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0-21) / 已閱11077次
但是,在全國的輿論面前,在眾目睽睽之下,這種不合法律規定,侵犯人權與民主的“司法實踐”遭到人們的拷問。
我們找出法律條文,照搬法律條文來研究許霆案件,刑法第3條有具體規定,是不懂法律。有人避開法律規定,“靈活應用”,“辯證理解”,硬要使用引起極大爭議的264條;罪與非罪尚未定性,尚未提出充足理由回答辯護人的觀點,就說“許霆有罪是肯定的”,匆匆忙忙適用刑法63條,還說是解決此疑難問題找到了一個出路,這就是懂法律?
我們講法律規定、講道理、講邏輯,成了不懂法律。不講法律規定,或者找來的條文根本不值一駁,根本不符合事實,也不講邏輯;論證許霆有罪的主張充滿邏輯矛盾,卻是懂法律。我們不知道,這是哪家的法律,是那條法律。
我們并不是主張許霆無罪,也不是有罪,我們主張根據事實與法律進行審理判決,有法律規定就判有罪,無法律規定就判無罪,我們成了不懂法律。而主張“許霆有罪”的人們,包括一些法律專家,找不出充足的理由說服我們,卻是懂法律的。不知道這些法律人、法學專家是憑什么這么“肯定”,而不是否定?
我們講法律,成了不懂法律。僅僅是講法理,把道德等于法律,把個人的理解和學理解釋等同于法律,成了懂法律。
如此發展下去,我們的法學成了什么殿堂?是不是研究“一個針尖上站幾個天使”的殿堂?
再說一句懂法律與不懂法律。你知道法的根源嗎?我想懂法律的你們一定是知道的。你們學法理學的時候老師一定給你們講過,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實則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那么,在中國,應由哪些階級的意志表現呢?
相信沒人敢公開地說,是權勢集團,是富人階級的意志。根據我們共和國的締造者們的設想,我們的國家是人民的共和國。根據國家宣傳機器向我們宣傳的,我們大家,包括“挺許派”和“倒許派”,都是國家的主人。雖然我們不知道,我們主人的權利實際能夠實現多少。
什么是國家的主人,就是能夠當家作主的人,就是有決定權的人。什么是共和國,就是民主的意思,即人民做主,不是統治者做主。在我們的國體下,沒有統治者,那些管理者只是人民的代表,人民的代理人。所以,法的最終本源在于人民的意志,盡管大部分人民不懂法。
法,就其根本原理來說,應當是全國人民的意志。徐松林教授指出,全國人民都覺得許霆案件有問題的時候,就不是人民的問題,而是法的問題。我很同意他的觀點。當然,我與徐教授有一點不同。其實,在許霆案件上,不是法律有問題,而是判決有問題。這里,不是法理問題,不是法律規定不對的問題,是司法問題,即如何適用現有法律的問題。
法,就其技術性方面,是由法學家完成的,這是社會分工使然,術業有專攻嘛。法學名家鄧正來老師翻譯的博登海默的《法理學》的副標題就是《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在書中,博登海默用很大篇幅講述法的方法與技術的一面。毋庸置疑,法的原則的方面,根本規定的方面,應當取決于社會的民主的基礎,社會組成人員的民意。法的技術方面,由法學家們實現。
所以,不懂得順應民意,與民意對抗的法律專家,實際上是掌握了法的技術與方法,忘掉了法的根本原則,學會了法的形式,忘記了法的根本內容。
寫于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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