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0-30) / 已閱10216次
許霆案判決書根本的地方不合邏輯
龍城飛將
沒有看到判決書原件,根據(jù)網(wǎng)上看到的資料,感覺該判決書并沒有解決原先輿論嘩然的問題,也沒走出我在《許霆案重審一審可能再判有罪》、《許霆案罪與非罪判決的經(jīng)濟學基礎》中的預測,一定會再判有罪。判決有罪,雖然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jù),但可以進行“解釋”,可以附會,這樣才可以使因許霆案件產(chǎn)生的一系列利益關系得以平衡。判無罪,有法律依據(jù),就是刑法第三條,但會產(chǎn)生一系列新的利益沖突。所以,此次判決,如我之前一系列文章中所言,一定不會依照法律判決,因為這是要求依法判決與進行有罪判決的較量,是力的較量。
所以,想對許霆進行有罪判決,固然有認識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利益的原因,由利益關系產(chǎn)生的“力”。一旦判決他無罪,公安是不是抓錯了,檢察院是不是起訴錯了,法院是不是出錯案了,許霆是不是要求國家賠償,其他許霆案件的當事人會不會提出類似的要求。大家已知云南的另一個許霆——何雷,若判許霆無罪,何雷也會要求翻案,云南的政法機關會答應嗎?當然,成都的“許霆”和廣州的“女許霆”與許霆的案情并不相同。
無論如何,根據(jù)我國的法律和法治原則,法院都應當遵照法律進行判決,不能根據(jù)所以的司法實踐,靈活理解,擴大解釋,類推定罪。無罪判決會觸動一些利益關系,卻標志著中國法治的進步,同時也是我們幾千年專制國家的歷史性進步。
由于有罪判決的思路在先,找不到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在后,所以才引起輿論嘩然。一個合乎法律規(guī)定的判決,應當在有罪判決的思路與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之間,在許霆的具體事實與罪刑法定的具體規(guī)定之間找到橋梁。此次判決書恰巧暴露出這個橋梁沒找到,兩者之間仍是天塹,即在判決書得以成立的根本問題上存在嚴重邏輯問題。
根據(jù)判決書觀點,ATM是金融機構(gòu)。既然如此,許霆與機器交易就是顧客與金融機構(gòu)交易。這是順著法院邏輯的必然結(jié)論。這樣,問題就來了,為什么顧客與金融機構(gòu)之間進行交易,金融機構(gòu)的機器出了問題,顧客就要負刑事責任?
依法院的說法,許霆是取1000元,帳戶扣1元,許霆偷了另外的999元。這就是說,許霆是每取自己的一元,同時偷取999元。這也是說不通的。這里,許霆到底是為了取自己的錢偷了別人的錢,還是偷別人的錢的同時順便取自己的錢,攪和在一起,說不清了。
刑法第三條規(guī)定: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判決書似乎回避了輿論一再提到的刑法第三條和刑訴法關于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規(guī)定。判決書為什么要回避刑法最基本的規(guī)定,我們覺得是問號。
我國法制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法律適用一律平等。但判決書回避了輿論一再提出的,同是銀行與顧客之間的交易行為,銀行占了顧客便宜,要千辛萬苦才能追回,銀行不負任何責任。顧客占了銀行便宜,卻負刑事責任。這是違反了適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則。
本案的核心焦點是“秘密竊取”。法院認為“秘密竊取”是行為人自認為“秘密”。那么,如果許霆說,我是想占便宜,知道銀行也能找到我。銀行不來找我,我就先用這筆錢去做生意。銀行找到我,我就歸還他。根據(jù)判決書的邏輯,如果許霆這樣回答就不是“秘密竊取”,是公開拿錢了。實際上,許霆也是這樣供述的?吹降牟牧现v,他曾經(jīng)等銀行來追他,中間主動打電話給銀行,還想先把這錢作為資本,掙了錢再還銀行。
所以,綜合地依據(jù)法院的邏輯,此時應當是判決不是“秘密竊取”才對呀,為什么還是判了有罪?根本的原因在于,利益使然。
幾千年來,中國是一個專制國家,F(xiàn)在,民主與自由的春風已經(jīng)吹進了中國,并且體現(xiàn)在憲法和刑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上,就應當不折不扣地執(zhí)行法律,而不是以司法實踐來抵消法律的規(guī)定。
縱觀中國的法治氣氛,可以發(fā)現(xiàn),盡管中國現(xiàn)時有罪推定的氣氛很濃,這只是對社會下層的老百姓而言,實際上對竊國大盜又是寬容得很。我們廣大的網(wǎng)友,無論是有罪派,還是無罪派,沒有必要也不應該與法院和檢察院斗氣。持這兩種看法的人們,加上法院、檢察院、律師、媒體,甚至包括許霆及其家人,大家的目標應該是一致的,就是認清事實,對照法律,找到一個依法判決的路徑。共同的目標應當是打擊犯罪,保護人民。
對許霆這類沒有前科,主觀惡性不大,一時不能自控,且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罪的情形,社會應當寬容,不應對他科以重刑。如果對這種小問題的人科重刑,對竊國大盜寬容,長此以往,會顛覆我們國家的社會基礎。相信許霆這類的人們,經(jīng)此磨難,若依照法律以民事方法解決,可能他一生一世感謝社會,還會用自己的事例教育周圍的人們,對社會有極大的幫助。若強行判他有罪,甚至是重罪,在法律上找不到相應的條文,一方面會動搖國人對司法體系的信任,另一方面,長期的監(jiān)禁,與另外一些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大的罪犯關在一起,出來之后的他可能生活毫無著落,真的可能把他逼成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違反了我們進行刑罰的初衷。我們應當對此種前景有所預測。
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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