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盤明 ]——(2009-6-24) / 已閱19927次
信息化網絡化司法政務的創新之路
王盤明
【前言】
如果將整個法院比喻一個人的話,各業務部門就是人的手與腳這些行動器官,那么司法政務就是人的神經系統,領導層就是人的大腦。司法政務對內作為連接各業務部門信息中樞神經系統起著對領導層意志的上傳下達的重要作用,同時也是依照領導的決策意志組織實施組織部門;對外而言司法政務系統需要積極的對外獲取外部信息,感知外部世界,將外部信息系統反饋到人民法院內部中,上傳至法院的領導層決策層,適時而變,因應對策,同時也將法院的信息傳遞到外部世界,代表人民法院形象,輸出價值判斷與法律價值判斷。司法政務工作是人民法院的管理性、服務性工作部門,也是遇事協調機構,在人民法院的整體工作中發揮著承上啟下、溝通協調內外的重要作用。同時司法政務系統是一個完整的信息系統,是一個信息獲取、傳遞、發布、組織實施的綜合信息體系;傳統的以紙質的文字、圖形的方式傳遞信息、獲取信息、處理信息的方式已經不能夠滿足在現代化社會信息化社會下對人民法院政務系統的高要求了,以網絡化、計算機化的綜合信息處理機制是適應人民法院司法政務系統發展與創新的必由之路,將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供有力的政務保障。
【正文】
一、司法政務的概念與內涵
1.司法政務的概念
司法政務是人民法院專門機構處理與法院相關聯的內外部行政事務、以及與案件審判、執行相關聯的司法行政事務。
司法政務的內涵包括:人民法院同級、上下級內部行政事務;政府行政部門與人民法院因公形成的行政事務;其他人民團體或組織因行政關系形成的行政事務。
2.司法政務與電子政務
電子政務對政府職能形式、職能結構以及職能履行能力都有重要影響。電子政務豐富了政府職能的實現形式,使政府職能由管理轉向服務,調整了中央與地方的政府職能,并增加了一些新的政府職能,電子政務通過提高政府能力增強了政府職能履行能力。
電子政務的作用有:1)電子政務豐富了政府職能形式;2)電子政務創新了政府職能結構;3)電子政務通過提高政府能力增強政府職能履行能力。
司法政務涵括了電子政務中的大部分內容與要求,但是司法政務與電子政務還有著顯著的區別與特殊性,表現在:1)司法政務是人民法院的內外部政務實施工作,具有專有性;2)司法政務是以司法工作為主線的政務活動,具有法律性;3)司法政務同時具備行政事務的性質與司法工作的性質,具有雙重實施性。
二、司法政務的機能
1.司法政務的功能機制
司法政務的功能機制內容有:1)信息的獲取機制;2)信息分析機制;3)信息傳輸機制;4)信息發布機制;5)信息事件決策實施機制;
2.司法政務功能機制的產生與來源
司法政務功能機制的產生源自于人民法院司法政務在行政事務處理中的實際需要,其最終的淵源是由人民法院內部的一系列內部職責分工的組織體系與責任分工所產生,其職能大小與職責由法院內部制定的一系列職能文件所定義。
三、司法政務的平臺機制
司法政務機制的機能實現需要一系列的制度與信息技術與信息科技作為硬件支撐平臺,人民法院內部所規定的各種行政制度就是司法政務機制運行所必須的制度平臺。
1.司法政務信息的獲取與處理機制平臺
司法政務的核心組織機構是人民法院辦公室,它是是組織、協調和保障人民法院各項工作正常運轉的中樞,承擔著決策參謀、督辦落實、組織協調、綜合管理、服務保障等多項重要職能,任務繁重,職責重大。而作為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的神經中樞最首要的任務是信息的暢通,需要對重要問題與事件具備非凡的政治敏感性與責任感。
司法政務的工作內容就是對信息的獲取與處理,辦公室作為人民法院聯系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中各業務部門的信息核心機關,需要對上下級法院的各種信息進行分類匯總,對各審判業務部門在業務中形成的各種信息進行了解評估,匯總數據,對比數據,分析數據,從數據與單一事件信息中發現問題,上報決策機關(院黨組)作出相應的決策。
2.傳統的以人為核心的司法政務的預警體系的優點與缺點
司法政務信息處理的傳統方式是匯總數據、統計數據、分析數據推出結論,這種處理方式我們一般稱之為“事后諸葛亮”,最大的特點就是在事件發生后通過數據統計或分析的方式推導出結論,往往這種信息處理方式都是事后的而非預警的。
總共3頁 1 [2] [3]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