制度建設若干建議。 [關鍵詞] 農業 技術 司法 鑒定 法律 思考 司法鑒定屬于科學實證活動,其鑒定結論作為法定的證據[1,2,3,4,5,6]之一,對案件的裁決具有重要的乃至于決定性的影響,歷來受到人們的高度重視。然而,司法鑒定問題又是證據法學中爭議較大的問題,也是我國訴訟制度中的薄弱環節。農業技術司法鑒定作為司法鑒定中新的類型,有許多基本問題急需解決。筆者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試著就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有關問題作如下法律思考。 一、關于司法鑒定及執業分類的問題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都把鑒定結論作為法定證據之一,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機關雖曾先后出臺了多項有關司法鑒定的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對司法鑒定工作也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但在管理上也有不一致的地方。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全面地規范了我國司法鑒定管理工作,成為指導我國今后司法鑒定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司法鑒定結論的本質屬性是訴訟證據[14]。經過嚴格法定程序經法庭質證并經法院采信或認證的司法鑒定結論,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上已得到肯定,其客觀性、科學性、公正性得到認可,鑒定結論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4]。法律上所稱的“專門性問題”是指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以外的運用一般調查、偵查方法難以解決的科學技術方面的問題。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和證據價值的取向,專門性問題的具體范圍或具體對象,一般都有法定的明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除明確了3類(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司法鑒定及其內涵,還對其他類則授權“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司法部出臺的《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就將司法鑒定范圍分為13種: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文書司法鑒定、司法會計鑒定、痕跡司法鑒定、微量物證鑒定、計算機司法鑒定、建筑工程司法鑒定、聲像資料司法鑒定、知識產權司法鑒定等。這種分類規定雖大體符合我國司法鑒定的基本概況,為司法鑒定執業管理提供了依據,但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主要是未窮盡現代司法鑒定的范圍與對象,如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產品質量司法鑒定、物價司法鑒證等。對此,司法部《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中對其他司法鑒定的種類也作出了規定,明確提出“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報司法部備案[9]”。 二、關于加強農業司法鑒定的必要性問題 (一)農業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我國是農業大國,歷史悠久。現代農業是人類利用生產要素作用于農業生物生產農產品滿足自身需要的第一產業,其內涵極為豐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以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為主體的農村改革的深入發展,農業科學新成果、新技術的不斷普及,極大的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推動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城鄉二元管理結構模式的打破、小城鎮的建設的發展,農民生產自主權的確立,農村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和各種社會經濟關系的復雜化及農民依法維權意識的增強,農村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涉及農業專業技術經濟案件的數量日益增多。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處理這些案件的實踐中,遇到的一些自身無法解決的復雜農業專門性技術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按照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委托法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涉及農業科學技術、經濟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出具鑒定結論,經質證后,作為案件審理、判決的證據。應運而生的農業技術司法鑒定適應了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有利于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鑒定的需要與鑒定能力的不足這個當前司法鑒定工作中主要矛盾的解決。 (二)農業技術司法鑒定增加了司法鑒定執業類型。農業技術司法鑒定就是執業的司法鑒定人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農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涉及農業技術的司法鑒定活動具有司法鑒定的基本特征,既不同于一般的農業行政鑒定,也不同于一般技術鑒定,它具有技術和司法活動的雙重特點。