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振國 ]——(2009-6-29) / 已閱18229次
刑法進化論為日本刑法學家牧野英一所倡,其刑法進化論的思想受到了他的老師穗積陳重的“法律進化論”的影響。他從“刑法隨著社會的進化而進化”這一命題出發,認為社會進化有兩種法則:一是從本能的、反射性的東西轉變為有目的的、自覺的東西;二是制度從簡單的東西轉變為分工的、周密的東西,社會是早期在協調共同生存和生存競爭這一矛盾中進步的,歸根到底是以人和社會的協調為最終目的的,犯罪是社會中的生存競爭所產生的一種余弊。因此,隨著生存競爭的激化,犯罪也會自然增加,其增減是受一定規律支配的,針對犯罪的進化,刑法也必須與之相適應,必須經過一定的社會學研究過程而隨之進化。可見,牧野英一認為,刑法進化的基礎是社會的進化和犯罪的進化,也就是說,刑法是在社會進化的基礎上才進化的。
四、刑罰進化論立論基礎
“任何刑罰的實質,都是依據法院的判決,使實施犯罪的有罪人承受一定的痛苦(剝奪其財產權益、限制其自由、貶低其尊嚴,在特殊的情況下甚至剝奪生命)”。 [9]又,據我國的說文解釋:刑,剄也(意為刀割脖子),從刀剪聲。以為罰罪也,國之刑罰也,從井刀。刀守井,飲之人入井陷于川,守之割其情也。罰,罪之小者, 從刀、從詈,未以刀有所賊,但持刀罵詈則應罰。可知,刑罰的原始含義是對犯罪的懲罰。因此,我們可以把刑罰的本質界定為是國家對犯罪的懲罰。
關于“進化”一詞,有兩層含義:一是,進化由低級到高級,由簡單到復雜,種類由少到多的發展過程。第二層,進化是緩慢的,逐漸的,不顯著的變化。在社會領域,進化同“革命”相對,指社會發展的量變階段。第一層含義把進化界定為事物質變的過程,第二層含義把進化界定為事物量變的過程。我們認為事物的進化是質變與量變的統一,我們不能把社會發展僅僅理解為漸變、改良,反對質變、飛躍,馬克思對此問題進行了科學的批評,并闡明人類社會的發展是一個自然歷史過程,社會的發展總趨勢是由低級向高級發展,進化是一個迂回的、曲折的、辯證的、永無止境的過程。因此,我們應該把刑罰的進化界定為在社會進化的基礎上量變與質變的統一。
(一) 刑罰進化論的價值前提—人類歷史發展的規律性[10]
我們闡述刑罰進化論有什么意義,要解決什么問題?這是刑罰進化論立論的首要問題。刑罰和國家同時產生,是社會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一種古老的歷史現象,我們研究刑罰進化的目的:一是描述刑罰演化的現象,二是揭示刑罰進化的規律。而后者似乎更有意義。為了揭示刑罰演化的規律,我們先要弄清楚,歷史的發展、演化是否具有某種規律性。
我們知道,人類社會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大系統,它由眾多的變量所組成,有眾多具體的社會規律交叉地、非線性地起作用,呈現出變幻莫測的特征。人類的個體行為和社會行為具有較強的主觀隨意性,人類生存與發展的歷史過程似乎是由許許多多偶然事件組成的。然而,不管人類機體多么復雜,終歸是由原始生物進化而來;人類的個體行為和社會行為不管多么復雜多變,總是由最簡單的本能行為發展而來;人類的主觀意識不管多么超物質,都是對客觀存在的反映,總是物質運動的表現形式。長期以來,許多杰出的社會科學家分別從不同的觀察角度,從人的主觀隨意性背后找到了某些客觀動因,從眾多偶然的社會現象和歷史現象中找到了某些必然性規律,有力地推動了社會科學的發展。例如,馬克思發現了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矛盾運動規律、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矛盾運動規律、階級社會的階級斗爭規律等。
科學不僅僅是描述現象,而且還是透過各種現象去把握事物的規律。因此,我們研究刑罰進化論的意義不僅在于描述刑罰發展的歷史,而且還在于從刑罰的各種現象中揭示刑罰的規律,為現實服務。
(二)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規律
列寧在《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一文中寫道:“馬克思和恩格斯是為唯物主義者,他們用唯物主義觀點來觀察世界和人類,看出自然界中一切現象都有其物質原因作基礎,同樣,人類社會的發展也是由物質力量即生產力的發展所決定的。人們在生產人類必需的產品時彼此所發生的關系,是以生產力的發展為轉移的。所以,社會生活中的一切現象,人類的意向、觀念和法律,都是由這種關系來解釋的。” [11]
我們研究刑罰進化的歷史,也以這種思想作為指導,以次來說明刑罰的起源、進化和發展趨勢及其刑罰進化的原因。
經濟基礎是由一定發展階段的生產力所決定的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的總和,是該社會的經濟結構,經濟制度;上層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的各種制度、設施和意識形態的總和。
在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相互關系中,首先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是經濟基礎的反映,它的產生、發展和變革,都不能從它本身來解釋,而只能由它的經濟基礎來說明(所以法律只不過是記載經濟關系而已,它不能創造經濟關系)。經濟基礎的性質和內容,決定上層建筑的性質和內容。經濟基礎是變化的,當它處在相對穩定的階段,在量變和部分質變的時候,也要求上層建筑發生相應的變化和進行局部的調整;其次是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起反作用,上層建筑同生產力發展所引起的經濟基礎的變革的客觀要求形成尖銳的對抗的時候,就必須對上層建筑加以根本的變革,建立適應新的經濟基礎發展要求的上層建筑。
