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主要論著 |
|
淺談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獨立董事制度的缺陷 徐峰 論文摘要:我們在充分肯定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對我國上市公司的發展和規范運作起到一定積極作用的同對,也應該清醒地看到,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畢竟還屬于新生事物,在具體運行操作時并末取得預期的效果。本文主要就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獨立董事制度的缺陷進行分析探討。 關鍵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缺陷 ABSTRACT: WHEN WE THINK THE INDEPENDENT BOARD DIRECTOR AS A GREAT SUCCESS IN MANAGEMENT OF THE CHINESE LISTING CORPORATIONS, WE SHOULD REALIZE THAT INDEPENDENT BOARD DIRECTOR IS A NEW THING IN CHINA, AND HAVE NOT ACHIEVE THE ANTICIPANT RESULT. THIS TEXT IS MAINLY ANALYSIS THE WEAKNESS IN INDEPENDENT BOARD DIRECTOR THE PROCEEDING OF COMPANY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LISTING CORPORATIONS, INDEPENDENT BOARD DIRECTOR ,WEAKNESS 為了解決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機制中存在的日漸明顯的弊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我國從上世紀90年代末開始,著手引進獨立董事制度。1997年12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規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并規定了擔任獨立董事的消極條件。1999年3月29日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其中對境外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提了明確的要求。其后,證監會在其發布的一系列文件中又多次提到獨立董事制度,直到2001年8月16日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制度終于在中國上市公司中全面的建立起來。然而,經過幾年的實踐,很多問題被暴露出來,獨立董事制度并沒有象我們想象中那樣起到其應有的作用。很明顯,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缺陷,下面具體進行分析: 1、獨立董事的目標功能含混 在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獨立董事對上布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由此看來設計中的獨立董事不僅要對上市公司負責,而且要對全體股東負責,更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利益。這乍聽起來似乎沒什么毛病,但仔細推敲,卻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為相關利益群體的目標追求并非完全相同,有時候甚至還會有矛盾之處。要獨立董事同對對各方負責,其結果往往是對哪一方都負不了責。因此可以說,含混的目標功能定位使得獨立董事處于一個尷尬的地位,難以起到良好的作用。 另外,目標功能的含混不清,也使得后引進的獨立董事制度與我國現存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監事會制度在功能上、職責上發生沖突。權力責枉界限不清的狀況,必然使各權力架構在遇到利益時爭先恐后,都欲行使管理之權;而遇到麻煩時則相互推委,無不愿洗脫責任。這樣的狀況只能使原本就不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變得更加混亂不堪。 2、獨立董事選任程序難保獨立性 在獨立董事的選任上,證監會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這樣的規定,在我國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股東大會召開沒有法定最低人數條件;流通盤持股人多為投機性強,沒有參與公司治理熱情的中小股民的大背景下,得到的結果只能是大股東控制獨立董事人選。大股東完全可能把真心維護中小股民利益的獨立董事候選人“剔除”出去。留下來的獨立董事定然是對大股東十分配合的,大股東們十分信任的人士,他們獨立性因此根難得到保證。 3、獨立董事缺乏激勵機制 應當明確,獨立董事不是圣人,而是一個個普通的人,也許他們的職業經歷和專業資格比較特殊,但在道德上,與常人相比他們沒有一點優勢可言。不能要求他們僅憑紙面規定的勤勉義務,就去兢兢業業的履行職責。在關系社會的文化傳統中,沒有足夠的利益驅動,很難想象獨立董事們去積極的做一些費力不討好的事情。因為按照目前的規定,他們的薪酬是一定的,不會因為積極履行了職責,維護了中小股民的利益而有所增加。