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水言 ]——(2009-9-19) / 已閱16385次
關于刑事二審簡易審立法的思考
宋水言
摘要
刑事二審案件全面開庭審理是刑事審判改革的一個方向,目前有不少地方刑事二審案件的開庭率要求達到百分之百。實踐證明,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既加大了法、檢兩家的工作量,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也不同程度影響了訴訟效率,同時并不必然提高訴訟質量。應當在二審程序中增設簡易程序,通過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這樣才有可能達到公平與效率的目標,從而實現內在公正和更多的公正。
關鍵詞 刑事二審;簡易審;立法;思考
刑事二審簡易審的提出
刑事二審簡易審的法律依據
刑事二審簡易審的前提、適用范圍、禁止性條件
刑事二審簡易審的立法模式
刑事二審簡易審的裁決
刑事二審簡易審的提出
2006年以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死刑案件,人民法院均開庭審理。相應的,一般刑事二審案件,開庭率也逐步提高。作為刑事審判改革的一個方向,目前許多地方法院要求刑事二審案件百分之百開庭。這種不顧案件具體實際一刀切的做法,導致了極大的司法資源浪費,筆者認為,為了在刑事二審程序中達到追求公平與效率的目標,應當在二審程序中增設刑事二審簡易審來避免這種吃力不討好的現狀。所謂刑事二審簡易審,是指對于不服人民法院刑事一審判決或裁定,且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上訴案件,在開庭審理前,由法官與檢察官達成合意,并在征求被告人意見之后,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簡化和省略某一庭審環節或某些庭審環節,使案件予以快速審理的一種庭審方式。
刑事二審簡易審的法律和現實依據
(一) 從法律的層面來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也就是說,刑事二審簡易審是有法律的發展空間。故此,應當將刑事二審簡易審制度從司法操作層面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以立法的形式確立其法律地位。
(二) 從司法實踐客觀基礎上看
公正與效率是當代司法改革追求的兩大主題和基本價值目標。公正與效率是兩項獨立的價值標準,在確保刑事訴訟過程和訴訟結果符合正義要求的同時,還應當使訴訟活動的效率得到提高。刑事二審簡易審可以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爭議不大的案件,進行一定程度的簡化可以加快結案進度,將更多的人力、物力節約下來,投入到真正重大、疑難、復雜、有影響的案件上去,實現所有案件的公正。
(三)從司法資源優化看
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在堅持刑事二審全面開庭改革方向的原則下,司法資源配置最優化、最大化是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最直接的現實依據,刑事案件的個案特性和發生數量是動態的、多樣化的,司法資源配置應當與刑事案件的處理相匹配,對不同的案件應有不同類型適用刑事二審簡易審的需要。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證訴訟公正和效率。
(四)從二審全面、全案審查原則來看
二審案件實行開庭簡易審,是建立在對上訴案件全面審查或全案審查的基礎上,重點針對上訴理由或者上訴爭議焦點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個別或一些環節進行簡化或省略。刑訴法規定的全面審查、全案審查原則,應當包括庭前的書面閱卷審查和開庭審理兩個內容。書面閱卷審查,就是對一審判決的事實及證據,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和全案審查,判斷該案是否符合刑事二審簡易審的條件。
(五)從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看
司法實踐中,很大一部分上訴人是抱著反正上訴不加刑,不訴白不訴;有的上訴人并沒有上訴理由,只是表示不服即提出上訴;有的是出于一審判決尚未執行,但為了達到在看守所服刑的目的,用上訴的方法阻止一審判決生效,使生效執行的刑期縮短到1年以內而提出上訴的。甚至個別上訴人只是為了出看守所遛一遛,到二審法院吃頓飯、改善伙食等荒謬想法而上訴的情況。對此濫用上訴權的被告人,由于我國沒有相關的上訴準許制度及對上訴理由的審查制度,造成了法律對此類上訴無約束力。二審簡易審就不必在濫用上訴權的被告人身上浪費精力。二審簡易審方式確能另辟途徑給予一定的制約,從這個意義講是一種刑事二審簡易審,為我國刑事上訴制度及庭審模式填寫了空白。
刑事二審簡易審的前提、適用范圍、禁止性條件
刑事二審簡易審的前提
適用刑事二審簡易審的前提有:1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及證據不持異議或基本不持異議。對罪過的心里態度是認罪或基本認罪。2 :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審判程序合法。3:檢、法兩家有一家提出并獲得另一家的同意,上訴人有辯護人的應當建立完備的庭前交換意見并備案。庭前交換意見主體不僅僅限于主審法官與出庭檢察員之間,可擴大為辯護人參與。這種庭審交換意見并不同于美國等國家的“控辯交易”,但可保證庭審質量效率的最優化。
刑事二審簡易審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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