農業技術司法鑒定作為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類”中新增加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型,它拓展了我國現代司法鑒定的范圍和對象,有利于司法實踐中急需農業技術司法鑒定問題的解決。 三、關于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現狀和存在問題 由于我國證據立法滯后,與之相配套的證據制度仍不完善,加上因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原因,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現狀不能滿足社會需要,也不適應深化司法改革的要求,在實踐中暴露出諸多問題。 (一)、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體系尚未形成 我國的司法鑒定體制是脫胎于計劃經濟,現行的司法鑒定體制還帶有計劃經濟的痕跡。由于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是司法鑒定新的類型,過去無論是司法行政機關還是法院都沒有直接涉及農業技術司法鑒定。2005年2月以前,最高人民法院組織入冊社會鑒定機構時才有所涉及,司法行政機關搞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機構時才剛剛起步。據文獻記載[7],止2002年底,我國在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中有司法會計鑒定683家、建筑工程司法鑒定機構354家、法醫類司法鑒定393家、文書司法鑒定106家,精神疾病司法鑒定106家。而農業司法鑒定的機構屈指可數,江蘇省2003年才批準設立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機構1家,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人僅10人,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這些數據表明從全國范圍來看,農業技術司法鑒定還處于起步階段,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體系尚未形成。 (二)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尚不到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機構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和監督,司法鑒定機構必須獲準登記并依法領取司法鑒定行政許可證后才能開展司法鑒定業務[7],司法鑒定人必須取得執業證書和入冊才能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現代農業是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農業自然環境(天氣、土地等)、農業生物(動植物)、人為技術、農業生產資料、農業經濟與市場、勞動者素質等多種因素,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涉及面廣、影響因素多,專業性強,技術難度大,這就對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國農業司法鑒定機構一般都依托農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人才優勢和技術優勢開展工作,而且定位于非盈利機構。從管理的現狀來看,無論是對鑒定機構的管理還是對司法鑒定人的管理以及對司法鑒定的監督管理都遠未到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具有鑒定資質的科技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工作,出具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司法機關偵查、檢察、審判的法定依據,司法機關需要司法鑒定的案件必須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目前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機構偏少與農村對農業技術司法鑒定需求量的日益增加的矛盾較為突出,致使一些基層法院沒有嚴格按規定將需要鑒定的案件委托給有資質的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造成了有限的農業技術司法鑒定資源利用不充分或浪費。 (三)農業技術鑒定的法律法規建設落后于社會需要。我國《證據法》沒有出臺,也沒有《司法鑒定條例》,更也沒有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專門法規。關于司法鑒定的法律雖然在三大訴訟法中均有涉及(總共7條),但過于原則,操作性差,不能適應法治需要,后來各部門有一些司法解釋性質的規定出臺,但權威性不高、適用范圍受局限,甚至各行其是、互相矛盾,在一定意義上講,相關法律規定的欠缺是司法鑒定現存諸多問題的根源。以至于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多次鑒定和重復鑒定的情況,且鑒定結論差異較大,甚至出現截然相反的結論,這不僅使人們對司法鑒定的權威性產生懷疑,而且給法院審理案件增加了難度。更為嚴重的是鑒定機關因為種種利害和利益關系,各自為鑒,互不信任的情況也有可能發生,而這些情況又缺乏追究其法律責任的依據。 (四)司法鑒定的判別依據不明確,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標準、規范尚不完備。在農業技術司法鑒定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是辯明技術是非曲折的重要依據。農業技術的內容十分廣泛,且受環境的影響較大,技術標準、操作規范的不健全、不完善已成為我國開展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重大障礙。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與國際經濟接軌,農產品標準化、生產技術的規范化越來越受到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重視。