相反,倒有可能因履行職責妨礙了大股東或實際控制者的利益而遭到“清洗”,從而失去了一份穩定收入和榮耀的職位。作為一個趨利避害的常人,他們最現實的選擇只能是出席規定的董事會會議,但并不認真去履行職責。 我國現有的相關規定使得獨立董事履行職責的激勵機制很難形成。獨立性的要求禁止獨立董事們除了固定的薪酬外從公司得到更多的收入。所以,物質獎勵積極履行職責的獨立董事的方法不可實行。同樣是出于獨立性的考慮,禁止持股1%以上自然人擔任獨立董事的規定使得期權獎勵計劃也同樣碰到了制度上障礙。這樣缺乏激勵機制的情況下,只好冀望于“雪鋒”董事發揮作用了。而普遍意義上這顯然是不現實的。 4、獨立董事缺乏約束機制 同樣,并非圣人的獨立董事也存在著道德風險。他們也可能因為謀私利而違背忠誠義務,甚至與內部人勾結起來一同去損害中小股民的利益。而我國對于違背忠誠義務的董事的懲罰的規定還比較簡單,大量的規則只有假定、處理而沒有懲罰,特別是民事賠償方面尤其不足。在司法實踐上沒有可操作性,因此約束力不大。在這樣的制度環境下,即使是一個道德高尚的人,處在這個缺乏約束機制的位置上,也容易受到利益的引誘而放棄原則。另一方面,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初建,還沒有形成一個獨立董事的專業圈子,沒有共同的職業道德認同,也缺乏制度性的行業約束。獨立董事行事,完全憑個人的道德判斷,難以保證獨立董事行為的規范性。 5、獨立董事缺乏發揮作用的職權 獨立董事要發揮預期的作用,必須具備必要的職權,與前文介紹的國外獨立董事擁有的職權相比,我國獨立董事擁有的職權顯然太少了。由于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并沒有建立下屬委員會制度,因此象英美獨立董事在其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發揮決定性作用的情形,在我國獨立董事履行職務時是難以見到的。而我國獨立董事行使職權的具體機制則沒有在相應的規范性文件中體現出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僅僅說“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章程中制定獨立董事的職責。”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享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的關于獨立董事的幾項職權多是“提議”或是“提請”怎樣,一旦董事會對獨立董事的“提議”或“提請”不予同意,獨立董事也就毫無辦法了。且該文件在其所列職權的后款規定“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剝奪了獨立董事的單獨行動權,使得獨立董事僅有的那么一點點權力要真正行使起來也十分之困難。 因此,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還存在許多水土不服的情形,需要在制度設計、職權建構等方面加以完善,以適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參考文獻 1、顧功耘主編:《公司法律評論》2002年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孫永樣著:《公司治理結構:理論與實證研究》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濱田道代,吳志攀主編:《公司治理與資本市場監管—一比較與借鑒》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4、官欣榮著:《獨立董事制度與公司治理:法理和實踐》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 5、法苑精萃編輯委員會編:《中國商法學精萃》2002年卷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年版 淺談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監事會制度的缺陷 徐峰 論文摘要:在現代股份公司的組織結構設置中,監事會是其中的重要一環,它關系到公司內部權力的平衡、公司業務的良性發展以及股東利益的保護,進而關系到一國經濟的發展。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會是股份公司中的必備、常設機關,對監事會的設置及職權的行使做出了規定,但在公司治理實踐中存在的監事會監督不力、監事會虛化現象仍比較普遍,監事會并未發揮其在公司法人機關權力制衡機制中應有的監督職能。 關鍵詞:公司治理、監事會制度、缺陷 ABSTRAC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BUILDUP OF THE MODERN JOINT-STOCK COMPANY, THE IMPORTANCE THE SUPERVISOR IS VERY IMPORTANT , IT RELATE TO THE POSITIVE DEVELOPMENT OF THE EUILIBRIUM, COMPANY BUSINESS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SHAREHOLDER BENEFIT , THEN RELATING TO A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OUNTRY. THE COMPANY LAW WAS CLEAR AND DEFINITE IN WHICH THE SUPERVISOR WOULD BE ESSENTIAL