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躍 ]——(2009-7-23) / 已閱16016次
關于杭州飆車案: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談起
溫躍
1、萬眾矚目的杭州飆車案以判決刑期為三年的交通肇事罪落下了帷幕。此案受人矚目的關鍵詞有如下幾個:飆車、超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富家子弟、改裝車輛等。
2、我先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談起。
3、97刑法以推崇罪刑法定原則為特色,強調“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因此,97刑法立法時盡量不厭其煩地把各個罪的客觀方面表述的細致周到,取消了很多的口袋罪,使得人們可以依據刑法規定判定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如果說97刑法有什么敗筆的話,可能最大的敗筆就是114條和115條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設置了。
4、先看看條文吧!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钡谝话僖皇鍡l:“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三】將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修改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將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5、當時設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時,動機是善良的,但考慮肯定是不周到的:97刑法采取的是列舉犯罪方式(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加犯罪對象(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的立法技術進行立法的。刑法修正案三可能覺得例舉犯罪對象的方式太過幼稚和迂腐,取消了犯罪對象的例舉,只保留了犯罪方法的例舉。由于犯罪方法的例舉肯定會有遺漏,由于97刑法推崇罪刑法定原則,所以為了防止犯罪分子使用除了放火、決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等方式外,又添加了一個兜底性的條款“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規定。如此一來,似乎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了。
6、問題不是出在漏不漏的地方,而是出在罪刑法定原則被拋到了九霄云外了,更重要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共有26個條文,42個罪名,其中有故意犯罪,也有過失犯罪。除114條和115條涉及到的8個罪名(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外,其與的34個罪名都是各種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侵犯的對象都是不特定的。如果搞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那么其它34個罪名還有設置的必要嗎?包括交通肇事罪在內的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電信設施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等都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此,都能夠被立案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因此,在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只要有114條和115條就夠了,其他24個條文涉及到的34個罪名都可以取消了。正如,如果在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只設立二個條款四個罪名,就完全可以代替現有的其他罪名了:232條:故意殺人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33條: 過失致人死亡“或者過失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刑法只用兩個條款這樣來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那么人們一定以為立法者瘋掉了?墒牵谖:舶踩镆徽轮,立法者就是用這種立法技術進行規定的。
7、有不少學者出面為立法者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這種拙劣的立法技術進行辯護:所謂的“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那些危險方法其危險性與放火、決水、爆炸和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相當才能夠使用“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
8、我認為學者們的這種辯護是荒謬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26個條文42個罪名都是用各種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就方法而言,不能說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其危險性超過劫持航空器、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易燃易爆設備、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等方法。方法本身的危險性取決于環境場合等因素,因個案而不同。放火的危險性有可能只燒掉村里的幾間茅草屋,投毒案件也不都是象南京湯山陳正平在面食中投放毒鼠強有那么嚴重的后果。因此,僅僅從犯罪的方法的抽象的危險性角度,是無法限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的。何況,后來有司法判例把偷盜窨井蓋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偷盜窨井蓋的行為方式其危險性在個案中都象放火、決水、爆炸那么嚴重嗎?
9、如果不能界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其他34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上的區別,那么帶來的嚴重后果就是一旦發生那34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時,都有可能被定罪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造成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刑是死刑。這也意味著整個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有大量的死刑設置,而我國立法者一再宣稱97刑法中已經大量減少了死刑的設置。
10、杭州飆車案中,民憤已經大到公眾和一些法學專家們不想給那個犯罪嫌疑人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程度了,大家齊心協力想給他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這里涉及到“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問題,這本來就是一個法學難題,抽象討論是似乎很清楚的,一旦放入個案中往往模棱兩可或者說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11、從純理論上看,間接故意特征是“放任”結果的發生,而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排斥結果的發生。我國刑法中故意和過失定罪和量刑往往有天壤之別,而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區別就在于行為人行為時的微妙的心理態度區別。由于人這種復雜的動物,往往行為人自己都說不清自己的心態,正如人們往往說不清為何愛一個人一樣。呵呵!
