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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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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畝土地所有權該歸誰? 永年縣徐北汪村民委員會問: 1986年,永年縣大北汪中心糧站占用我村20畝土地作為糧站用地,并支付了部分土地補償款。當時占地沒有任何協議,F糧站已不使用該地,我們想收回土地,但卻發現永年縣政府于1997年10月為現在的土地占用者“永年縣大興糧食購銷有限公司”頒發了永國用(1997)字第97797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而從永年縣政府提交法院的資料來看,此地根本未辦理土地征用手續。永年縣政府的解釋為:此地1986年就為大北汪中心糧站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頒發證件的有關材料已經丟失。但材料如何丟失,永年縣政府卻不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問:1、此村集體所用的土地,沒有辦理征用手續能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嗎?2、此地的所有權現在應歸誰? 點評:此地是1986年占用,應該依據1982年國務院頒發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辦理土地征用手續。該條例第8條規定:“征用直轄市以外的地區耕地、園地三畝以上,林地、草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沒有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就屬非法占地。即使永年縣人民政府1986年為大北汪中心糧站頒發過國有土地使用證,但如果沒有經過國家征用程序,此頒證行為也是錯誤的,屬于越權批地,所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應為無效。更何況,永年縣人民政府不能提供1986年頒發使用證的材料,其所謂的1986年就頒發土地使用證的說法不能成立。 對于1982年5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日止,全民所有制單位違法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如何處理的問題,河北省人民政府在1987年11月16日發布了冀政[1987]126號文件,其中《關于在清理非農業建設用地中對各類違法占地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第一項第三條規定,一九八二年《兩個條例》公布后至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的違法占地,對已支付過補償費、安置費的,在給予罰款后,可準予補辦征、占手續。永年縣人民政府是否對大北汪中心糧站進行過罰款處理以及是否辦理國征地手續決定了此地現在應歸誰所用。 開天律師事務所農民服務中心律師:楊永建 電話:0311…86756905 1323116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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