ORGANIZATION IN JOINT- STOCK COMPANY, AND THE PROVISION TO ESTABLISHING OF SUPERVISOR MEETING AND JOB POWERS,. BUT IN COMPANY MANAGE FULFILLMENT ,THE WEAKNESS STILL WIDESPREAD, THE SUPERVISOR DID NOT DEVELOP ITS IN CORPORATIVE ORGANIZATION IN COMPANY POWER MECHANIS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THE DIRECT WORKING TALENT THAT SHOULD HAVE. KEY WORDS: MANAGEMENT, SUPERVISOR, WEAKNESS 我國現行《公司法》從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實際出發,對公司監事會的設置及職權的行使做出了規定,但有關規定過于原則,存在著漏洞和缺乏可操作性,未能通過立法確立起一種確保監事會監督權有效行使的法律保障機制。 1、監事會缺乏必要的獨立性 監督者只有獨立,才可能站在另一個立場,運用規則和理性,對被監督者的行為做出客觀、中肯和公正的判斷與評價,也才能有效地實施監督。而我國的公司法對監事會的規定中,明顯缺乏對保證監事會獨立性的制度設置。首先,許多監事與公司或公司的決策者、經營者實際上仍存在著一種隸屬關系,監事選任的提名權往往受到董事或經理的影響,得不到董事或經理支持的人員很難當選;這使得監事無法或不敢大膽行使監督權;其次,監事中的職工代表因其本身就是職工,受到勞動合同的影響,與公司存在一種雇傭關系,大膽的監督可能使其喪失工作機會;再次,監事會成員往往是兼職,無自己的常設辦事機構,且其行使監督權的必要經費還依賴于公司財務,監督因而經常缺乏經費上的保證。 2、監事會的職權設置不到位 我國公司法雖然規定了公司監事會的具體職權,但卻存在著職權設置不到位的問題,從而導致監督力度不足。公司法規定了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的檢查權,對董事(經理)違法、違規、違章行為的監督權,對董事(經理)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的請求糾正權,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提議權。但卻對這些法定職權的行使役有給予充足的保障手段,對具體的監督措施缺乏相應的規定。如規定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監事會有權要求予以糾正,但若董事或經理憑借權勢不予糾正,該項權力又如何實現呢?又如賦予監事會以股東大會召集提議權,但在董事會不召開股東大會時,卻沒有賦于監事會自行召集的權力。類似的權力設置不到位的情況還有不少,這些制度上的空白或缺陷,極大地削弱了監事會對經營的有效監督,使得從某種意義上而言監事會行同虛設。 3、缺乏必要的激勵約束機制 監事因為缺乏監督的剩余索取權,因此必須設計合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我國現有股份公司的主要出資者仍為國家和國有法人企業,國有股“一股獨大”所以由股東選舉的監事大多為國有資產或國有法人資產的代表,而非個人資產的代表:監事會中缺乏真正的資產代表者,監事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經營效益缺乏一種內在的深切關注。如此,他們就很難做到像關心個人資產那樣關心國有或法人的資產。我國公司法盡管規定了監事會的職權,也規定了其報酬制度,但沒有明確監事未履行監督職責時應承擔的責任,沒有規定對監督不力者的處置措施;在現實中股份公司普遍缺乏對監事業績的評估體系,監事的報酬較低,“監”與“不監”并無多大區別。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匱乏,豈能不造成監督機構的虛設。 4、缺乏應有的監督能力和信息 監事會成員從事監督活動,需要專業的法律、會計等知識,而我國公司法并未就監事的積極任職條件做出規定。實踐中對監督機制的漠視,股份公司國有股東監事只是由有關部門按行政手段委派,造成監事的設置幾乎淪為擺設,當選監事往往缺乏相關知識,難以勝任監視之職。另外,監事會對經營的有效監督必須以對經營信息的充分獲取為必要條件,而現實 中因為大多數股份公司中的資料檔案、財務會計報表等均由經營機構控制,監事會依法獲得資料和信息的權力往往得不到保證。 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監事會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股份公司監事會的有關規定過于原則,在實踐中缺乏應有的可操作性,未能通過立法建立起一種確保監事會監督權有效行使的法律保障機制,立法漏洞導致股份公司監事會監察權流于形式。我們應該充分借鑒、吸納外國及我國臺灣地區相關立法的合理之處,盡快在立法上填補公司監事會制度的缺陷,通過立法的完善,逐步加強監事會的監督權力,最終為我國股份公司的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1、江平主編:《新編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石少俠著:《公司法》吉林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3、王保樹、崔勤之著:《中國公司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年版。 