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成偉 ]——(2002-7-5) / 已閱234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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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B設立專家組(不遲于DSB第二次會議)[Art.6];專家組權限范圍的確定[Ar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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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組的組成[Art.8];專家組工作程序[Art.12;DSU附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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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組向當事方提交報告,中期評審[Art.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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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組報告的通過(60天內除非被上訴) [Art.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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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 (不超過60-90天);DSB通過上訴機構報告(30天內) [Art.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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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B監督報告的執行[Art.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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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執行的情況下,雙方磋商補償;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時,DSB授權報復[Art.22]
然而,無論新的WTO爭端解決機制取得了多么大的進步,必須指出的是,正如上訴機構在US-Lead and Steel(DS138)中指出的,“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中,DSU設想作為一項法律權利,只有爭端的當事方或第三方才能參與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程序。并且,根據DSU,只有WTO成員才有作為某一特定爭端的當事方或第三方參與的法律權利。正如我們在United States-Shrimp中所清楚指出的,‘…訴諸WTO爭端解決的權利被限于WTO的成員。根據目前的WTO協議及其適用協議的規定,這一權利不適用于個人或國際組織,無論政府性的或非政府性的’。我們在United States-Shrimp中也曾強調:‘…根據DSU,只有作為某一爭端當事方或已經向DSB通知其成為此爭端之第三方的利益的成員,才有向專家組提交提呈并由專家組審查這些提呈的法律權利。…相應的,專家組只對那些當事方或第三方在專家組程序中提出的提呈,才具有法律上的義務予以接受和適當考慮(due consideration)。’不是WTO成員的個人或組織,沒有向上訴機構提交提呈或被聽取意見的權利。上訴機構沒有法律義務接受或考慮不是WTO成員的個人或組織主動提交的法庭陳述(unsolicited amicus curiae briefs)。上訴機構只對那些某一特定爭端的當事方或第三方所提交的提呈才有法律義務予以接受和考慮”。〖7〗
至此,本文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一些概況作了簡單介紹,作者將在之后陸續推出的系列論文中對專家組或上訴機構在具體案例中做出的某些具有普遍意義的涉及DSU基礎問題的裁決進行分析論述。
【作者】劉成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國際法碩士研究生。
〖1〗 除另有特別標注外,本系列論文中所引用WTO案例均來源于:http://www.wto.org。
〖2〗 除另有特別標注外,本系列論文中所引用WTO協定文本均來源于:http://www.wto.org;并參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際經貿關系司譯:《世界貿易組織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對照),法律出版社,北京,2000。
〖3〗 參見Giorgio Sacerdoti,'Appeal and Judicial Review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Adjudication: The Case of the WTO Appellate Review',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d the GATT/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Petersmann Ed.):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London,1997;第271頁。
〖4〗 參見注釋〖3〗,第273頁。
〖5〗 WT/DS26/AB/R, DS48/AB/R/132。
〖6〗 參見注釋〖3〗,第274頁。
〖7〗 WT/DS138/AB/R/40-41。
作者將于首批節選書稿第二章(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Foundations and Causes of Action before the DSB)之精要,加以認真譯校并及時推出。敬請隨時關注并不吝賜教。作者聯系方式:E-mail: Genes@263.net; P.O.: 100872, 中國人民大學9-01碩士1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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