刑罰是上層建筑中的組成部分之一,刑罰的產生與發展是為了適應社會的經濟基礎的,可以說,有什么樣的經濟基礎就有什么樣的刑罰。經濟基礎的規律性決定了刑罰進化的規律性。
無論是法或它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都是由一定的社會經濟關系所決定的,而這種社會經濟關系是不依人們意志為轉移的(法所代表的統治階級的意志的內容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的第二層次的本質表明統治階級意志不是憑空產生的,它是一定經濟關系或物質利益關系的集中體現,并反過來維護和發展這種關系。也意味著任何統治者在立法時都應注意現實的經濟條件以及相應的經濟規律。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
(三) 意識的發展符合進化論多元性、可選擇性的規律
意識不是從來就有的,自在世界先于意識而存在。意識是生命體隨著自在世界長期進化而進化的產物。進化的路線是:植物感應——動物心理——類人猿意識——古人類意識——現代人的意識。
意識的主觀信息世界,是對外在客觀實在的進步式、完成性反映,任何認識成果,本身都是人們對客觀自在事物的主觀選擇、推理、轉換、構建等作用而形成的意識。自在現實隨著科技的發展和人們對自然認識的發展而不斷擴大,人們對自在的認識無論是在廣度上還是深度上都會有不斷突破,人們對自在、自然的理解不斷加深、不斷接近較佳或階段性最佳。
同樣道理,人們對作為社會意識的刑罰的認識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加深,不斷接近較佳或階段性最佳。
(四) 人類認識和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的規律
自然界生命的進化,自在世界的發展和演化,在時空上是無限的,不可能有終極目標。所以,人類對自然的認識是一個進化的過程,人類社會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決定著那個階段的社會形態和社會發展理論,故對客觀實在的認識是一個不斷進化,且沒有終點的過程,或者說,客觀實在是極限,認識這個完成性反映只能是過程,只能逼近極限,而永遠不能達到極限。正如舊石器時代不可能預言封建主義時代或者資本主義時代的發展狀況那樣,采集時代不可能出現農業經濟時代的社會科學理論,農業經濟時代也不可能產生知識經濟時代的社會科學理論。在今天的時空里,我們無法斷言億萬年后,人類社會如何進化,達到什么終極目標。因此,我們從社會發展符合進化階段性規律的真實存在,可以推出人類社會發展(當然也包括刑罰的發展)也必然遵循階段性進化,沒有終極目標的規律。[12]
(五) 社會機體的異化是社會進步的基本路經
植物經過不斷地異化、選擇,有了向低等動物出現的突破;類人猿的異化、選擇有了向古人類進化的突破;人類母體的受孕異化產生了新一代生命等。由于生命體內部的運動,我們可以認為,這一時刻的生命和下一時刻的生命是不同的。社會機體的異化也發生在社會機體內部的每時每刻,使得社會此時刻和下一時刻是不同的兩個物體。因此,異化是社會的存在形式之一,異化、演變、選擇是社會進步的根本渠道。
(六) 遺傳、變異和自然選擇的基本規律
生物進化論認為,生物進化是通過遺傳、變異和自然選擇這三個方面來實現的。在這里,遺傳和變異體現為機體特殊結構和機能兩個方面的遺傳與變異,這是生物為了生存而表現的能動性。自然選擇表現的是外界環境對生物遺傳變異的作用,通過自然選擇,決定了生物機能和結構的進化方向。韓民青先生所著的《存在進化論》曾總結說:“任何形態的物質體在與環境的作用中,首先獲得變化的是機能;機能在物質體系內在結構的基礎上發展,到一定程度后,舊的結構就不再允許機能發展,由于機能促進,便在更大范圍內建立起更高級的物質體系結構;在這個新結構的基礎上,機能產生了新的形式并獲得進一步發展;由于機能和結構的矛盾運動,這就導致了物質形態的不斷進化。”[13]
物質進化的方向,既是機能的發展方向,也是物質形態進化的實質;進化的動力,就是出于物質本性的物體間的相互作用;進化的途徑,就是機能和結構的矛盾運動,進化的表現形式就是漸變式演化到質變式進化和突變選擇式進化兩種,當然,其具體表現是多種多樣的。
(七) 進化過程中的人工選擇因素
上文已經提到,人們可以通過人工選擇創造出人們所需要的物種,但是人工選擇是在自然選擇的基礎之上進行的,不是隨心所欲的,要尊重客觀的自然規律。同理,立法者可以通過立法來創設或者修改某種法律制度,但是這種創設和修改也要尊重社會發展的規律,即統治者不能隨意制定法律 ,“法律只是記錄和表述某一經濟關系而已”。事實證明,超越時代、超越常識常理常情的法律在現實中是得不到執行的。
五、余論
刑罰進化遵循生物進化類似的路徑,[14] 刑罰的進化伴隨著社會的進化而進化,刑罰進化的根本力量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刑罰進化的規律性是社會物質生活的規律性的反應。
歷史總是一種規律的再現,因此,我們可以從刑罰演化史中,運用歸納法來解釋刑罰進化的規律,這是研究刑罰進化的意義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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