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建軍 ]——(2002-6-8) / 已閱16812次
談談基層法院執行局內設機構的職責
宜昌市西陵區法院執行局綜合科 向建軍
隨著執行機構改革的不斷深入,許多高級法院和一些中級、基層法院相繼成立了執行局,一般高院和中院執行局內設三個部門即強制執行科、執行裁判庭、綜合管理科,基層法院執行局內設兩個科即強制執行科和綜合科,由綜合科行使裁判權。關于基層法院執行局內設科,如何分工,按什么模式運行,如何合理配置執行權,因無法律規定,各法院做法各異,需從理論上作些探索,筆者在基層法院執行機構從事執行工作多年,在此談談看法,以求拋磚引玉。
一、綜合科的職責
筆者認為綜合科的職責,可概括為四項,八個字,即①裁判;②協調;③管理;④執行;下面就這四項內容分別闡述。
1、裁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執行機構在實際工作中,已經現實地行使著部分裁判職能,過去執行權集中于執行員一人的狀況,易形成執行環節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則,現代法學理論,將執行權分為實施權和裁判權或分為命令權、實施權、裁判權。執行實踐中如何配置執行權,在什么情況下,將執行權分離,必須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進行設想,根據基層法院執行機構現狀,如果所有執行案件在執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綜合科作出,強制執行科只負責執行,實際操作起來繁索,反之,所有執行案件由執行員一人一辦到底,無執行環節的監督機制,合作機制,不能從機制上避免執行員職責不清,權力過大,失去監督。筆者認為,在執行程序中,下列幾項的裁決由綜合科行使裁判權為宜。①審查處理案外人的異議、裁定駁回案外人異議的;②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③對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申請進行審查和裁定;④審查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是否存在不予執行理由,并作出不予執行裁定;⑤審查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授權文書,是否存在不予執行事由,并作出不予執行裁定;⑥對妨礙執行民事執行行為作出制裁決定等。綜合科行使裁判權實行合議制,由執行員(應由具有法官資格的執行員擔任)組成合議庭,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新的證據,實行聽證制度,讓當事人雙方進行辯論,執行程序中綜合科所作的裁判文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如對執行裁判文書不服,當事人可向上級執行機構申請復議,復議期間,生效的裁判文書不停止執行。
2、協調。基層法院執行局綜合科的協調工作主要是協助執行、委托執行、執行爭議等的協調,遇重大、疑難執行事項負責向上級法院請示、匯報、接受監督、指導。一些人認為協調工作是上級法院的事,基層法院執行局協調工作極少,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際是一種誤解,從執行實踐看,基層法院執行局協調工作不僅有,而且工作量比較大。首先應該明確什么是法律概念的協調。委托執行與協調執行又稱人民法院之間的司法協助,是執行法院對于受理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案件,需在外地采取執行措施時,兩地法院之間在執行中的互相配合,協助的一種執行制度,兩地法院怎樣具體的配合、支持、體現為一系列的協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四章,標題為:“委托執行、協助執行和執行爭議的協調”第 111條至128條共18條專門對協調的內容作了規定,其中有15條是關于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協調內容,需上級法院協調的規定僅3條。下面再看看執行實踐中有關委托執行、協助執行的案件,執行爭議的解決,基層法院執行機構的工作量。根據執行程序,基層法院需委托執行案件,屬跨省委托和接受外省委托,一律逐件逐級由省法院批轉,省內跨中級法院轄區委托執行案件,由各中級法院批轉。以后發生的需要補充證據材料,需要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需要對案件作出中止、終結裁定等等情況,因委托執行案件執行權的裁決權和實施權是分離的,裁決權由委托法院行使,實施權由受托法院行使,這需要受托法院和委托法院經常的溝通,交換意見。具體表現為頻繁的電話聯系、函件,甚至出差面談,這實際上是“標準”的協調工作,直至案件執行完畢。需要上級法院協調的極少,甚至為零。基層法院執行機構受理委托執行案件,和委托外地法院執行案件,過去因執行機構人力不足,分工不細,無專門機構負責,往往案件委托后,委托法院案件材料即進了檔案室,導致委托案件結案率極低。現由綜合科專門負責此類案件,可改變過去狀況,提高執行效率。基層法院執行機構要承辦的協助執行案件,有兩個來源:一是承辦大量基層法院之間的協助執行案件,二是大部分外地中院,高院到異地執行,當地的基層法院在很多情況下,受當地中院指派(電話通知形式多)也會派人給予協助,每年基層法院承辦協助外地法院執行案件,筆者所在基層法院在30件以上。