4、徐曉松主編《公司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5、梅慎實著:《現代公司機關權力構造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加強誠信建設,實現服務為民——我國執業環境對律師誠信建設的影響 徐峰 摘要:誠信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共同的法治精神,律師職業的性質從根本上講畢竟是服務性質,在建設法制社會中,律師的誠信問題非常關鍵,律師誠信正在成為一種重要的競爭力。本文通過對律師誠信的內容、律師執業環境對誠信的影響的分析出發,對如何改善律師的執業環境,加強律師的誠信建設,提出了一些初步的意見。 關鍵詞:律師 誠信 誠信建設 執業環境 1 緒言 隨著律師業的健康發展,律師服務的社會供給狀況得到明顯的改善,其競爭也越來越激烈。中國加入 WTO 后,很多國外知名律師行陸續被獲準在國內設立辦事處,他們先進的管理經驗和較為完善的業務素質,對國內原有的法律服務市場構成了一定的威脅。 以此同時,律師的誠信問題越來越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律師誠信問題對于社會的文明進步意義十分重大,尤其是在建設法制社會中,律師的誠信問題非常關鍵,律師誠信正在成為一種重要的競爭力。 誠信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共同的法治精神,誠信與平等、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共同構成現代世界各國民商事法律關系運行的基本準則。在當今社會,律師服務的買方市場正在形成,律師的誠信度已成為律師服務質量的關鍵性指標。需要律師服務的人們在選擇律師時的會優先考慮到律師的誠信度,這影響到了律師的行為模式的選擇。 律師的誠信建設為律師行業贏得在購買律師服務的人們心中的尊嚴,為律師個人贏得重要的機遇。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如果律師失去了誠信,出現了誠信危機,這將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律師的誠信危機表現為受案的違法違紀,受案后的工作怠慢,嚴重時甚至索要收受賄賂等。這樣的行為嚴重影響和污染了律師業的服務環境,如果不解決這樣的問題,不但失信的律師本人會被社會淘汰,同時律師行業中的其他律師也會因失信律師的存在而被影響到在人們心中的“信賴度”。因此,律師必須清楚的認識到,誠信建設在律師行業中的重要性。 本文正是基于律師誠信建設在當今律師業中的重要性出發,通過對律師誠信的內容,律師執業環境對誠信的影響的分析出發,對如何改善律師的執業環境,加強律師的誠信建設,提出了一些初步的意見。 2 律師誠信與律師執業 2.1 律師誠信的內容 誠信,在市場經濟中就是市場競爭力,能幫助打開知名度,拓展業務面。律師職業的性質從根本上講畢竟是服務性質。律師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權,以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方式,介入到社會現實的利益分配過程中,并獲取報酬的。 打個比方,良好的信譽就是投資律師行業的賬戶,當注入第一筆創業資金后,執業信用與業務素質就成了行業競爭的兩大儲蓄資本。律師的信譽賬戶如果沒有誠信作為及時補充,僅僅注重提高業務水平,同樣會入不敷出,會耗盡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的原始儲備。律師職業服務對象的確定性,導致了律師職業內在責任的產生,即律師執業行為在利益取向上的確定性,律師執業必須對當事人保證自身的誠信。 總的來說,律師的誠信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忠于法律,維護正義 律師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誠信首先就是要忠于憲法與法律,樹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一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查明、掌握事實真相的基礎上.正確地理解、準確地適用法律。律師要堅持依法獨立執業的原則,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預,忠實維護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在執業過程中,排除一切非法干擾,沖破一切不當羈絆,不屈從于權勢,不迷惑于金錢,不歪曲事實,不曲解法律,堅持真理,維護正義,為民請命,成為中國法制建設的真正脊梁。 2、為委托人或當事人勤勉盡責 律師要本著公平、真誠與恪守信用的精神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貫穿于提供服務的全過程,律師在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處理法律事務時,必須采取一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盡最大的努力、最高的效率、最謹慎最認真的態度為當事人的利益工作,使每一項法津事務都能得到完美的處理,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維護。同時,師執業應嚴格保守職務秘密,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悉的秘密事項,無論來源如何,均對此承擔保密的義務,未經委托人許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否則,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就會遭到破壞,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委托關系的基礎就不復存在。 