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松偉 ]——(2009-6-12) / 已閱57908次
論我國死刑制度的現狀及其完善
陳松偉
中文摘要
死刑作為一種古老的刑罰制度,隨著現代社會文明的進步,死刑的存廢問題也倍受國內外的關注。目前受我國具體國情、傳統觀念、民意、經濟、司法狀況等因素的制約,現階段要徹底廢除死刑制度是不可行的,但適應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要求,不斷完善我國現行死刑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
關鍵詞:死刑制度;廢除;限制;完善
ABSTRACT
The death penalty is a penalty for the old system.With the progress of modern social civilization,the argument about the retention or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arous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concern.Now ,because of the restriction of the specific national anditions of China,traditional concept,public opinions,the situation of economy and judiciary,and other factors,it is not feasible to completely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but it is feasible and necessary to constantly improve existing death penalty system to meet the development requirements of domesitic and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KEY WORD: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abolish;restriction;perfect
引言
死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其因以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為主要內容和特征,故又被稱為生命刑或極刑。我國現行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情況。死刑作為一種最古老最嚴厲的刑罰方式,歷來倍受我國統治階層的推崇和青睞。幾千年來,“以牙還牙、殺人償命” 的觀念在早人們的內心深處根深蒂固,死刑作為人們傳統理念中昭彰天理、懲惡揚善最有力、最有效的保障,可以說在以“功利主義”和“報應主義”為主導的社會里,死刑的存在是實現正義和公平的必要手段,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容置疑。但隨著人類文明不斷進步,死刑的存廢問題曾一度在中世紀的歐洲引起爭議。在當前世界人權運動方興未艾的社會歷史背景下,死刑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許多國家和地區紛紛以“保障人權”和“人道主義”為目的廢除或嚴格限制死刑制度。我國作為保留死刑制度的國家之一,受具體國情、傳統觀念、民意、經濟、司法狀況等因素的制約,現階段要徹底廢除死刑制度是不可行的,但為適應經濟文化發展的時代要求和國際刑罰改革的發展趨勢,逐步不斷完善我國現行死刑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
一、死刑制度現狀分析
(一)死刑制度的國際現狀
死刑作為一種極端殘酷的刑罰制度,隨著現代社會經濟和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屢屢受到質疑。早在18世紀意大利刑法專家貝卡里亞便第一次正式提出廢除死刑制度,雖然在當時貝卡里亞的觀點很快被否決了,但是在往后的200多年里人們對于死刑存廢問題的爭論卻一直沒有停止過。自1954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起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開始,世界各國在對待死刑的態度和實踐上便發生了重大轉變。1957年至2004年末,廢除死刑的國家從19個增加至95個,其中85個國家對任何情況下之任何犯罪都廢除了死刑。 截至2007年10月,全球已有130個國家和地區廢除死刑。 2007年12月17日美國新澤西州也將死刑改為終身監禁且不得保釋,正式決定廢除死刑。據此,全球共計131個國家和地區廢除了死刑。從地域上看,廢除死刑的國家主要集中在包括歐盟所有國家在內的歐洲和美洲,如德國、法國、意大利、瑞典、英國、巴拿馬、洪都拉斯、哥斯達黎加等,而64個仍然保留死刑制度的國家則大部分集中分布在亞洲,如中國、印度、韓國、新加坡、俄羅斯、日本等。2007年12月18日聯合國大會在187個國家代表投票表決中,以104國支持暫緩死刑、54國反對、29國棄權通過了全球暫緩死刑議案。該議案要求各國尊重國際對死刑的標準并暫緩死刑。顯然,以“保障人權”和“人道主義”為基調而主張廢除死刑已成為當今國際刑罰改革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
(二)死刑制度的國內現狀
我國是目前世界上保留死刑制度的國家之一,同時也是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之一。我國現行刑法典有39項條文涉及死刑,死刑罪名共計68種。就其分布而言,在十種犯罪類型中,除瀆職罪以外的其它九類犯罪都規定了適用死刑的情況,其中危害國家安全的有7種,約占死刑罪名的10.3%;危害公共安全的有l4種,約占死刑罪名的20.6%;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有16種,約占死刑罪名的23.5%;侵犯人身、民主權利的有5種,約占死刑罪名的7.4%;侵犯財產的有2種,約占死刑罪名的2.9%;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有8種,約占死刑罪名的11.8%;危害國防利益的有2種,約占死刑罪名的2.9%;貪污賄賂的有2種,約占死刑罪名的2.9%;軍人違反職責的有12種,約占死刑罪名的17.7%。就其實施犯罪的性質而言,在現行刑法典規定的68種可適用死刑的罪名中,最高刑可以判處死刑的暴力犯罪有20種,約占我國全部暴力犯罪的32%和全部死刑犯罪的31%,而以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為主的非暴力犯罪死刑如偽造貨幣罪、金融詐騙罪、組織他人賣淫罪、貪污罪等約占了全部死刑犯罪69%。
二、我國死刑制度存廢問題
(一)我國死刑制度存廢存在的幾種爭議
1、死刑廢除論
主張此觀點者主要是適應世界各國對刑罰改革的發展趨勢,從“保障人權”和“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認為天賦人權,生命具有不可讓度性,國家無權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隨著世界法制進程的一體化與我國社會文明不斷進步,死刑作為一種以剝奪人的生命為特征的極其殘酷刑罰方式具有不可逆轉性,與我國現階段提倡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要求極度不相符。
2、死刑保留論
以“報應主義”和“功利主義”為主線的死刑保留論者認為,我國幾千年傳統觀念“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一命抵一命”自古便被人民大眾被當成天公地道、天經地義的事。歷代統治階層向來把“殺一儆百、以敬效尤”作為階級統治的有效手段。我國現階段正處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秩序和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保留死刑成為懲治這些嚴重犯罪與保護國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有力保證。
3、死刑限制論
這是一種折衷的觀點,也是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觀點。死刑限制論者認為,根據我國已經簽署并準備加入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死刑應當廢除,但目前受我國具體國情、文化傳統、民意、司法狀況和經濟狀況等因素的制約,現階段我國還不具備徹底廢除死刑的條件。對此,針對其在立法層面和司法實踐上存在的一些問題,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通過廢除部分死刑,調整死刑的適用范圍和完善死刑復核及執行程序等來限制死刑,同時積極創造各方面條件,逐步適應國際在此問題上的發展趨勢,最終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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