我國雖已制定了一大批農業技術方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但遠不能適應需要,特別是作為衡量鑒定結論的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很少,但如果缺乏必要的技術標準,農業技術鑒定專家的工作難度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加強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標準、規范的制定和完善將是相當長的時間內的重要工作。 (五)農業技術司法鑒定人員的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目前我國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從業人員不但數量少,而且知識結構極不合理,特別是法律知尤為缺乏。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司法鑒定人必須具備承擔本專業司法鑒定的能力和水平,這就是說,農業技術司法鑒定人必須是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的農業技術專家,這對農業技術司法鑒定人的隊伍的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上這些問題的存在,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農業技術司法鑒定工作,加快建設有中國特色的司法鑒定體系的進程,推動民主與法制的進展。 四、關于加強農業技術司法鑒定制度建設和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加快立法進程,進一步規范證據規則。《決定》已在法律的層面上明確了司法鑒定的內涵、職責、管理和監督等,并規定于2005年10月1日施行。對在司法活動中的專門性問題,司法機關要堅持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開展司法鑒定,從源頭上保證司法鑒定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當前要加強《決定》的宣傳和貫徹力度,盡快理順體制。同時要加快《證據法》的立法進程,在《證據法》中應有專門的“司法鑒定”章節,然后根據《證據法》,國家制定《司法鑒定條例》,以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工作。 (二)、加強農業技術司法鑒定體系的構建和管理,進一步提高組織化程度。 加強農業技術司法鑒定體系的構建和管理,要嚴格遵循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采用正確的方法,維護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提高社會公信力。在鑒定機構的設置上要統籌考慮,合理布局,要依托農業科研單位和農業高等院校,適當增加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機構的數量,統一合理地使用鑒定資源。 1、嚴格遵循農業技術司法鑒定基本原則。為了司法鑒定的公正性、客觀性和科學性,必須嚴格遵循司法鑒定的“八項基本原則”:(1)合法性原則[12]。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表現為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鑒定結果合法。(2)、獨立性原則[10,11,12]。司法鑒定活動是鑒定人提供證據材料的活動,必須獨立進行,確保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和公正性。這種獨立性包括司法鑒定機構的獨立,鑒定人的活動包括鑒定方案的制定、鑒定的實施、鑒定結論的提出、出庭質證等必須獨立進行,司法鑒定活動不受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擾;司法鑒定組織之間是平等、獨立的,相互之間無隸屬關系,鑒定結論不受相互制約和影響,無服從與被服從關系;鑒定結論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多人參加的鑒定活動實行鑒定組長負主要責任,鑒定組成員如有不同意見可分別寫入鑒定書或者作為保留意見,不實行少數服從多數。(3)中立性原則[10]。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必須站在科學技術的客觀立場上,不偏向訴訟主體的任何一方。鑒定結論只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的科學性、客觀性、真實性負責,不應該只對委托方負責。(4)公正性原則[10,12]。司法鑒定公正性原則體現在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兩個方面。程序公正要求鑒定人必須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實施鑒定活動。把公正性體現在司法鑒定的各個環節。實體公正就是要確保鑒定結論的客觀性、準確性、真實性,要在立法層面上規范各類鑒定的步驟、方法、制定各類專門性問題的鑒定標準,在實施的層面上要有嚴謹的科學態度,嚴格按科學要求辦事。(5)、客觀性原則[8,12]。司法鑒定的客觀性要求司法鑒定人必須恪守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不為任何一方所左右,不受案情、人情、私利等因素的干擾,從思想上堅持客觀性。在技術上必須堅持科學方法、科學標準,鑒定的原理符合法定標準。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性、有效性、先進性。(6)、法律監督原則[10,12]。司法鑒定是訴訟活動的組成部分,必須依法接受監督,接受國家、社會、訴訟當事人、委托機關的監督。這種監督是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包括鑒定程序合法性的監督,對鑒定主體中立性的監督,對監督方式、方法、結果客觀性、公正性的監督,對鑒定標準、鑒定文書的監督,對鑒定人的職業道德和紀律的監督等。(7)、時限原則[10,12]。司法鑒定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我國規定鑒定的時限,根據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難易程度,一般的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復雜的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的在60日內完成。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如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交鑒定結論的,必須事先申請延長鑒定時間并經委托機關批準。