3、尊重同行,公平競爭 律師不僅對當事人要講誠信,對同行也要講誠信。律師之間應相互尊重,不得故意怠慢、誹謗同行,不得用不正當的手段損害其它律師的威望和名譽,不得對其他律師的依法執業進行干涉和輕視。尊重同行還要與公平競爭有機結合起來,律師在開展業務中要遵守誠信原則進行公開、平等的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倡導誠信制度下的公平、合理的競爭機制。 2.2執業環境對律師業的影響 律師總是處于一定的社會環境之中,不可進免地受所處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環境的影響和制約。律師作為法律工作者,執行律師業務,除了需要自身良好的素質外,還需要良好的執業環境。影響律師業發展的環境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概括起來主要有兩個方面,律師執業的外部條件和內部條件,內部條件是基礎,外部條件是保證,內外部條件相互作用,共同影響律師的生存和發展: 1、律師執業的外部條件。 即適宜于律師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包括:比較發達的商品經濟環境、充分民主的政治環境和良好有序的法律環境等。 2、律師執業的內部條件。 包括:具備相應數量和素質的律師隊伍,充實的律師人才后備力量,健全、規范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健全的律師事務所等。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律師執業的客觀需要相比,現實中的律師執業環境還有較大差距,律師“執業難”的現象還普遍存在,不良的環境,給律師的執業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律師的不良執業環境及其危害表現在立法環境、司法執法環境、法庭環境、社會環境和技術環境等幾個方面。分述如下: 1、立法環境 我國的現行立法,對律師的權利的規定,限制較多,保障不夠,制約了律師的執業和應有作用的發揮。立法上的這些缺憾,直接導致了律師執業的困難,也導致了法定權利在不同法律工作者之間的失衡。 2、司法、執法環境 司法機關、執法機關在目前法律已經對律師的執業和權利作了嚴格限制的基礎上,又通過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和“特別規定”等形式,對律師的執業和權利進一步加以限制,造成了律師在執業操作時的難度非常大。 3、法庭環境 這方面的“不良”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刑事公訴案件的庭審中,作為控訴人是人民檢察院,作為被控訴方的辯護人是律師,控辯雙方的實際地位明顯失衡。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比律師提出的更容易被法官重視和糾正。 (2)法庭普遍采用的糾問式審判方式,致律師始終處于被動地位。 (3)律師出庭沒有切實的人身權利保障。從實踐看,律師在法庭上被對方當事人辱罵、甚至毆打的現象已有發生。 4、社會環境 律師執業的不良社會環境比較復雜,大致包括以下幾個具體方面: (1)社會文化環境。目前社會主流文化中公民還較普遍地對律師的性質、作用認識不足,律師在這種社會文化氛圍中執業,難有作為,甚至遭到部分人的“敵視”和阻礙。 (2)社會輿論環境。長期以來,新聞傳媒、影視作品中,宣傳律師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代表社會伸張主義的較少。社會輿論氛圍,導致人們法律意識的偏差,影響律師業務的開展。 (3)社會生活環境。律師執業還沒有被人們普遍視為其社會生活的不可分離的組成部分。許多社會成員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不知道何時需要找律師,使律師的許多業務無法開展。 5、技術環境 技術環境的“不良”,導致律師在執業中對一些重要的案件證據難以取得,訴識中難以對執法司法機關提供的證據進行“抗辯”,其肩負的“使命”難以完成,這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律師執業沒有任何強制手段。律師作為法律工作者,其執業手段基本上與普通公民從事一般事物無異。 (2)律師執業通常缺乏先進的技術手段,如檢查、勘驗、鑒定等設備和條件。 3 改善律師的執業環境,加強律師的誠信建設 3.1律師服務理念建設 在相當長一段時間中,律師執業缺乏正確的定位,特別是受到商品大潮中的一些不良影響,單純追求經濟效益,出現許多不利于律師業發展、急功近利的現象,其最主要的表現為缺乏服務意識。服務是當今中國律師開展執業活動的永恒主題,也是律師執業所應具備的基本理念。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執業律師,首當其沖地就是要搞好服務、找準方向、選好目標、擺正位置,建立“誠信為本、服務至上”的基本理念。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闡述: 1、服務誠信化。 律師的法律服務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服務。它應該是更嚴謹、更規范,誠信度應更高。包贏官司的律師是沒有的,但讓每個當事人滿意卻是有能力做到的。這就要求律師們以誠心為立身之本,以信用為待人之道。