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學友 ]——(2009-8-1) / 已閱10770次
政協委員如何為法治效力
申學友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在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以后,法制建設工作已進入新的歷史時期,法治觀念逐漸深入人心。法治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實現法治的過程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工程,無論是執政黨、執政機關以及普通民眾,都是這一系統工程中的重要因素。作為人民政協組織及政協委員,在這一系統工程中有自己的角色和定位,作為政協委員怎樣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平臺上為新時期的法治工作效力?應該去認真思考這一歷史性的課題。
根據人民政協的性質和職能,結合政協委員的職能職責,政協委員如何為法治效力,可以從以下方面加以重視。
一、明確職責找準定位
如何結合人民政協的職能去理解人民政協委員對法治工作的作為?《章程》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對法治工作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有政府法制工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重要地方性法規、條例、單行條例的制定和修改等等。黨委、政府向政協提出的協商計劃和議題中應有關于法治工作足夠的內容。對法治民主監督是指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對法治參政議政是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協對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法治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現實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組織專題研討,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黨政機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關法治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總的說來,履行三大職能是政協法治作為的有效形式。
二、積極建言獻策,做立法的好參謀
依法治國,立法先行。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實施依法治國的基礎條件就是要具備一個由各部良法支撐的科學的法律體系。國家要制定符合實際的、科學可行的法律來調整各種社會關系,建立和諧美好的社會秩序。良法的制定來自于基層,來自于社會各界,來自于人民群眾。而政協委員正好是其中的精英,可以把各界之意見全面準確地帶到國家立法機關,供立法者決策參考。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制定良好法律的根本途徑,充分發揮人民政協百花爭鳴、廣開言路這塊陣地,眾賢共議,集思廣益,政協委員為國家立法當好參謀大有可為。
三、爭當守法楷模,做普法宣傳的主力軍
法治社會的建立和維持嚴重依賴于人們對法律的態度。無論政府官員,還是普通百姓都必須遵守法律。清華大學吳玉章教授說:“普通群眾的守法不僅是以身作責教育的結果,而且是長期文化傳統熏陶的結果,這種熏陶可以使人們鄙視那種通過違反法律而獲利的勾當,還可以使人們不因為少數人的違法行為而失去對法律的信任和忠誠。”政協委員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代表以及港澳臺和僑胞代表及特邀人士組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政協委員是社會各界中的名流,多數德高望重,在各方面都有較大影響。在政治上是中國共產黨的忠實朋友,擁護憲法,維護法律的權威,堅守先進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有不少兼職委員身處各國家機關以及各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律師隊伍、法學專家中也有不少政協委員,他們履行雙重職責,執法為民,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可利用政協平臺,對影響民權民生的法律問題,進行視察或專門調查研究,在調查研究中通過與廣大人民群眾交心談心,傾聽他們對依法治國的建議和意見,幫助群眾樹立法治意識,讓他們能夠知道及時有效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廣大政協委員身體力行,在社會各界做守法的楷模,用言行舉止感化人,以實際行動宣傳普及法律,可以不折不扣地成為普法的主力軍。
四、發揮民主監督優勢,做執法的助推手
韓非子曰“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意思說法律的執行徹底有力,法治條件下的國家會變得強盛,反之國家的強盛則無從談起,在法治的過程中,政協委員可利用民主監督職能優勢,對重點執法部門和重點執法環節加強民主監督。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法治權,對公共權力的有效制約,是預防腐敗和權力濫用的關鍵所在。要加強對政府依法行政的監督,要制訂好視察規劃,對行政執法情況定期進行視察。政協委員可以明察暗訪,真實了解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是否正確行使行政執法權和司法權,是否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并及時反饋信息,積極有效地促使被監督單位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民主監督可多渠道、多方式,對重大法治問題可通過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向黨委和政府提出建議案,也可由各專門委員會提出建議或有關報告,也可以通過委員提案、委員舉報、大會發言、反映法治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評和建議,組織政協委員主動參加黨委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政協委員應邀擔任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特約監督人員等。要健全人民政協參政議政的合理有效工作機制。黨委、政府要根據年度工作要點,就有關法治專題委托政協舉辦或與政協聯合舉辦議政會、研討會、座談會等,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人民政協要發揮聯系廣泛、智力密集的優勢,選擇法治工作中具有綜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課題,深入調查研究,開展咨詢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民主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中的重要力量,要注意政協的民主監督與國家權力監督、紀檢監察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形式的配合與協調,提高監督的有效性。政協委員做好執法的助推手,這樣既擴大了政協在法治工作中的影響力又有利于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五、強素質,鍛造為法治效力真本領
人民政協委員要有可靠的政治素質。“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事業、共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是政協章程規定的人民政協的政治基礎,政協委員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強烈的歷史使命感和認真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委員之責。敢講真話、報實情,“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積極為新時期法治工作建言獻策。政協委員首先要牢記《政協章程》,掌握人民政協的職能和性質,牢記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創新工作方法。同時,政協委員要率先學法,做法律工作的內行,要樹立先進的法制理念,掌握社會主義法治的正確方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先行者,做好社會主義法治的參謀,塑造人民政協新形象!
