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凱 ]——(2009-8-10) / 已閱12068次
(一)詞曲著作權人、唱片公司和歌手缺乏對音著協的了解
以陳濤和沙寶亮之間的翻唱糾紛為例,歌手沙寶亮未經歌曲《暗香》詞作者陳濤的許可,在金鷹電視節上演唱了該首歌曲,并制作發行了《暗香》MV。后陳濤將沙寶亮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聲明不經其許可沙寶亮不得演唱《暗香》。
下文對此糾紛略作分析:首先,陳濤沒有權利禁止沙寶亮唱《暗香》。由于陳濤為音著協的會員,因此其作品《暗香》屬于音著協管理的作品。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0條的規定,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權利。因此,陳濤聲明禁止沙寶亮唱《暗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其次,沙寶亮無須通過陳濤許可即可演唱《暗香》。北京娛樂信報記者采訪沙寶亮時,沙寶亮說:“當然有機會我還是愿意唱的,畢竟大家是通過這首歌認識我的,它對我意義很大。但是我也會讓主辦方去征求陳濤的意見,經過他同意我一定會再唱。” 但事實上,沙寶亮在演唱《暗香》時根本無須經過陳濤授權,其只要花費較低的費用取得音著協的授權即可。
(二)唱片公司故意混淆法定許可的概念
音著協有兩個職能,一是對申請使用者進行授權,二是法定收轉報酬。兩個職能下,音著協承擔的法律義務不同。第一種情形下,申請人應填寫《作品使用申請表》,音著協須審查其申請使用的作品是否屬于音著協管理,申請者使用作品的性質和數量,出現錯誤授權時音著協應承擔侵權責任;第二種情形下,轉交費用人應填寫《錄音法定許可登記表》,該表中規定了保證條款:①使用人保證所登記的音樂作品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適用《著作權法》第39條錄音法定許可的規定。②使用人保證所填寫的使用資料真實可靠,同意以此資料計算許可使用費,并承擔因資料不實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作品資料應包括曲目及其詞曲作者、編譯配者。如因使用人不能提供詳細的作品資料、提供不完全或不準確,以致協會轉付使用費有誤,其后果與相關責任由使用人承擔。
由此可知,在法定收轉情形下,音著協無須審查轉交費用人是否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音著協為此出具的《音樂作品使用收費證明》只是收費證明,并不代表音著協的授權。轉交費用人即使獲得了《音樂作品使用收費證明》,也改變不了其非法使用行為的侵權性質。以《兩只蝴蝶》翻唱糾紛為例,被告辨稱,《兩只蝴蝶》這首歌,我們已經通過正當渠道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交過了相關的費用,手續都是齊全的。而經法院確認,他們填寫的的確是《錄音法定許可登記表》,支付的也是錄音法定許可的使用費,但是因為歌曲權利人已經作了禁用聲明 ,因此該歌曲并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
三、 詞曲著作權人防止他人翻唱的策略
(一)詞曲著作權人應在首次出版錄音制品時,發表合法有效的禁用聲明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1條規定,“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39條第3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的,應當在該作品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時聲明。”因此,著作權人在錄音制品首次出版時所附的聲明,才是合法有效的排除法定許可的聲明。唱片公司通常會在專輯的封面上發表此類聲明。如鳥人公司出版的《兩只蝴蝶》音像制品封面上,印有“全部音樂作品未經授權,不得使用”的聲明。
(二)詞曲著作權人不加入音著協或退出音著協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3條第3款的規定,音著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任何主體就其管理作品提出的合法使用的申請。因此,即使音著協會員(著作權人)要求音著協不得對某申請者進行授權,音著協也必須對該申請者進行授權。
對已經加入音著協的著作權人來說,為確保其對以后創作產生的歌曲享有壟斷性的使用權,可選擇退出音著協。正如鳥人公司法人代表周亞平所說:“鳥人公司與《兩只蝴蝶》的詞作者牛朝陽都不是音著協的會員。鳥人公司之所以買斷了這支歌曲的版權同時又為推廣這支歌曲投入高額的宣傳成本,其目的就是為了壟斷這支歌曲的藝術市場,杜絕翻唱,從而最大化地獲得其商業利益。我們之所以不加入音著協,是因為我們能夠控制的作品,我們不希望任何組織代替我們行使權利。”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