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軍飛 ]——(2009-8-24) / 已閱12484次
關于公安部針對酒后駕車專項行動的思考
宋軍飛
公安部14日部署,自8月15日起在全國開展為期兩個月的嚴厲整治酒后駕駛交通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全力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為迎接新中國成立60周年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關于此項行動,下面筆者談談自己的一些認識。
一、專項行動的性質本身就有悖法理
所謂專項行動就是把酒后駕車行為的懲處作為以后一個時期內的重點工作來抓。我們已經確立了依法治國的理念。也就是說,要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要求。對酒后駕車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是相關行政部門的職責,只要按照這四點要求去處理就行了。沒有必要時緊時松。如果說嚴格執法的效果還是效果不好,那只能說是立法的問題,而不是執法機關能改變的。在我國公安執法活動中“嚴打”、“專項行動”等都屬于這種時緊時松的執法思維模式,在依法治國理念下是應該剔除的。
二、專項行動“四個一律”明顯違法
“四個一律”的執法要求,首先、“是對執法者自由裁量權的限制;其次,也是執法部門簡單執法、粗暴執法的表現。是對行政相對人的不負責任,也是對法律規定的無視。法律之所以賦予執法者以自由裁量權,是因為違法行為在程度上有輕重之分,如果簡單執法,一律從重,對相對人也是不公平的。
三、專項行動目的有待商榷
此次專項行動的目的是:“全力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為迎接新中國成立60周年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我想說一點,我們一定要切實的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而不是把工作與政治掛鉤,讓人有一種獻媚的感覺。
此次針對懲治酒后駕車的專項行動,筆者認為,一定是受到了前陣子廣大網友熱議的一些重大交通事故的影響。公安部可能覺得自己的工作沒有做好,“知恥而后勇”,搞一個專項行動。這種行為只能給人一個感覺“愣”!
我國的酒后駕駛行為之所以會如此猖獗,也并不僅僅是公安機關執法不嚴這一個原因。筆者認為除了加強執法力度之外,還應該在立法層面上完善。首先:將酒后駕車的酒精度標準提高。其次:增加行政處罰的種類。比如說終身禁駕。還有,就是進行刑事司法解釋,針對酒后駕車行為,明確在什么情況下應定交通肇事罪,什么情況下定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統一執法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