嚴格按照《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履行對當事人的告知義務,不作虛假承諾,不夸大案件難度,不對案件結果打包票等等。 2、服務品牌化。 隨著生活質量的提高,人們對服務質量的要求與對商品質量的要求一樣,日趨品牌化。律師行業應當刻不容緩地樹立品牌意識,建立自己的服務名牌,以優質的服務迎接挑戰,在某個法律專業領域狠下功夫,努力培養自己成為某一法律領域的專家,創出品牌,以自己優質的專業品牌服務占領市場,贏得客戶。 3、服務社會化。 在人類社會尚未達到按需分配時,律師的服務仍是以有償服務為主,這也是符合現階段人類社會的經濟規律的。然而,還必須意識到,律師法律服務是社會上所有人都需得到的服務,同時它也是面向各類人群的服務,因此,它具有最廣泛的社會性。這就要求律師在接受人們委托的同時,積極主動地拓展法律服務領域,為社會開展全方位的服務。要在為廣大群眾,尤其是平民百姓提供法律幫助的同時,還應在承擔無償的社會義務方面多盡一些責任,特別是在公益事業的發展上起表率作用,更多地面向貧困地區,面向弱勢群體。 來。 3.2 律師的執業素質建設 律師的執業素質是律師形象最直接的載體,它關系到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國家法治的實現。因此,如何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其社會影響和意義是十分深遠的。律師優良執業素質的取得,不僅需要全社會的關懷以及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更要靠律師自我爭取。律師的執業素質建設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培養精通法律的敬業精神。 放棄了“以法律為準繩”的執業準則,犧牲法律來換取急功近利的做法是目前某些律師喪失法律信仰的極端表現。稱職的律師要在其心中有著需要和敬重法律的堅定信念,靈活機動地掌握和運用法律,對法律表現出無限的忠誠,在工作中承擔起法律宣傳教育者的責任,無私無畏、剛正不阿、秉公執法、慎審明察。 2、要具備鮮明的主體意識和群體意識。 律師的主體意識是指律師獨立的人格和立場。律師作為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代理人,雖然不能象法官那樣保持中立,然而在執業中保持其獨立性是十分重要的。律師的群體意識是指律師應依靠集體,尊重同行,互相幫助,維護律師形象和聲譽。 3、要有深厚的理論素養。 律師職業是一項專業化程度很高的職業,它要求律師必須知法、懂法,具備淵博的法律專業知識。律師必須具備完整的法律知識結構和扎實的法字理論功底,,精通構成國家整個法律體系的全部法律規范,掌握法律與法規,基本法與地方法,實體法與程序法以及法律與政策之間的有機聯系。只有這樣,律師才能從整體上把握和領會法律精神,才能從法律的基冰原理中領悟到國家的立法意圖。 4、要有優秀的工作能力。 律師在執業中必須培養自己的優秀的查證能力、思維判斷能力、記憶能力、寫作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查證能力是律師的一種綜合性的工作能力,它涵蓋著律師的公關技能以及不辭辛苦、不厭其煩、不遺余力地去了解案情的責任心等。思維判斷能力是最基本的智力,律師必須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緒,對涉及爭議焦點的問題,應該在認真思索之后再做回答。記憶能力可以使律師在眾多復雜的法律事務中表現得有條不紊。律師在執業中需要進行大量復雜的文字性工作,只有具備較高寫作才能的律師方能寫出較高水平的法律文書。律師的語言表達能力是一種外在的魅力。律師的口才在法庭上是需要充分表現的。雄辯會增強辯護效果,而且往往受到聽眾的歡迎。 3.3 外部環境方面 在我國,社會信用水平還比較低下,律師誠信,從一定程度上來講是法制倫理,就是依法治國的倫理。政府作為依法治國的主體,在律師誠信制度建設中是核心的核心。政府帶頭遵守諾言、講信用,可給社會帶來良好的示范效應,反之則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政府對律師隊伍的監管,主要表現為律師行政管理部門對律師的管理,其工作職能包括律師服務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兩大方面。誠信制度的建立主要還是依靠律師市場化的力量來完成,政府的作用也只有與市場的作用結合起來才能使這項事業發展起來。 政府的職能主要在于制定市場游戲規則,并監督這些規則的具體實施。作為政府的助手,律師行業協會在建立律師誠信體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律師行業管理重點是行業自律,律師協會在此方面重點應做好下列幾項工作: 1、用規章制度規范律師的信用行為,在繼續做好服務工作的同時強化行業管理。 2、加強律師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建立律師行業管理的長效機制。 3、建立律師誠信評審委員會,培育有權威的誠信評審機構。 4、建立統一的誠信評級記錄庫,記錄違約記錄,并永久保存不可更改,獎罰褒貶均依此為據。 5、建立律師執業保險制度。為當事人和律師創造了雙向保護,真正體現律師協會——— “律師之家”的溫暖;另一方面,強制推行,業務公開,有利于律師協會在律師及社會公眾中樹立行業權威,為完全實現行業管理奠定基礎。 參 考 文 獻 1 謝佑平. 律師職業與社會條件關系論析. 現代法學,1999(2). 2 郭學文. 誠信——律師業的健康發展的保證. 律師世界,2003(6). 3 陳宣東. 誠信鑄就品牌,服務鍛造未來——律師執業理念的思考. 中國律師,2003(3). 4 陳運華. 論律師的執業環境. 河北法學,1999(5).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