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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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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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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社會正義 在我國,有學者言:“公、檢、法、律是推進社會法治進程不可或缺的四個車輪。”這樣的論斷讓人對律師的社會角色充滿困惑:律師與警察、檢察官、法官之間是何種關系?四種法律職業與社會法治進程究竟產生何種關聯?在我國律師制度起步之初,律師被定位為“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公、檢、法、律共同作為國家法律實施者,體現出“權力一體”的態勢,背后所隱含的制度邏輯——控制社會與法治化的目標——保障民權之間出現了明顯的背離。 1996年頒行的律師法將律師界定為“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這一界定本身體現出對律師職業的重新認識。在法治化的框架之下,司法獨立是其中的核心原則,法官獨立、公正的裁判被視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警察、檢察官代表國家或政府追訴犯罪,擔當社會秩序的維持者角色;而律師則站在警、檢的對立面,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刑事司法中,公、檢、法、律形成一種“三角形”的結構,而非“車輪說”中的“長方形”。 現代律師制度的建立與在刑事司法領域確認與國家追訴權相抗衡的被告辯護權密切相關。在國家與社會的二元結構中,律師代表著一股來自于社會的重要力量。就刑事司法而言,律師的參與為傳統上由國家官員和公民個人組合的刑事訴訟格局注入了一種新的社會力量。律師的基本使命可以概括為維護民權、完善法制和實現社會正義。律師對社會正義的促進有其特有的方式,即通過尋找法律空隙、運用辯護技巧、提供法律意見等,維護委托人的利益,最終在總體上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這種特有的方式帶來了律師道德方面的難題。 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中,律師職業面臨著最為艱難的道德困境。這種困境源自于律師職業道德與社會整體道德之間的沖突。在對抗制的理念之下,律師關注的焦點是委托人的利益,而非社會的公共利益,所謂社會正義的實現,留給一只“看不見的手”去操縱,因而律師總是面臨著忽視社會整體利益的責難。在法律實踐中,律師常常需要面對職業道德與社會良知之間的抗爭、對委托人忠誠與對社會負責之間的博弈。職業道德要求律師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律師應當將委托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對抗制解除了律師對非委托人的道德義務,即律師不對對方當事人和第三方負責。在這里,制度合乎道德地要求律師去做在社會公眾看來似乎不道德的事情。 隨著社會法治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社會關系的日趨復雜化,律師的作用發生著一些微妙的變化,由此也影響到對律師所承擔的社會角色的反思。律師以其所掌握的法律專業知識,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他們所服務的對象既包括強勢群體如大公司,也包括弱勢群體如農民工,律師代表強勢群體與代表弱勢群體,其中所面臨的道德問題存在差異。律師如果僅關注自身利益,完全漠視社會正義,通過建立律師制度以實現社會正義,可能會成為一種“神話”,律師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形象必將大打折扣。 在一些法治發達國家,從“委托人的律師”到“人民的律師”,對律師道德觀的爭論、調整,推動著律師群體進行道德自省,在法律職業活動中平衡公私利益,恪守道德底線,重塑職業形象。公益訴訟的興起,使律師不僅代表買得起法律服務的富人,也去扶助那些買不起法律服務的窮人,并促進以實現社會正義為目標的法律改革;律師的法律服務延伸至社區,律師在社區中扮演領導者的角色,從而推動社會公共問題的解決。中國的律師界應當在加強律師職業的獨立性、更好地維護委托人的利益以及促進社會正義的實現等方面作出努力。社會正義的工程師——這就是律師理想的職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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