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恒勇 ]——(2009-9-18) / 已閱10704次
非訴訟追債與訴訟追債的法律分析
吳恒勇
債務的追索,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法人都遇之頭痛。然而債務的清收與追索卻是普遍客觀存在的事實。以是否訴訟為劃分依據,債務的清收無非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訴訟追債,再一種就是非訴訟追債。下面就這兩種方式作法律分析。
一、非訴訟追債的優點有:
如能通過非訴訟的方式清收債務的話,其優點首先是可以避免和債務人發生沖突,再就是避免傷和氣。其次是通過非訴訟的方式清收債務不旦可以節約成本,而且時間短、速度快。
二、非訴訟追債的技巧有:
誰都知道非訴訟追債就是不打官司,直接向債務人索債。但這其中有很多技巧,對于債務人為企業的,首先是對人,應考慮直接與當初業務承辦人聯系,如果業務承辦人已調離原崗位的話,可通過其了解現任接手的業務承辦人員。如果沒有效果的話,再找該業務部門的主管,最后找該企業的負責人。其次是對事,通過和債務人協商可考慮先收回部分債權(針對大額債務的清收),所剩債務雙方可協商約定分期、分批清償,并作書面約定。在有可能的情況下盡量爭取讓債務人提供擔保。最后是在債務目前確實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可考慮債務人到期債權或實物折價來償債。
三、訴訟追債的優點有:
通過訴訟的方式追索債務,是一種合法化的終結式的追索債務的方式,具有徹底性和強制性。一般情況下針對那些想賴帳的老賴們,通過訴訟,然后申請強制執行,可起到相當明顯的效果。
四、訴訟追債的法律技巧有:
(一)及時保全債務人的財產
針對那些有履行債務能力的債務人或者是雖沒有履行債務的能力但有相當的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93條的規定,在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及時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以防止債務人在判決作出后或判決作出前轉移財產,使將來法院作出的判決難以執行。
(二)在訴訟中不要提及債務人已還款項
我們有很多的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時常常是這樣敘述案件,債務人欠貨款多少元,已還多少元,還欠多少元。如果遇到本身債權就有爭議的情況下,這樣說的話,你是很難證明債務人已還款項的。因為實踐當中債務人還款,僅是債權人出具相關憑證給債務人,債權人不會得到任何債務人還款的證據的。這樣的話就更進一步地增加了主債權的不確定性。
(三)在沒有借條或欠條的情況下可通過其他證據來證明債權的存在
有很多借款糾紛或貨款糾紛,當事人之間并沒有形成最終的結帳憑據。最典型的就是,錢借給別人,沒有讓對方寫下借據。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就應當及時收集其他證據來證明債權的存在。比如個人之間的借款,首先考慮當時借錢時有沒有第三人在場,如有的話可請該第三人作證;其次是考慮通過和債務人談話并進行錄音的方式取得證據等等。再比如是企業之間的貨款糾紛,如雙方最終沒有形成結帳憑證的話,可考慮收集以下證據:
1、雙方訂立的供貨合同或協議;2、供貨憑證,即供方發貨單(要有收貨人簽收);3、可以收集與債務人相關人員的談話錄音;4、收集債務人領到債權人票據的相關憑據;5、可到稅務部門調取債務人已將債權人開出的發票予以抵扣的證明。
(四)可考慮起訴債務人的次債務人(已到期債權),即以行使代位權的方式來清收債務
如果發現債務人確實沒有資產可供履行債務,但有到期債權不及時履行的?筛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73條的規定,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直接起訴債務人的次債務人,要求其代債務人償還債務。
(五)可通過調查債務人的出資情況,看其是否有出資不到位或抽逃出資。如果有的話,可申請追加債務人的股東為被告
如果我們用盡所有的方法調查發現債務人確實沒有履行債務的能力。最后我們考慮債務人如是企業的話,可調查其出資人當初在設立企業時出資有沒有到位,或者是債務人在經營過程中有沒有抽逃注冊資本。其實實踐當中有相當一部分中小企業在當初設立時不是出資不到位,就是存在抽逃注冊資本的行為。經調查,一旦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就可以依法追加債務人的出資人(股東)為被告,要求其在出資未到位或者抽逃注冊資本的數額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非訴訟追債與訴訟追債的法律結合
無論是通過訴訟的方式還是非訴訟的方式追債,其目的都是為了債權的實現。如果我們將訴訟的方式和非訴訟的方式有機地結合起來,那將會起到更好地實現債權的效果。
(一)以非訴訟追債為訴訟追債的前置程序
一般正常的追債程序就應當以非訴訟的方式為前置程序。也就是說先禮后兵,訴訟是萬不得已的方式。我想能通過非訴訟的方式解決欠款問題的,很少有人會放棄非訴訟的方式,而直接采用訴訟的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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