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1-4) / 已閱9518次
廣州許霆與成都“許霆”
龍城飛將
兩個“許霆”,廣州許霆事情已經家喻戶曉。
去年,成都也出現一個“許霆”。有人使用自動提款機取款后,不慎將信用卡遺忘在提款機內。成都“許霆”張力鏡發現后,從卡內提取43000元現金。四川錦江區法院2008年2月28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張力鏡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2萬元 。
法律規定
相似案件,其實性質不同,法律有不同的規定。
成都“許霆”案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廣州許霆的行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定性為“盜竊金融機構罪”,但盜竊的本義是“秘密竊取”,這與許霆的公開行為極不相稱。有人解釋,這個“秘密”,是以許霆本人當時認為是秘密,就是秘密。有人解釋,盜竊罪可以是公開的,搶奪罪倒可以是“秘密”的。還有人解釋,盜竊罪,在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不能荷求一定要用具體的規定對應許霆的行為。所以,根據這些解釋,許霆一定是盜竊罪。這些解釋,在刑法理論上,站不住腳;在邏輯上,充滿矛盾;在法律上,直接違反了《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
法律適用
刑事案件,難的是對犯罪事實的確認。通過一系列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確切發生了一個什么樣的事情,這是很難的。云南的杜培武、湖北的佘林祥,都是對事實的認定錯誤,不是法律適用的錯誤。如果事實認定準確,對他倆人的判決就不能說是錯誤。
許霆案件,事實認定是清楚的,爭議較大原因在于法律的適用上。
成都許霆案:事實認定清楚——根據刑法第三條,法律有明文規定為犯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定信用卡詐騙罪——態度較好,情節不嚴重——判決緩刑。這樣的法院審理,一是堅持了罪刑法定,依法判決的原則,二是考慮到刑法的謙益性,考慮犯罪人的態度與情節,因而顯示出法治框架下的人文主義關懷,體現出司法領域的民主與人權的理念。
廣州許霆案:事實認定清楚——刑法第三條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但要給他定罪——找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定盜竊金融機構罪,引起全國輿論嘩然。
主觀惡性
兩人的主觀惡性是相似的。兩人都不是竊國大盜,都是生活在社會下層的貧苦百姓,都是初次犯事。
動因
有人用“誘惑偵查”來形容他倆的情況,但我不同意這種看法。他們倆人都是在天上掉下來的餡餅面前,一時把握不住自己,銀行也不是有意設陷阱。就廣州許霆案件而言,有人要追究銀行的責任,這似乎扯得遠了點。即便銀行工作人員的行為構成瀆職犯罪,與許霆也扯不上邊,應當是另外一個案件。
我覺得,這兩個人的行為,更像是“激情犯罪”。據統計激情犯罪“在我國已占到一般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并且呈愈演愈烈之勢”。
“激情犯罪”的行為人沒有犯罪預謀、犯罪計劃,“小不忍出大禍”,犯罪行為有偶發性、突發性、極端性的特點,但犯罪沖動的蓄積、暴發卻有一定的必然性,犯罪心理的構成既有教養、經歷、性格因素,也有復雜的現實因素,這就是“激情犯罪”的魔鬼誘惑——“心魔”加外力。
我國刑法專家指出:“激情犯罪是指在強烈而短暫的激情推動下實施的暴發性、沖動性犯罪”。“激情犯罪是一種帶有明顯情緒、情感色彩的犯罪,在犯罪心理學中屬于情緒性動機犯罪,其實質是行為人在消極激情作用下實施的犯罪行為” 。
激情犯罪的成因:第一,從主體看,這類人生活經歷坎坷,遭受過較多失敗,或是與自己的理想有較大差距,經常產生挫敗感。性格內向、自卑,遇到消極激情事件的發生,立即會產生犯罪沖動,引發犯罪行為。第二,從社會地位看,社會弱勢群體更容易產生激情犯罪。弱勢群體經濟困難、社會地位低下、社會資源分配不均,在心理上更多地體驗到不平衡感與生活挫敗感。第三,激情犯罪案件的誘因多為強烈的刺激事件,以兩個“許霆”為例,“犯罪”行為具有突發性。相應地,這類激情犯罪的最終結果和社會危害并不是十分嚴重的。
國家審計署發布的2008年第2號公告,是2006年底結束的《18省市收費公路建設運營管理情況審計調查結果》 。2號公告指出:有16省市違規設立的收費站至2005年底共違規收取通行費146億元。與許霆案件相比,這種收費簡直就是明搶,試想,一個過路人,不留下買路錢怎么能過得了關卡?這種收費真正是有組織、有預謀的違法行為,為什么不是犯罪?刑法上有沒有相應的規定?能不能構成強買強賣罪?
公訴人在庭審時說:“生活中難免有各種各樣的巧合、誘惑和選擇,以不變應萬變的是我們內心的善和對法律的敬畏,別人的東西即便無人看管也不能拿,不義之財不可取” 。這個話是對的,但在現實中是難以做到的。比如對社會上有權有勢、地位很高的人,也應當用這個標準來衡量,但實際上這類人更容易成為竊國大盜,不會去追求許霆情境下的“蠅頭小利”。所以曾有人提出“高薪養廉”,實際上只是空想。地位高尚的人們尚且如此,更何況“許霆”們這些社會地位低下的人呢。
態度
成都“許霆”:認罪態度好,被判緩刑。
廣州許霆的態度也是好的:一是他取錢后等著銀行來找他。二是途中主動與銀行聯系過。三是一再要求他父親代他還錢。
悔罪、悔過?
成都“許霆”,行為是刑法有明確規定的罪行,所以,他自知這一點,為自己的行為悔罪,為女兒取名“思憶”,為警醒自己。
廣州許霆,其行為刑法沒有相應的規定,所以,他對自己的行為,是悔過。但他為自己拙劣的辯護,卻得到檢察官的不滿:說他“沒有徹底的悔罪表現”。這都是“罪刑法定”、“無罪推定”害了他,他寄希望于依照法律的審理,但法庭的氣氛卻是他的罪與刑似乎已經事先設定了 。
如果許霆當庭是“悔罪”,他說,“我有罪,我犯了盜竊金融機構罪”,是不是憑他的這話就可以給他定盜竊罪?理由很充足,他自己都認了嘛!顯然,如果沒相應的事實和對應的法律規定支持,這樣判決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而許霆當庭只是“悔過”,并要求他的父親幫他退賠,并為自己作了拙劣的辯護,此起公訴人不滿,此時他“悔罪態度不徹底”,是不是他已經逃脫不了被定罪的命運?如此看來,他是認罪是有罪,不認罪也是罪,總之,認與不認,都是判他有罪。
退賠
成都“許霆”被抓后,積極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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