按法律規定協助執行主要是積極配合,協同排除障礙,保證異地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執行裝備,執行標的物不受侵害,但在執行實踐中,基層法院的協助執行工作,不僅僅是這些,遇到協助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合解協議和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情況,被執行人不履行時,異地法院常常找協助執行法院聯系,告之情況,由協助執行法院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協助執行法院還要代收執行款,郵給異地法院,有時還會遇到一些異地拘留,協助送被處罰的人到看守所等等情況。基層法院執行機構遇到的執行爭議,主要是對同一標的重復查封情況,按法律規定,此類爭議應當由法院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法院,直至報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執行實踐中,一般此類執行爭議均由雙方法院協商解決的多,需上級法院協調解決的少。
3、管理。綜合科的管理工作,主要是執行程序規范管理、執行財產的管理、執行案件的統計報表、執行實踐中的信息調研、反饋等工作。
(一)執行程序規范管理。筆者所在法院制定了《執行案件流程管理規定》每一執行案件,都附有流程表,對重大執行事項,如實施執行強制措施,制定了強制措施審批表,讓執行程序每個環節責任到人,層層把關,實現零錯案。
(二)財產管理。包括執行財產的保管、處理、兌付;執行裝備的保管。對財產處理問題上,對財產的評估、拍賣制定了財產評估、拍賣審批表,由承辦人、科長、局長層層審查后,由綜合科統一辦理委托,再將委托手續資料由承辦人簽收后歸檔。
(三)信息、調研。在執行實踐中,基層法院常常會遇到反映最基層社會、最基層人民實際情況的新情況、新問題,綜合科應將這些新情況、新問題用文字形式,反饋給上級各部門,讓上級部門了解社會動向,制定相應的政策、法律,同時,將執行實踐中的新情況上升到理論高度,撰寫調研文章,反過來為審判實踐服務。
4、執行。在目前基層法院執行機構執行案件多、任務重的情況下,由綜合科承辦部分執行案件。筆者認為,綜合科應承辦的執行案件,應是與裁決事項,協調事項有關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①委托執行案件;②協助執行案件③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執行案;④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申請執行案件。
二、強制執行科的職責
在執行工作中,司法權和行政權有機結合構成了復合的、相對獨立的完整的強制執行權。單純的強制執行行為是指執行主體依據執行依據,基于國家權利,采取各種執行措施,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它遵循的是職權主義和為當事人不平等主義,具有行政權力的特征。綜合科所行使的執行程序中的裁判權是屬于執行權的司法權屬性,強制執行科所進行的如:調查被執行人財產、送達法律文書、查封、扣押等等具備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權力特點。綜合科的職責明確了,強制執行科的工作職責亦明確了,筆者認為,根據基層法院執行機構現狀,強制執行科承辦強制執行案件,包括兩大類:①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②由行政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后,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行政非訴案件。
筆者要說的是基層法院強制執行科工作量是無法用語言來表達的,基層法院執行機構每年要承辦大量的諸如:侵權、婚姻家庭、相鄰關系糾紛等標的小,矛盾尖銳,易矛盾激化的執行案件,特別是大量處于連續狀態的執行案件。涉及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等的婚姻家庭案件,生效的法律文書,一般規定義務人在一定期限內每月支付生活費,履行義務處于連續狀態,最長達十八年,此類案件是標準的連續狀態執行案件。按法律規定此類案件應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但因執行任務重,加之現強調與國際接軌,執行程序遵循當事人之義原則,一般此類案件,均由當事人申請執行,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執行人有工作單位的,法院即向被執行人工作單位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按比例扣劃被執行人工資,但現狀是被執行人有工作單位的很少,遇到被執行人下崗或無業,每個月執行員都要摧促,被執行人不自動履行時,需采取強制執行,執行員的工作時間也是連續的,用數學方法統計,隨著時間流逝,此類案件在每個執行員手上越來越多,給基層法院執行機構造成很大的壓力,因此強制執行科迫切需要綜合科在進行環節上給予合作,由綜合科完成對重大執行事項的審查,執行程序中需裁判的,由綜合科作出裁決。筆者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說成立執行局是對執行工作的加強,那么,基層法院成立執行局已迫在眉睫。
總之,基層法院執行局下設科分工負責,密切配合,互相合作監督,一定會共同實現“公正與效率”主題。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
執行局綜合科 向建軍
二00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