(8)、保密性原則[10,12]。司法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涉及到案情及有關秘密問題,這些問題可能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以及案件和鑒定本身不宜公開的情況或者問題。一旦泄漏,將會給國家、訴訟活動以及訴訟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和影響。因此,保守秘密既是司法鑒定人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又是司法鑒定工作的原則。 2、嚴格遵循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基本制度。為規范司法鑒定活動,貫徹司法鑒定的基本原則,從而在制度上保證司法鑒定結論的權威性和公正性。農業技術司法鑒定作為司法鑒定活動的一種類型,必須嚴格遵循司法鑒定的基本制度。(1)、司法鑒定統一管理制度[7]。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機構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和監督,司法鑒定機構必須獲準登記并依法領取司法鑒定行政許可證后才能開展司法鑒定[7]。(2)、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證書制度[10]。對從事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人實行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設立準入門檻、保證司法鑒定質量和科學性的基礎性措施。司法鑒定人只有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考核后才能取得執業資格證書。(3)、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和名冊制度[10]。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執業,經其擬執業或者聘任的司法鑒定機構同意后,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其審查合格,頒發執業證書。司法鑒定執業實行登記名冊制。執業的司法鑒定人一律公告。司法鑒定機關和訴訟當事人,根據鑒定對象和專業技術的要求,可指名或者隨機選擇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4)、司法鑒定人的回避制度[10,12]。依法回避既是司法鑒定人的義務,也是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鑒定人回避的權利。社會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人本人要求回避或者委托人、當事人、涉及利害關系人認為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提出申請的,由司法鑒定人所在的鑒定機構決定;司法機關內設鑒定機構的鑒定人本人依法申請回避或者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機關決定。(5)、司法鑒定錯鑒責任追究制度[9,10, 12]。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如果在鑒定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要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6)、司法鑒定的標準化、規范化制度[ 12]。 3、針對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不同類型和特點,采用科學先進的手段進行鑒定,提高農業技術鑒定的公信力。 (1)、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有著特定的內容。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或有舉證責任的訴訟當事人委托依法開展司法鑒定。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范圍和對象是有爭議的與農業技術經濟密切相關的專門性問題。司法鑒定活動的性質既屬于實證性科學技術活動,又屬于用科技手段核實證據的訴訟活動。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活動比一般的科技活動有著更高的要求,司法鑒定結論作為訴訟證據比一般科技報告有著更嚴格的規范標準。農業技術司法鑒定常見的內容有:農作物種子、食用菌菌種質量的司法鑒定,以認定種子的真偽,確定種子對產量品質效益影響的因果關系及影響程度;化肥質量的司法鑒定,以認定化肥的真偽及確定肥效程度;農藥質量的司法鑒定,以認定農藥的真偽及確定藥效程度;動物飼料質量的司法鑒定,以確定飼料效價;農藝栽培技術措施對目標產量、品質、效益的影響因果關系及影響程度;農業災害及意外農業事故(如蓄水養魚的圩堤破堤對周圍農田的影響)對目標產量、品質、效益的影響因果關系及影響程度;有毒植物及惡性雜草的司法鑒定;其他涉農技術的司法鑒定。 (2)、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特點。農業生產的綜合性、季節性、連續性、區域性的特點決定了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有著自身的特點。一是鑒定內容的綜合性。在“人-農業生物-土地-氣候”的農業生態系統中,各要素相互綜合作用,某一因素的變化必然導致其他因素的變化。在種植業生態系統中,作物產量的高低既與種子的質量密切相關,又與栽培管理技術的運用得當緊密相連,還必須考慮氣候要素的影響。在養殖業生態系統中,飼養畜禽的得到的畜禽產品的產量、品質與品種的遺傳特性有關,也與飼養技術、防疫技術有關;同樣,水產品魚蝦蟹的養殖也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在承擔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時,必須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影響效應,僅僅考慮單一因素的影響將導致鑒定結論的偏頗。二是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案件常帶有群體性。