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勇 ]——(2009-7-5) / 已閱21422次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第三十四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注冊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查,核實開辦條件,經核準后分別核發下列證照:
對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
[備注]似乎對企業的種類是否具備法人性質進行了分類。
第五十五條 年度檢驗制度是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法人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業法人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和辦法辦理年檢手續。
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合格的企業,應當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每年5月底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交回執照正、副本,經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后發還。
[備注]此條是對條例第二十四條的具體規定,但是年檢的主體還是限定在上位法的規定之內,僅限企業法人。
第五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三)監督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年檢手續;
[備注]此條是立法規制的一個漸變條款。看似簡單的一句話,都是企業二個字,這就是后來企業含義泛化,演變為無所不包的組織形式的起點。從此條起,企業含義就漸變泛化了!
第六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十)不按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度檢驗的,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年度檢驗;拒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備注]此條年檢的對象已經擴大到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雖然在細則第五十五條沒有根據授權具體化,但是在罰則中進行了細化,這在立法上存在缺陷,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年檢對象擴大到非企業法人的法律效力的有效性。這也為日后企業年檢辦法專門對企業范圍的規定進行了立法上的承接作了準備。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準后,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一百九十六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百一十三條 外國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備注]公司法節錄部分說明二個問題,一是中國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且和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在責任形式、組織形式是一致的;二是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和中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的問題,縱觀這一章,應該是統一的,也是同一的。雖然分公司的組織形式強一些,分支機構的組織屬性強一些,但是不影響立法語言的同質性。分公司這一組織形式應該屬于公司的分支機構屬性,分支機構僅是一個約定俗成的用語,雖然公司法沒有對中國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使用分支機構這一立法語言,但是并不影響分公司的性質或者屬性。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第四十八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備注]此條說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僅是公司登記機關,也是分公司的登記管理機關。這為分公司以年檢的方式進行登記監督管理提供了法理基礎。
第五十九條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并提交《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備注]此條說明年檢的對象限定于屬于法人企業性質的公司。
第六十二條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第七十六條 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三條 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備注]此條說明分公司有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所以,首先分公司不年檢屬于違法行為,那么其法律邏輯的結論是分公司也必須年檢。在立法上,公司分支機構和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年檢的規制,采取了相同或者說近似的立法模式,即參照適用或者適用企業法人或者公司的規定。這在立法上就進行了總括,無論是公司企業法人還是非公司企業法人,甚或是它們的分支機構,都必須依法接受年度檢驗這一法定的監督管理方式。這為后來的《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對企業范圍的界定和年檢對象的規制的合法性提供了上位法的基石。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