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漢林 ]——(2009-10-25) / 已閱24020次
(五)程序性救濟權利對債務人人權的保障。執行程序中的“執行亂”現象大量存在,嚴重侵害債務人權利,有些法院超標的額執行卻知錯不糾,有的隨意變更被執行人,違規執行到期債權;有的因執行侵權卻拒不承擔責任;有的執行根據有瑕疵,卻對被執行人的抗辯置之不理而繼續執行;有的濫用執行權,給被執行人造成身體傷害等。針對這些執行瑕疵,不管是在實體訴權(基本人權)的保護方面,還是在程序性權利(異議權)的救濟方面,我國強制執行法均未給予關注,大量的違法執行導致權利受侵害卻無救濟途徑加以救濟,因此,筆者建議,從人權保護層面出發,法律應當賦予債務人在權利受侵害后的救濟權,借鑒國外立法,一方面可以規定程序意義上的執行異議制度,賦予債務人在執行機關程序違法或執行不當時的異議權,并設置執行裁決機構,專門負責處理執行異議,對處理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的執行裁決機構申請復議一次;除此之外,還應強化《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以利于債務人權利的保障。另一方面,還可以規定債務人實體意義上的救濟程序,即允許人債務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其目的在于提起以排除執行根據為目的的訴訟,以解決執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基于債務人對執行根據的抗辯權(這種抗辯權的理由必須發生在執行根據生效之后,若存在于執行根據生效前的抗辯理由,則應通過再審程序或其他程序解決)所提出的異議,這種實體意義上的救濟程序的設置,可以解決我國現行強制執行法律未賦予被執行人異議權而造成的債務人在執行中權利受損而無法救濟的問題,有利于債務人基本人權的保障。
(六)關于執行程序中對第三人人權保障問題,我國強制執行法律規定了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制度,但由于其自身程序過于粗陋,且現行法把對第三人異議的審查權賦予了執行機構本身,在執行機構內部不分權的情況下,很難保證執行異議的效果,最終不利于保障案外人的基本人權。鑒于案外人在執行程序中一般作為義務承受人,所以上述對被執行人的人權保障方面的討論基本上可以適用于案外人,完善的關鍵在于合理的設置第三人異議之訴,將異議權上升為訴權,通過訴權這一憲法性權利的行使來保障強制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的基本人權。
(1)《中國人權的基本立場和觀點》(之四),新世界出版社,2003年1月,第212頁。
(2)徐顯明:《人權研究》(第二卷),山東人民出版社,02年11月,序言第2頁。
(3)關于強制執行權的性質,有司法權說、行政權說、司法行政權說三種學說,本文采司法權說。
(4)沈德詠:《在全國部分高級法院執行局長座談會上的講話》,《強制執行指導與參考》02年第2輯,法律出版社02年9月,第11頁。
(5)常怡:《比較民事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02年12月,第771頁。
(6)田平安、馬登科:《民事強制執行中的人權保障》,人大復印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05年第9期,第9頁。
(7)高執辦:《“執行難”新議》、《強制執行指導與參考》02年1輯,第361頁。
(8)常怡:《比較民事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02年12月,第781頁。
(9)李浩:《強制執行法》,廈門大學出版社,04年5月,第246頁。
(10)李浩:《強制執行法》,廈門大學出版社,04年5月,第437頁。
(11)李浩:《強制執行法》,廈門大學出版社,04年5月,第471頁。
(12) 楊與齡:《強制執行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02年9月,第2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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