六、積極履行職能 推進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法制化
要使政協委員為社會主義法治更好地效力,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法制化勢在必行。近幾年來,各級政協組織在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下,在依法治國進程中,人民政協有所作為。但從整體來看,還有很多薄弱環節。這里既有民主政治氛圍問題,也有政協組織自身努力的問題,但最根本的原因則在于政協的民主監督目前還沒提到實質上的法制化軌道,沒有法律強制力,使得對民主監督存有不在乎、無所謂的態度,主要表現在:
一是漠視、敷衍民主監督。有的同志不知民主監督為何物,對民主黨派和非黨群眾的批評意見不尊重、對政協的意見建議不采納,有的同志甚至公開說政協的意見可聽可不聽。有的對民主監督采取應付態度,對政協提出的批評意見,嘴里講接受政協監督,表示堅決整改,而在實際上搞文字游戲,敷衍了事。人大的法律監督與政協的民主監督,都是憲法和法律確定的,都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的客觀要求,都是推進國家政治生活民主化必不可少的,兩種監督應該是相輔相成的。二是規避民主監督。有的地方,一些政協章程和中央文件規定的應進行政協協商的重要決策,重要的公共事項,卻不讓政協知情,不與政協通氣,甚至心存戒備。三是抵觸民主監督。有的領導干部對政協組織、政協委員的善意批評心生反感,或在會上不等人把話說完就當場反駁,或長期保持成見,一直耿耿于懷。這樣做,不僅大大挫傷了政協委員參政議政的熱情,也影響了領導同志自身的威信和形象。
上述情況說明,缺乏專門法律保障的民主監督是軟弱無力的。一是隨意性大,約束力差,難以操作。雖然中共中央的《意見》和政協的《章程》對政協工作進行了規范,但這些文件都不具有國家意志和法律的普遍性和強制性,因而執行難度。有了專門的法律,政協才能依法實施民主監督,黨政部門也才有可能依法自覺接受民主監督。二是不能有效保護委員履職的合法權利。章程規定,人民政協“依法維護其參加單位和個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職責的權利。”中共中央也強調:要依法保護委員的監督權利。依法,依什么法?但目前并沒有一個權威的法律條文可依。現在有的地方有些委員在實施民主監督中受到阻擾、非難,甚至被人呵斥驅逐,事后受到打擊報復。委員履行職務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如果提起訴訟,法院沒有相應法律適用,政協委員的特殊權利沒有專門法律來保護。三是對于不執行或執行不力《政協章程》和中央《意見》的情形缺乏有效制約。致使不少地方的政協的同志常常自我解嘲,往往出現協商發言自娛自樂,據說有的省份出現提案辦理自寫自答,調研成果自我欣賞的尷尬境地。這種狀況與黨中央對新時期、新階段人民政協工作的要求和政治文明的需要相距太遠。解決這方面的問題,除了思想認識、工作水平優待進一步提高外,最重要的是從法制上規范,從根本上加以解決。
政協委員:申學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