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建昆 ]——(2009-10-12) / 已閱10576次
隱瞞父喪是變相剝奪士兵申請休假的權利
劉建昆
袁裕來律師在博客上發表《對何志輝兄的回應:再談士兵的國慶受閱與奔喪問題》,大有拳打棉花之感。我向來以為,不要和法學家尤其是法理學家談論具體的事件,他們擅長從倫理和價值上說一些玄之又玄的廢話,其實在法律技術上完全是無處著力的。
軍人享有休假的權利。《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規定:“軍人探親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處理個人事務。”我理解,為父奔喪,毫無異議的應該屬于處理個人事務的范疇。盡管我們現在已經不再畸形的從“父為子綱”“孝道”等傳統倫理出發看待這一問題,但是即便是現代社會家庭關系中,父子關系無疑仍然是的十分重要的。一般情況下,因為喪父而申請休假,與情與法(軍事條例)都不應該受到指責,甚至在我看來,這是一種權利。
但是軍人的天職決定了,其休假是具有嚴格的制度的,是受到各種條件、程序的約束的。除了《內務條令》所規定的“探親休假人員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路線、事由執行”之外,作戰任務停止休假制度也是極其重要的,即部分單位進入戰備狀態或奉命執行其它緊急任務,有權單位可以不批準甚至召回休假軍人,因此《內務條令》規定“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部隊緊急戰備需要召回時,請假、休假的人員應當立即返回部隊。”當然,需要有更為具體完備的軍事法令的支持。
無論國慶閱兵任務能否成為阻卻士兵休假的理由(緊急戰備),如果真如袁裕來律師所理解的那樣,“母親曾經將父喪的消息告訴了部隊長官,并且曾經希望兒子能請假”,而部隊擅自決定隱瞞這一情況,是不妥當的。這使士兵不能就是否請假作出判斷,實際上變相的剝奪了士兵申請休假的權利(當然,該士兵是否提出申請,申請是否獲得批準是另外兩回事)。
至于軍人與部隊之間的關系是否屬于行政法上的法律關系,有關侵權能否獲得行政法上的救濟問題,我記得德國似乎有這樣的制度,但在我國目前是沒有什么依據的,而且可以預見將來的希望也很渺茫。
二○○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