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紅良 ]——(2009-10-18) / 已閱7795次
律師調查權亟待進一步立法保障
楊紅良
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民事案件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一方面是出于對律師專業知識和訴訟能力的信任,另一方面則是希望通過律師獲得他們本無法獲得的證據材料,以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當事人這前一方面的期望,律師可以通過主觀努力盡可能地去達到,但對他們這后一個期望的實現,目前還需要我國立法在律師調查權方面的進一步改進。
今年年初,我受理了一個債務糾紛案件,代理本市一原告向遠在江蘇某市的被告追索幾十萬元的欠款。由于對方銀行賬戶等信息無從查找,我們決定先對他在該市居住的房子進行調查,看看那套房子是否屬于他自己的財產,以便采取相應的訴訟措施。我趕到了該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交了執業證和我們律所的介紹信,在《查詢申請表》里寫明了要查詢房產的具體地址和門牌號碼。接待人員接過我的材料,二話沒說地答復道:“不可以查的”。我問她什么情況下才能查,她說,只有法院正式立案了,憑立案通知書才給查。我據理力爭,說我方當事人知道了對方的財產情況才能決定是否起訴以及如何起訴,沒有這方面材料叫當事人怎么冒然去立案呢?可不管我如何解釋和請求,接待人員還是堅持“不可以”,絲毫沒有商量的余地。失望和無奈中,我只得悻悻地回到了上海。
今年八月份,我代理的一個繼承案件中,需要調查原告一兄長的子女情況。法院給開了調查令,被調查單位是浙江紹興某公安局。我趕了四個多小時的路到達了那個公安局的戶籍接待處,提交了證件和調查令,請那里的值班警察給予配合。經過戶籍資料調查,發現那里并沒有我所需要調查的信息。于是警察雙手一攤,告訴我說:“沒法發現這個人的子女情況!蔽乙笏麑⑦@一信息給予注明,并加蓋公章,警察說:“沒有就是沒有,不用注明的!蔽矣謴娬{說,我回到上海后要向法官提交調查情況,你們如果不給注明,無法證明我已經來公安局調查過啊。但無論我如何央求,警察還是不為所動,最后我只得拿著原封不動的調查令,又趕了四個多小時的路回到了上海。
對于上述這樣的情況,律師同行應該或多或少遇到過,調查取證難已經成為律師執業過程中一個很大的障礙。有一次,一位同事有點憤憤不平的回到所里,說想不通自己堂堂一個律師竟然被一個工地看門的老大爺擋在了門外。
其實,無論是房地中心的員工、工地的門衛,還是公安局的警察,我們都沒有必要去埋怨。要解決律師調查取證難的問題,還需要從立法層面上取得突破。
現行《律師法》對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作出了似乎明確的規定,但問題在于,如果被調查單位和個人面對律師的調查要求置之不理或者消極應付,怎么辦?目前的立法并沒有相應的規定。在律師的“公權力”色彩已經去除的現如今,按照“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的邏輯,如果沒有法律層面關于律師調查權在救濟和制裁措施上相應的跟進,律師的這一權利無疑會被架空。因為,出于各自的利益保護和崗位要求,在沒有強有力的“否則”規定的情況下,別說普通百姓,就是國家干部,在面對以“私權利”開展工作的律師的調查要求時,都會尋找千萬個理由予以搪塞,因為他們都知道,“我不做你又能拿我怎么地”?
“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律師的調查權最終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乃至司法的客觀公正。對那些無故不配合律師依法調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相應地規定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說到底,這也是公民基本權利的組成部分。
2009年10月18日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楊紅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