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0-20) / 已閱8187次
審查起訴與法院審理階段沒有疑難案件
龍城飛將
許多法學專家認為許霆案件和梁麗案件是疑難案件,我不這樣認為。實際上,疑難案件僅存在于刑偵階段,難在難以梳理、還原清楚當時發生的事情,即事實到底是怎樣的。在這個階段辦案人員可以進行合理的懷疑,再根據懷疑和線索尋找更多的證據,最后還原案件發生當時的真實情形。但到了起訴和法院審理階段的主要原則是“存疑不起訴”、“有利于被告”、“疑罪從無”。
許霆案件與梁麗案件所以被認為是疑難案件,原因在于人們把刑偵階段的有罪推測原則運用到起訴與審理階段。在這兩個案件中,事實部分,即刑事偵查階段是十分清楚的,人們對此并沒有什么懷疑。
當許多名家疾呼許霆案件、梁麗案件是復雜疑難案件時,我的觀點卻與之相反,我認為,這兩個案件到了起訴審理階段都不復雜,只要司法人員嚴格地按照法的規定辦案,都不是難辦的案子,僅僅是普通案件。
法律早就給出了起訴階段和審理階段的辦案思路:
在審查起訴階段,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2]。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規定的情形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3]。
在法院審理階段: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4]。
簡而言之,第一、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事實與相應的罪名規定完全符合,作出有罪判決。第二、事實清楚,事實與刑法相應的罪名規定不符合,找不到合適的條文與罪名,作無罪判決。第三、證據不足,做出無罪判決。
換一個角度,從事實是否清楚,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清楚的,一類是不清楚。其中事實清楚的可以做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兩類。
從是否做有罪判決,又可以再分為兩類:一類是有罪判決,另一類是無罪判決。其中無罪判決又分兩種情況,其一為事實清楚,依照法律應當作無罪判決。其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也只能作無罪判決。
這樣看來,在審查起訴和法院審理階段,不存在疑難案件。或者說這個階段的疑難案件對于檢察官和法官而言并不是疑難案件。
20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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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