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1-4) / 已閱5743次
評關于梁麗案件充滿辯證法的教授發言
龍城飛將
深圳檢方宣布,對梁麗不起訴。這個消息傳遍了中國的各種媒體,相信也會傳到國外去。因為這個簡單的案子引起的爭議太大了。老百姓直觀地認為梁麗的行為不是盜竊,公安卻振振有詞地說有證據證明梁麗是盜竊,檢方雖然開始并不支持盜竊罪的觀點,但仍把梁麗羈押了九個多月。
消息傳出后,人們開始了新一輪的討論,其中,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屈學武教授的觀點傳遍網絡:屈教授獲悉梁麗案有結果之后說:“這個案子對所有人都有一種儆戒作用 ”。
研究屈教授的話,發覺其中充滿了辯證法,即一方面是怎樣的,另一方面又是怎樣的。我對教授的觀點也只好是隨著這辯證法去思考,一方面贊成教授的一部分觀點,另一方面又認為教授一些觀點不能成立。
教授認為,梁麗的這種做法不值得鼓勵,不符合法律規定,更是不道德的。這個案子會給老百姓樹立一個法律的標尺,以后大家撿東西的時候就要想清楚,該不該撿了。同時也給深圳機場應該健全相關制度做出警示。這個觀點我相信大多數中國的老百姓,包括挺梁麗的人們,都會同意,自然我也同意教授的這些觀點。
但是,教授認為,“梁麗在法律上是踩鋼絲”,這些話總是令我們不十分明白。法律就是法律,對盜竊罪有著明確的規定。梁麗經歷了從無期到無罪的司法蹦極,確實可以說是走了一段鋼絲,因為這件事對她來說是太危險了。若沒有報紙媒體的披露,沒有廣大網民踴躍地發表意見,很可能是判她無期沒商量,誰讓她是社會的下層,是弱勢群體?
但是,從法律的規定來說,卻不存在走鋼絲。因為梁麗的行為是犯罪就依法定罪,不是犯罪就依法釋放,走鋼絲一說又從何談起呢?令她走鋼絲不是她的行為,而是我們的法律專家們,我們的司法部門的工作人員。這些人許多不懂法律,或者懂但明知而故意仍要以盜竊罪給她定罪,才使她跳了一回司法蹦極,走了一回“法律鋼絲”。實際上,這“鋼絲”并不是真正的法律的鋼絲,而是我國長期以來司法人員們業已習慣了的司法實踐。我國的刑法規定是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疑罪從無這些現代刑法的原則,但實際的司法實踐卻是憑著頭腦中的道德感覺、依照一些內部規定、習慣做法、領導指示來辦案。所以,說她走鋼絲不是她本人的行為,而是不遵守法律規定的中國的司法實踐。
接著,教授明確地表態說,“梁麗的行為是有盜竊嫌疑的”,這就更令人們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了。
我們可以請教教授,有盜竊嫌疑就一定是犯了刑法規定的盜竊罪嗎?顯然,深圳檢方的決定否定了教授的觀點。
我們還可以請教教授,這里的“盜竊嫌疑”是法律規定,還是道德評估?若是法律規定,則梁麗不可能不被起訴。若是道德評估,則教授又與其他一些名教授一樣,當人們講法律規定時,他們來講法理,講道德。當人們法理、講道德時,他們又來講法律規定,或以司法實踐來搪塞。
梁麗案件,也包括先前的許霆案件,實際上都給專家教授們上了一課,如果某些專家們違背法律的規定去胡亂作解釋,民意不答應,老百姓們會搬來法律與他們理論。因為民意是刑法的真正的基礎,而在這兩個具體案件上的民意又是最靠近法律的。此時,在大庭廣眾面前,什么內部規定、領導旨意、司法習慣等統統不敢再出來,因為這些東西從根本上違反憲法,違反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是見不得法律規定這面陽光的。他們唯一能做的就是嚇唬老百姓說人家不懂法律,或者在講法律的地方他們滑到法理上,講法理的地方又滑到司法實踐上。當司法實踐違反法律遭到人民大眾的反對時,他們就借助于專家的力量從法理的角度來論證。當專家論證不靈時,又說這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司法實踐。結果專家與司法界形成了一個脫離民意,實則是脫離法律規定的封閉的圈子,兩者互相論證,互相支持。
隨著民意的覺醒,人民發表觀點渠道的增加,這種封閉的脫離民意、脫離法律規定的司法實踐與專家意見應當逐漸地緩行。
所以,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律訓練,有一定文化,能看懂法律規定的普通勞苦大眾是真正懂法律的,而經過系統法律訓練的許多人卻把他們所理解的法律、或者司法實踐神秘化、去法律化。相信中國今后人廣大不懂法律的勞苦大眾給懂法律的專家們補課的機會會更多。而且,專家們確實該補課了,對同一個案件,老百姓們憑其直覺,憑其對刑法條文的認知,理解大致相同或相似的。倒是法律專家們的觀點彼此不同,千奇百怪,此時,要我們相信誰呢?真理只有一個,但n個專家的觀點至多有n-1個是正確的,有時甚至n-n都是錯誤的!
200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