假種子、假農藥、假肥料等的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案件往往涉及的人數多,損失大,處理不好往往演變成惡性群體性事件。三是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季節性。農業生物(作物、食用菌、畜禽等)生長的季節性和階段性要求農業技術司法鑒定必須抓緊時間,在最能表現典型特征特性的階段進行鑒定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3)、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結論的類型和基本要求。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結論雖可細分為鑒定結論、檢驗結果、咨詢意見和文證審查意見四種類型,但都有共同的基本要求。第一是科學性。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是農業科學與法學相結合而形成的邊緣科學。其研究的對象是農業生物,它運用了農業科學的知識,采用的是專業技術方法,闡明的是農業科學的現象。得出的是司法鑒定結論是對事實的科學的判斷。第二是準確性。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是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對客觀事物狀態、功能、真偽、成分、數量、性質和結構等屬性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活動。因此,它的觀察、檢查和測試等分析結果必須經得起反復驗證,具有良好的重演性。與鑒定結論有關的數據、圖表和記錄等必須具有法定的準確性和精確性。應該指出的是,農業技術司法鑒定中對鑒定客體的觀察、檢驗和測試是有誤差的,但這種誤差必須符合統計學原理和規律,能夠用科學的統計方法估計出來,在允許范圍以內,統計推斷出來的結論必須有不低于95%的概率保證。第三是公正性。司法鑒定人必須忠于法律,忠于事實,得出的鑒定結論是對事實真相的認定,它不以委托方或訴訟當事人的認同為準。鑒定結論在訴訟和非訴訟中具有證據或證明作用,是司法機關對案件審理得重要依據之一,所以司法鑒定結論必須客觀公正。 (4)堅持用科學先進的技術和方法進行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科學的方法是得出正確結論的必由之路。按照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所采用的方法,可將農業技術司法鑒定分為認定同一的、認定種類(屬)的、認定事實真偽的、確定事實有無的、確定事實因果關系和確定事實程度的司法鑒定。某一具體的司法鑒定活動中認定的事實與案件的關系可以是多重的,采用的鑒定方法是多樣的。如鑒定毒品原植物的鑒定就屬于認定事實真偽和具體事實(植物)種類的農業技術司法鑒定。鑒定植樹對前茬大麥和后茬棉花的產量、品質、效益的影響有因果關系就屬于確定事實因果關系和事實程度(影響程度的大小)的司法鑒定。認定品種真偽及是否造成經濟損失以及損失程度的鑒定則屬于認定事物的同一種屬、事實的真偽和確定事實的因果關系及事實程度的農業技術司法鑒定。在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實務中,常用多種方法進行鑒定,對鑒定的結果進行綜合評估后作出合適的鑒定結論。 4、建立健全農業司法鑒定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一是完善鑒定人選擇制度。二是在鑒定組內部實行組長負責制(首席專家負責制),由鑒定組長具體主持鑒定工作。鑒定組成員參與鑒定,獨立發表意見,同意鑒定結論者可以簽字;不同意的可以保留意見,也可以拒絕簽字。三是要建立嚴格的審核和審批制度。鑒定報告形成后要及時送鑒定機構負責人審核、審批簽發。四是在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機構內部要建立司法鑒定學術委員會,對重新鑒定的案件或重大疑難案件的鑒定方案、鑒定結論要提交司法鑒定學術委員會討論,以進一步完善鑒定方法和結論,確保鑒定質量。五是實施錯鑒追究和救濟制度。要正確處理好司法鑒定人與鑒定機構的關系,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機構獨立地承擔鑒定任務,獨立地出具鑒定報告,獨立地承擔責任。在有關法規中已明確了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的司法鑒定人的鑒定資格要求,司法鑒定人在司法鑒定機構中承擔鑒定任務是職務行為,盡管鑒定結論是鑒定人負責制,但鑒定證書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鑒定機構承擔。鑒定機構只有靠高質量的司法鑒定和優質服務立足于市場,恪守司法鑒定的中立性,才能在公正和信譽的基礎上建立起鑒定結論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司法鑒定人要嚴格履行其法定責職,依法保證當事人選擇鑒定人和申請鑒定人回避的權利;嚴格實行錯鑒追究制度,司法鑒定人出現錯鑒,應首先依法追究鑒定機構的責任。同時保留鑒定機構追究出現錯鑒的司法鑒定人的法律責任的權利。建議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司法鑒定人風險保險基金制度,降低司法鑒定人的執業風險。 (三)加強農業技術鑒定標準、規范建設,重視司法鑒定人的綜合判斷。司法鑒定的標準化、規范化是實現鑒定工作的科學化、法制化的必由之路,是實現司法鑒定結論客觀性、公正性的科學保障和法律保障。司法鑒定規范化是指鑒定活動及其結果的規范,包括在法律法規確定的范圍內,對司法鑒定程序的具體規范,鑒定文書的規范,鑒定人出庭作證規范等。司法鑒定的標準化是指各項專業鑒定采用的步驟、原則、方法、依據、科學技術標準的統一規范。如鑒定材料的最低標準、鑒定的必經步驟、鑒定原理與依據的確認,鑒定方法及其價值的評價推斷,鑒定結論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當前要加強對通用性強的農業技術標準的建設。出臺和完善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并盡快與國際標準接軌。重視企業標準的建設和應用。對具有綜合性、區域性、季節性的特點的農業科學技術,既要強調鑒定標準的制定,又要兼顧因地制宜。要更加重視農業技術司法鑒定人對千差萬別的專門性技術問題作出符合實際的綜合判斷并提出的鑒定意見。當然,這種鑒定結論還要經質證或辯論后才能成為法院采信或認定的證據。 (四)、尊重和保證舉證責任方的鑒定申請權。在我國現行的證據法律法規的框架下,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既是法院調查的手段,又是因舉證的要求而啟動的法定程序。