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相希 ]——(2009-8-11) / 已閱34790次
韓國“飲酒駕駛”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罰規定考察
杜相希
引言
2009年以來,南京張明寶酒后駕車肇事致5死4傷案及成都孫銘偉醉酒駕車肇事被一審判處死刑等幾起有關醉酒后駕駛車輛引發重大交通傷亡事故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據7月19日《成都商報》報道,針對酒后駕車頻頻發生交通事故的社會現象,四川發現律師事所李剛律師、羅毅主任以律師身份正式向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罪”。
針對該問題,本人試圖通過對韓國相關法律規定的梳理,來尋求可資借鑒的立法思路和實踐經驗。韓國《道路交通法》于2005年5月31日對“禁止飲酒駕駛”相關條款作出修訂。2009年4月1日再次對該條款進行修訂,主要修訂內容是提高刑法處罰力度,把原“飲酒駕駛及拒絕酒精檢測”處罰規定由此前的2年以下徒刑和500萬元罰金提高至3年以下徒刑和1000萬元(相當于我國5萬6千元人民幣)以下罰金。對過與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比較,我國對此法律規定存在不足之處,一是以行政處罰為主,處罰力度較低;二是刑法未對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問題作為犯罪處理。任何一項法律規定的制定,都應有其現實需要或文化基礎,韓國相關法律規定未必適應我國現實,但至少,它給我們思考和解決此類問題提供了一種立法借鑒思路。或許,我國亦有必要結合國情和實際情況,考慮增加相關法律規定。
當然,韓國《道路交通法》法條規定和實際運用過程中,也存在諸多問題和爭議。如韓國《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第4條【參加保險情形的特別規定】規定,交通事故車輛依《保險業法》第4條及第126至第128條、《陸運振興法》第8條或《貨物車輛運輸業法》第51條規定參加保險或共濟的,違反《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罪的可以不提起公訴。但具有《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第3條第2項規定的但書情形或保險條款或共濟條款規定無效或解除或協議上的免責事由,保險者或共濟者沒有交納保險金或共濟金義務除外。該條文在韓國引起廣泛爭議,由此引出的結論就是“只要參加了保險,發生交通事故也可不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并追究刑事責任”。2009年2月6日,韓國憲法裁判所以7比2的決議通過該第4條第1項違反憲法規定而無效。韓國社會及法學界對此致疑也獲得了國家最高效力的憲法確認和支持。
有關韓國《道路交通法》尚有更多值得研究和厘清之處,這在以后的研究中將視情做出補充整理。
一、韓國交通事故相關法律規定
韓國規制道路交通的法令主要有《刑法》、《道路交通法》及《道路交通法施行令》和《道路交通法實施細則》、《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等。
(一)刑法
刑法第268條(業務上過失、重大過失致人傷亡):因業務過失或重大過失致人傷害的處5年以下監禁或2千萬以下罰金。
(二)道路交通法(相關罰則規定)
《道路交通法》(法律第9580號)于2009年4月1日進行了部分修訂,并于2009年10月2日實施。《道路交通法》第13章對違反道路交通法行為作了相應處罰規定。
第148條:發生交通事故時未對受害人采取救護措施者處5年以下徒刑或1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48條之2:違反第44條第1項規定醉酒駕駛者處3年以下徒刑或1000萬元以下罰金。交通警察在有相當理由認為駕駛人員處于醉酒狀態而駕駛人員拒絕酒精呼吸檢測的處3年以下徒刑或1000萬元以下罰金。(該條于2009年4月1日新增,并于2009年10月2日施行)
第149條:隨意操作信號設施或移除或損壞交通安全設施者處3年以下徒刑或700萬元以下罰金。因上述行為造成交通危險的處以5年以下徒刑或1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50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徒刑或500萬元以下罰金。(2009年4月1日修訂)
1、違反第45條規定因藥物等不能正常駕駛情形下駕駛車輛的
4、違反第77條第1項規定交通安全教育講師對授課內容作虛假報告的
5、違反第77條第2項規定交通安全教育責任人向未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或未達到標準者交付教育憑證的
6、采取虛假或其它不正當方法獲得第99條規定的學院登記或第104條第1項規定的指定為專門學校的
7、未取得第104條第1項規定專門學院指定資格違法發放第108條第5項規定的結業證或畢業證的
8、違反第116條規定接受相應的財物進行車輛駕駛培訓者
(2009年10月2日施行)
第151條:車輛駕駛人因疏于注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建筑物或其它財物損壞的處2年以下監禁或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52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下徒刑或300萬元以下罰金。
1、違反第43條規定未取得第80條規定的駕駛證(包括駕駛證效力停止情形)或第96條規定的國際駕駛證(包括禁止駕駛的情形和經過有效期等情形)駕駛車輛的
2、違反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雇傭未取得駕駛證者(包括駕駛證效力停止情形)駕駛車輛的
3、通過虛假或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證或提供駕駛證或提供換取駕駛證的證明書的
4、違反第68條第2項規定隨意向道路扔棄妨礙交通物品的
5、違反第76條第4項規定指定非交通安全教育教師實施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安全教育機構責任人
6、違反第117條規定使用類似名稱的
第152條之2:違反第46條規定因交通危險行為給他人帶來危害或發生交通危險者處1年以下徒刑或300萬元以下罰金或拘留。
第153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個月以下徒刑或200萬元以下罰金或拘留。
1、違反第40條規定使駕駛人員駕駛車況不良車輛者
2、違反第41條、第47條或第58條拒絕或妨礙警察的要求、采取的措施或不服從命令的
3.刪除(2007年12月21日)
4、違反第55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時妨礙采取措施或進行申訴的
5、違反第68條第1項規定隨意設置交通安全設施或其它類似交通設施的
6、違反第80條第3項或第4項規定的條件駕駛車輛者
第154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0萬元以下罰金或拘留。
1、違反第42規定制作圖章或標志或使用上述圖章或標志駕駛車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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