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1-4) / 已閱7245次
古代寓言可以用來論證許霆的判決書?——再談許霆判決書的邏輯
龍城飛將
得到許霆重審的判決結果后,我還沒看到判決書,根據網上的資料,我在博客上發表文章:《許霆案判決書根本的地方不合邏輯》。在文章中,我提出判決書有五個地方存在邏輯矛盾:
其一、既然ATM是金融機構,許霆與機器交易就是顧客與金融機構交易,為什么機器出錯多給了錢,顧客要負刑事責任?
其二、既然許霆取1000元,帳戶扣1元,偷999元,許霆是為了取自己的錢偷了別人的錢,還是偷別人的錢的同時順便取自己的錢?
其三、刑法第三條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判決書為何回避?
其四、既然法律適用一律平等,為何銀行占了顧客便宜是民事行為,顧客占了銀行要負刑事責任?
其五、依法院的邏輯,許霆是自己認為銀行不知道他在取錢。那么,如果許霆說我知道銀行知道我取錢,他就不是“秘密”了?
現在,從網上看到了判決書,仔細核對上篇文章的觀點,發現我提出的問題沒有錯,而且也不會得到正式渠道的答復。
下面,依據手中的判決書,繼續就第五個邏輯矛盾展開一點論述。
許霆的行為到底是公開的,還是秘密的,人們已經質疑過多次了,但一直沒有得到一個依照法律規定的答復。陸續出來許多學理解釋,更有甚者,還有人提出“盜竊可以是公開的,搶奪倒可以是秘密的”,于中國人民的常理、于法律的具體規定都站不住腳。
有人為了論證許霆的行為是“秘密”的,用古代寓言“掩耳盜鈴”作比喻。說掩住耳朵的人以為主人不知道,去偷人家的門鈴,結果還是被人發現了,能說這個小偷不是偷嗎?許霆以為銀行不知道,就去惡意取款,最終還是被抓到了,能說許霆不是“秘密竊取”嗎?判決書說:“許霆系利用自動柜員機系統異常之機,自以為銀行工作人員不會及時發現,非法獲取銀行資金”,就是這樣的推理模式。
這種推理模式存在的問題是,我國刑事法律規定不得類推,判決書卻用古代寓言來推斷現代刑事案件,這是不妥的。其實,這個寓言的關鍵問題是,這個偷東西的人并不在于他是不是掩了耳朵。去偷門鈴,無論他是掩了耳朵,還是不掩耳朵,都是偷。許霆是用公開身份進入自己的帳戶,與掩耳盜鈴有本質的區別,這個類推是不成立的。
所以,判決書說“辯護人關于許霆的行為不屬于盜竊金融機構的辯護意見于法無據”,那么就是許霆的行為屬于盜竊金融機構是于法有據了,但是,這個可以為據的法在哪里呢?
網上流傳一種說法:這次判決書采納了我國兩位刑法學泰斗的意見。對此,我們要問了,刑法學泰斗的意見是法律的規定嗎?在許霆案件上,是執行刑法第三條的規定,還是執行法學泰斗的意見?
關于其中一位泰斗,本人曾寫過《關于張明楷教授<關于許霆案的思考>的分析》進行分析。張教授在文章中對根本的問題上沒有展開論述,只有說“許霆有罪是一定的”作為前提,然后又舉了一些例子。我在文章中指出其邏輯矛盾。至今,未見到教授對我提出的問題的答復,在人們講到的此判決書所采納的他的法律意見書中,也未對我提出的問題予以考慮,仍是堅持了其邏輯上存在矛盾的觀點。
關于法學泰斗,我們還要有一些問題。另一位泰斗曾長篇大論《罪刑法定的當代命運》 ,我曾細細地拜讀大師的著作《走向哲學的刑法學》,我的觀點在極大程度上受泰斗的影響。不知為什么,泰斗這次的意見卻與他一貫“罪刑法定”的主張相悖了。是不是泰斗因政治的需要,脫離了學術研究的精神,離開了法律的具體規定,去遵循“司法實踐”了。
類似的事情,在司法實踐中不難遇到,或者,簡直可以說是司空見慣。在SZ市BA區法院,我們一些朋友與該法院執行局的法官就有過類似的經驗。某法官依據其法院——僅僅是一個基層法院——的內部規定,這個內部規定與國家法律相沖突,秘不示人——使當事人損失十四、五萬元,法院一直庇護該法官。當事人向其負責信訪和法制問題的執行局秘書科長反映問題,最后卻變成與之論理。
該科長這樣回答當事人:“法律問題不是我說了算,也不是你說了算,你拿來法律條文也沒有用,這是司法實踐”。
當事人追問是誰說了算,這位可愛的秘書科長回答:“是我們領導說了算”。
當事人一方的法學博士當場予以駁斥:“應當法律說了算,你們再大的領導也要執行法律!”
在場的法院的五、六個人啞口無言。
最后的結果可以想象得出來,當事人被法官“黑”了錢,不能指望要得回來?法院、檢察院、政協、人大,沒有一個人會理你,因為你們的案子還沒有冤到許霆這樣!
20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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