12、在司法實務中,除非犯罪行為人喜歡寫日記什么的,或者其歸案后主動交代自己的心態是放任,即為了追求其他目的,對受害人的后果煩不了,該他倒霉之類的。一般情況下要認定是行為人主觀心態,往往要從其外在的行為上推斷。有的個案似乎很容易推斷,有的個案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杭州飆車案中,法院的判決認為(1)犯罪嫌疑人撞人后主動立即停車。(2)主動下車查看受害人。(3)主動撥打120進行救護。(4)超速了但車速在110公里以內不是200公里以上。因此推斷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排斥受害人死亡的結果,因此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主張其為放任受害人死亡的觀點認為,(1)在鬧市區飆車,就是對受害人的受害結果采取的放任。(2)車輛進行了改裝。(3)多次超速且這次也超速。(4)犯罪嫌疑人是富家子弟,且出事后其同伴嬉笑無所謂地樣子,且好像說犯罪嫌疑人家里有錢賠點錢了事。
13、我先對法院的觀點進行如下反駁:(1)是否排斥犯罪后果是指犯罪嫌疑人行為時的心理態度,不是指行為結束后的心理態度。因此,即使撞人后立即停車,不能推定他就沒有放任結果的犯罪故意。一個人直接故意犯罪后,也可能不逃跑而搶救傷員呢。假設這個犯罪嫌疑人是個不知好歹被寵壞了的無知的富家少年,為了飆車逞強好勝,曾寫過日記或對他人說過:“即使飆車時撞死幾個人算什么,該他們倒霉,頂多我家花點錢消災而已”但真的撞人后本能停車并打電話120救援,難道其后的行為就能推斷其行為時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嗎?(2)是否超速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那條路限速50公里。問題是超速多少真的那么關鍵嗎?公安和檢察院都對究竟超速多少很關注,請專家認證究竟超速多少?其實,本案中,如果行為時是放任心態,即使沒有超速的飆車,也應該認定是間接故意。正如一位交警說的,“即使是每小時70公里也是飆車”。
14、我再對主張是放任的人的觀點進行如下反駁:(1)什么是飆車?無非就是在公路上比賽或者開斗氣車時的行為。所謂開車就是從甲地到乙地,有可能是為了建設四化從甲地到乙地;有可能是為了家事從甲地到乙地;有可能是為了見情人從甲地到乙地;有可能是無聊開車兜風;有可能是朋友間買了車試試誰的車性能更好比比速度和駕駛技能。法律過問人們開車從甲地到乙地的目的嗎?即使是飆車這個目的,憑什么推定我就放任對別人的生命健康的危害?在鬧市飆車就是放任?新手在鬧市開車是否也是放任?放任與否與開車是目的相關嗎?與開車的地點相關嗎?(2)車輛改裝就是為了超速?一貫超速這次就是放任?超速行駛撞人就是放任結果的發生?如果真的只要超速撞人了,就應該認定是放任,那么倒是少了很多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了,因為都認定為故意犯罪了。其實絕大多數交通事故都與超速有關,而沒有國家把超速后出事故都定性為故意犯罪的。所謂事故,就是過失?梢娛欠癯俨荒茏鳛槭欠穹湃蔚呐袛鄻藴。(3)富家子弟怎么了?父母掙的錢是合法的,除非你有證據證明這錢違法。法律不是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嗎?有錢難倒是過錯?撞人后有錢給予受害人賠償總比沒有錢給受害人賠償要好。憑什么說富家子弟都是把別人死活都不當一回事的?偏見,仇富心理在作怪。在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嗎?如果是個窮人家的孩子借人車飆車出事,社會公眾還會那么憤憤不平嗎?現在有些人總是拿富人說事,比如,財政部有個專家就說過提高個稅起征點是讓富人占了便宜,而最近有個水資源專家為了給水漲價,又說:低水價使得富人更占便宜。明明是干損害窮人的事情,卻拿富人來說事,這不是明擺著利用社會的仇富心理,挑動群眾斗群眾嗎?
15、我認為,如果鬧市飆車情形有蔓延的趨勢,如果僅僅按照交通肇事罪判三年太輕,可以在交通肇事罪里增加這種情形的量刑幅度,但不要動不動提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那是立法者的一個敗筆,何必總是揭人傷疤呢?這年頭干什么事容易呀!另外,在交通肇事罪中增加量刑情形和幅度,也可以減少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的無謂爭議,即使是過失,量刑已經提高上去了,有助于抑制這種飆車潮流。最后,不論是富家子弟還是下崗職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是要堅持的,這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和前提。
【作者工作單位】江蘇警官學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