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建昆 ]——(2009-8-7) / 已閱7527次
釋放善意不能靠《個體工商戶條例》
劉建昆
《個體工商戶條例》征求意見稿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家給無固定經營攤販松綁的意向,具有相當的善意。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當然并非只在城市實施,因為廣袤的農村同樣存在無場所經營的問題,只是在城市的情形更為復雜。
對于城管來說,無論執行“市容法規”還是“工商法規”,其實只是一個表象,城管執法的根本任務有且只有一個,那就是對城市公共設施(公物)進行保護,對公物利用秩序進行管制。
而對于攤販來說,“無固定經營場所”,并不等于“無經營場所”,因為城市公共設施就是天然的“經營場所”。除此之外,“有固定經營場所”取得工商登記之后,額外再找上幾個“臨時經營場所”(通常叫戶外經營)也屢見不鮮,為了保護城市公共設施(行政公物)起見,城管對于這些行為同樣是進行管制的。
其實,對于占用城市公共設施(行政公物)進行經營者,無論是否他們具有工商登記,無論其工商登記為公司還是個體工商戶,城管都應該適用同樣的法規,進行同樣的管理。這就要求在立法上,確立一整套完善的城市公共設施(行政公物)利用制度,對于公共設施或者場所在何種時間地點下,以何種程序,面向何人,進行何種利用,加以明確的規定。
給工商機關修法,卻讓城管的公物管理權和公物警察權進退失據,這充分證明:繞過立法機關,當年簡單的“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雖有一定現實性,卻并非建立在科學而完備的行政公物管理理論上,并非是最佳選擇。要徹底釋放善意,只能依據全新的行政公物管理法規。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