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1-4) / 已閱5526次
許霆案件:“無知者無謂”?
龍城飛將
2008年3月初,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張明楷教授在山東大學法學院作了一場《關于許霆案的思考》報告,有網友將教授的講話整理發表在網絡上。學習了教授的文章后,我對教授的觀點產生一些疑問,寫了《關于張明楷教授<關于許霆案的思考>的分析》。有幾位新浪網友留言道:“一派胡言”,“支持你的網友應該大多是非法律界人士”。我寫了文章回復:《不懂法律的支持判決許霆無罪?》匿名新浪網友又留言道:“樓主自己是法盲,還在這胡說,真是應了那句無知者無謂”。
我一直持這樣的觀點:“當一個人把法律給不懂法的講懂了,這個人就是法律學到家了。大道至簡。換成現代語言說,就是,任何法律都不應脫離法理。而法理,并不是神秘的,遠離勞苦大眾的。相反,許多法理應該來自生產與生活,只不過是法律的角度細化了一些,帶了一些技術性的因素”。
當然,我并不固執,不會硬堅持自己的觀點,前提是,別人的觀點能夠說得出道理。所以,歡迎批評我的網友對我的“一派胡言”認真地進行批評,我這“法盲”一定虛心學習。
涉及到一個年輕人一輩子的自由與幸福,給他定罪量刑時一定要慎之又慎,這是符合我國法治精神的。我并不反對給他定罪,只要證據確定的情況下,法庭所確認的事實要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事實清楚,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依照《刑法》第3條判決:“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事實清楚,找不到相應的罪名,仍應依照《刑法》第3條判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所以,對刑事案件來說,難的是對事實的認定,通過一定的證據確認是否發生了什么事。實事清楚后尋找相應的法律就簡單多了。許霆的案件屬于后一種情況,所以,我一再強調,許霆案件不復雜。
但是,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人們把事情搞復雜了。找不到相對應的罪名,腦子里卻想著一定要給他定罪,這就是問題所在。如果找到了相應的罪名,全國輿論斷不會引起如此軒然大波。
想給許霆定罪的人們思維充滿了邏輯矛盾。主張許霆應作無罪判決的人們發現了這些邏輯矛盾 ,但定罪派一直在回避這些矛盾,只是說,“你們不懂法律!”
最后的結果決不是依法審判,而是這兩種力量的對比。所以,我們可以明白這樣一條道理:法是理與力的結合。有理,沒有力,此時的法是蒼白的。有力,沒有理,此時的法不成其為法,只能是惡法。每一個判決,實際上就是司法的實踐。若判決與法的規定相去甚遠,就是司法實際對法律和法理的對抗,對法的基礎的對抗,就是一種法的流失。
法的基礎是什么?法的基礎至少可以分為政治基礎和經濟基礎兩個方面。政治基礎包括民主、自由、人權與正義。經濟基礎就是現在的商品經濟。作為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的法,是由這些基礎決定的。作為實踐的法,人們實際感受到的法,就是霍姆斯大法官所言之“法官判決之法”,這兩者是極大不同的,雖然我們制定法國家本不允許法官“造法”,不允許法官的判決脫離法的規定。所以,如韋伯所言,法官的審理與判決過程應當像是一種機器生產的過程,輸入案情和法律,輸出判決。我認為,這種機器的征程中間不要發生化學變化,只要物理變化。最可怕的是,在機器中發生了化學變化,輸入天鵝,產出丑小鴨。也可能相反,輸入丑小鴨,產出天鵝。
到文章結尾,還得學一下文字:“無知者無謂”是“無所謂”,還是“無畏”的筆誤?
寫于:2008-3-13
電郵:zjysino@163.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附:匿名新浪網友的留言與我的回復:
[匿名] 新浪網友2008-03-07 15:05:35 :有的地方一派胡言。
龍城飛將 2008-03-07 15:26:36 :歡迎對一派胡言的地方批評指正
[匿名] 新浪網友 2008-03-10 12:22:58:關于張教授對許霆案的分析還是有理有據的,只是整理編輯者水平的原因,加之有些內容沒跟上,疏漏了許多論據觀點,對沒有完整的記錄張教授觀點的文章加以如此詳細的評論,很欽佩。但您沒有完整的聽過張教授的講座,所以您并不了解完整的張教授觀點,所以您好多觀點只是以偏概全了。
龍城飛將2008-03-10 12:31:34:可否找到張明楷教授的全文,我好對照自己的觀點進行反思
[匿名] 新浪網友 2008-03-11 16:20:55:飛將軍,您的觀點實在沒有說服力,我并不崇拜張教授,相反他的在其他問題上的有些觀點我也不認同,但是您反駁張教授的理由確實站不住腳.要不是工作太忙,我真想和你討論討論.我想,支持你的網友應該大多是非法律界人士。
龍城飛將2008-03-11 18:52:08 :回復文章:不懂法律的支持判決許霆無罪?
[匿名] 新浪網友2008-03-13 13:01:33 留言:樓主自己是法盲,還在這胡說,真是應了那句無知者無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