隨著農業現代化和小康社會的建設,必然對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社會需要我們深化司法改革,加強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制度建設,完善現行的法院指定或委托鑒定(公鑒定)和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私鑒定)并存的制度。要尊重和保證舉證責任方的鑒定申請權和啟動權。司法鑒定結論作為證據的法定形式,按照訴訟證據舉證原則,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有司法鑒定的申請權和選擇鑒定機構、鑒定人的權利。舉證責任方既可按規定進行公鑒定(即司法機關委托鑒定或指定鑒定),也可以進行私鑒定(即自行委托鑒定制度),無論是何種鑒定,鑒定結論都必須在法庭上質證、辯論。公鑒定的結論在庭審中進行質證后由法官采信;私鑒定通過開庭陳述和辯論(即專家證人制度)后由法官認定。 (五)、加強農業技術司法鑒定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提高鑒定人的綜合素質。司法鑒定管理機關要要建立對鑒定機構的考核和對農業技術司法鑒定人培訓和考核制度。積極開展政治、法律和業務培訓,創造條件幫助司法鑒定人學習法律法規,學習先進的科學鑒定技術,熟練掌握先進的檢測儀器設備的運用技術和現代信息技術,能熟練應用科技文獻數據庫、技術標準數據庫和法律文獻數據庫的檢索技術,掌握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所需要的法律、技術背景資料,能結合工作實際,在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基礎數據,經過比較和綜合分析評判,作出客觀、公正、科學的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結論。通過有計劃的培訓和考核,努力提高司法鑒定人的綜合素質,提高農業技術司法鑒定水平。 本文分析了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若干法律問題,理性地思考了我國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現狀,提出了加強農業技術司法鑒定制度建設和管理的幾點建議。筆者深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司法鑒定的法律體系是任重而道遠。農業技術司法鑒定作為司法鑒定中重要的類型有著廣闊的社會需求,已在司法實踐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許多問題要在今后的實踐中加以解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農業技術司法鑒定工作要與時俱進,加快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制度建設,深化改革,勇于實踐,積極探索和完善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啟動機制、運行程序、實施程序、采信機制、監督機制,制定農業技術司法鑒定的法律規范和技術標準,全面推動司法鑒定包括農業技術司法鑒定工作上新的臺階,為落實“以法治國”的發展戰略,推進“三個文明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注釋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小全書,2004,第401-423頁.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小全書,2004,第938-987頁.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小全書,2004,第1123-1129頁.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司法解釋小全書,法律出版社,2004,第246-253頁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司法解釋小全書,法律出版社,2004,第1080-1088頁 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小全書,法律出版社,2004,第713-746頁. 7. 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法制日報,2000年9月18日,第1版. 8. 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法制日報,2000年9月18日,第1版. 9. 司法部,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法制日報,2000年11月29日,第1版 10. 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法制日報,2001年8月31,第1版. 11. 司法部,司法鑒定許可證管理規定,法制日報,2001年2月20日,第1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司法解釋小全書,2004,法律出版社,第243-244頁. 1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法制日報,2005年3月1日,第1版. 參考文獻 1. 司法部法規教育司,何家弘 主編,司法鑒定導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 2.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民事辦案手冊,法律出版社,2004年. 3.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司法解釋小全書,法律出版社,2004年. 4. 鄒明理主編,司法鑒定法律精要與依據指引,人民出版社,2005年 5. 何家弘 主編,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 6. 杜春、王公文,我國司法鑒定工作的現狀、問題和對策,《中國司法鑒定》,2004年1期. 7. 柴發邦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新編,法律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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