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1-4) / 已閱6984次
人治 法治 口治
龍城飛將
“人治”是指執掌國家權力者主要依據自己個人的判斷、好惡去處理國家政務。“法治”(Rule of Law),或者說“依法治國”,是指依照法律處理國家政務的治國方式。
“法治國家”是指在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基礎上該國家所處于的狀態,這是指國家權力的行使(立法、執法、司法機關等的活動)和社會成員們的活動普遍處于符合一種良好而完備的法律規則系統要求的狀態。
人類社會進入文明時代以來,在大部分地區、大部分國家的大部分時期都實行君主政治制度。伴隨著這種君主統治的政體制度的必然是以“人治”為特征的治國方式。在君主政體、注重人治的背景下,人們向往的理想的治國狀態就是賢人治理國家。這種賢人治國的理想認為,人類社會群體中有極少數人是圣人賢哲,他們智慧超群、品德出眾,應當賦予這些人以至上的權力,由他們完全根據其個人的判斷來處理國家和社會事務。
但是,人治的體制存在著巨大的風險,握有權力的人完全可能濫用權力,造成權力暴政。所以,人治常常被人們當作專制、權力的同義語,當作與法治對立的事物。
為了能使國家事務得到公正地處理,避免國家權力被用來謀取私利,就要依靠社會成員群體參與治國。而社會成員群體治國的方式就是,將社會成員群體依據自身的公正觀念對國家、社會事務所做出的判斷制定為法律,使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個體都依照法律行事,即實行法治。
我國現在正處于由人治到法治的過渡階段,主要的表現是,法治的理想和具體的要求已經體現在國家的理念中,體現在法律的規定中,但現實生活仍是充滿了人治的成份。人們一方面追求法治,與人治作斗爭,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常常與人治作妥協。最突出的表現是我國曾經有過權大還是法大的討論,實質上就是要人治還是要法治的交鋒。
現在卻存在著第三種治理方式:口治。
所謂口治,就是口水之治。
依據法治的原則,在刑事案件中,應當是依據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刑偵、起訴及審理等司法活動。但在許多案例中,司法人員遇有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形又想給犯罪嫌疑人定罪,同時引起全國人民強烈反對的情況下,某些專家學者就登場了。此時,他們引經據典,口若懸河,論證從法理的角度應當給嫌疑人定罪,盡管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有的學者還把這種情況說成是民意與法意的沖突。所以,某些專家的口水在某些情況下控制了案件的審理過程。所以,這些專家的觀點就構成口水之治。
實際上,民意與法意是一致的,不一致的是司法人員的做法及這些專家們的“法理”。
法律規定,罪刑法定,專家學們者論證根據法理可以定罪。
法律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定罪,專家學者們論證可以定罪。
法律規定,在中國的犯罪行為適用中國的刑法,專家學者們論證外國刑法如何,用外國刑法來替代中國的刑法。
當人們對專家學者們以法理代替法律給嫌疑人定罪的觀點提出質疑時,由于他們的聲音大,他們就說,你們不懂法律!看來,只有某些專家學者不管法律如何規定他只講他的法理,才是懂法。
但法理是不確定的,所以更大的危險在于,依據法理很容易給更多的人定罪,造成人人自危,最終這種方式可能會危害到我們國家的根基。
柳宗元曾講過,苛政猛于虎。
在我國法治過程中,口治猛于人治。
必須立即制止這種口治大于法治的不正常現象!
人民必須有清醒的認識,不要怕別人說自己不懂法,你只要認真地閱讀法律,用法律為武器與企圖用法理隨意地給人定罪,令人人自希的某些專家們作斗爭。
200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