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建龍 ]——(2002-7-12) / 已閱27043次
我國現行戒毒體系的反思與重構
姚建龍*
(華東政法學院,上海 200042)
[摘要] 我國當前實際吸毒人數已經遠遠超過鴉片戰爭前夕的吸毒人數,吸毒的危害盛于瘟疫,吸毒問題已經“涉及中華民族的興亡”(江澤民語)。強調對吸毒成癮者毒癮的戒除是目前世界各國的普遍態度,但是我國現行戒毒體系還存在諸多不足,值得反思,高復吸率是我們不情愿承認,卻不得不正視的嚴峻事實。目前應該統一制定戒毒法,改革自愿戒毒,完善勞教戒毒,把強制戒毒納入勞教戒毒,建立以勞教戒毒為中心的中國戒毒體系。
[關鍵詞] 吸毒 現狀 危害 戒毒體系 反思 完善
[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識碼] [文章編號]
我國目前的戒毒體制概括而言包括強制戒毒與自愿戒毒兩大部分。強制戒毒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執行的強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機關執行的勞教戒毒兩大部分。另外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實際上也要對吸毒成癮的罪犯強制戒毒。(為了論述的方便,也為與一般情況下所用“強制戒毒”含義一致,除注明“廣義”外,本文所稱“強制戒毒”都專指公安機關強制戒毒。)自愿戒毒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在家庭或其他私人場所進行戒毒;二是在經有關機關正式批準的專業醫療機構中進行戒毒,不過目前的公安機關強制戒毒所和勞教戒毒所也收治部分自愿戒毒人員。本文所探討的自愿戒毒主要是指第二種情況。應該肯定,我國目前的戒毒體制對于遏制毒品蔓延的趨勢,挽救大批身陷毒海的吸毒人員發揮了重大的作用,但是多種戒毒方式并存的戒毒體制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了諸多弊端。衡量戒毒體制成敗的最好標準是毒癮戒斷率的高低。以筆者在戒毒所工作期間的切身體會,綜合諸多專家學者的研究調查成果,我國目前的毒癮戒斷平均復吸率保守的估計也當在90%以上。筆者不敢斷言我國目前的戒毒體制是基本失敗的,但是其弊端值得我們反思。
一、對自愿戒毒的反思
1、反思之一——自愿戒毒的合法性
自愿戒毒與強制戒毒之間在法律上是存在沖突的。在筆者所掌握和查閱的資料范圍內尚未見到有哪個法律法規明確、直接賦予自愿戒毒這種戒毒方式以法律依據。以下幾個法規中的規定似乎勉強可以看作自愿戒毒存在的法律依據。1995年國務院發布的《強制戒毒辦法》第21條規定:“醫療單位開辦戒毒脫癮治療業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批準,并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醫療單位開辦的戒毒脫癮治療業務,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公安部關于貫徹執行<強制戒毒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第6款規定:“根據《強制戒毒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及時將批準開辦的戒毒醫療單位情況通報有關地方公安機關,以便當地公安機關依法進行監督。各地公安機關均不得與醫療單位聯合開辦戒毒治療場所或收取戒毒醫療單位報酬后強行送吸毒人員到該單位進行戒毒治療。公安機關設立的安康醫院,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并經衛生廳、局按照衛生部制訂的《戒毒醫療機構驗收標準》審驗合格后開展自愿戒毒治療業務的,應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制訂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公安機關在安康醫院開設強制戒毒所的,按照強制戒毒所的管理規章制度進行管理。”1996年《衛生部關于加強戒毒醫療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其所附的《戒毒醫療機構驗收標準》,對戒毒醫療機構做了一定程度上的規范。2000年公安部發布的《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強制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員”。這些“法律依據”有幾個共同特點:一是都屬于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二是發布機關的級別較低(級別最高的是國務院,其他都是國務院各部門);三是都沒有明確、直接賦予自愿戒毒以法律依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3款規定: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1990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8條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由此可見,對吸毒成癮者一律予以強制戒除是由我國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所規定的,是我國對待吸毒成癮者的基本態度。強制戒毒(廣義)與自愿戒毒在法律上是相抵觸的,在實踐中也會導致許多矛盾。譬如,對于自愿戒毒人員還要不要給予治安處罰?自愿戒毒與強制戒毒誰具優先性?等等。2000年全國人大通過的《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既然如此,自愿戒毒這種戒毒方式存在的合法性則頗值懷疑。
2、反思之二——自愿戒毒的合理性
在實踐中,自愿戒毒也是弊端迭出,這使人又不得不懷疑其存在的合理性。(1)自愿戒毒往往成為吸毒者規避法律懲處的借口。筆者在戒毒所工作期間,有些吸毒人員就曾向筆者坦言:當禁毒斗爭的“風聲較緊”時他們就采取自愿戒毒的方式躲避風頭,因為如果被抓獲就可能受到拘留、罰款、強制戒毒甚至勞動教養1—3年的處罰,而在自愿戒毒機構里他們自由、安全、“合算”得多。另外,自愿戒毒對他們至少還有兩個好處:一是降低對毒品的耐受性,重新吸毒時可以獲得更大快感;二是暫時緩解缺乏毒源的危機。(2)自愿戒毒沖擊著強制戒毒(廣義)工作。我國有關法規規定開展自愿戒毒業務的機構是醫療單位(主要是在精神病院內設立),也允許強制戒毒所收治自愿戒毒人員,部分勞教戒毒所實際上也在以各種形式收治自愿戒毒人員。自愿戒毒相對而言,可以給強制戒毒所、勞教戒毒所帶來較大的經濟利益,實踐中,自愿戒毒往往成了部分強制戒毒所和勞教戒毒所創收的捷徑。有限的戒毒藥物、經費、人力被用于謀取經濟利益,強制戒毒工作不可避免的受到沖擊。(3)自愿戒毒在管理上存在先天不足和諸多弊病。自愿戒毒人員對于戒毒醫療機構而言,他們是病人,醫生對待病人所采取的管理措施特別是強制措施必然受到很大限制。對吸毒人員的矯治可以說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們雖然不能說每一個吸毒人員都惡習較深,但是僅僅出于控制毒源、戒除毒癮的需要也得對他們進行嚴格的管理,甚至是人身、自由的控制。這是醫療機構所難以做到的,即便是采取了嚴格的管理、強制措施,在法律上似乎也缺乏依據。很多自愿戒毒所實質上無法控制毒源,邊戒邊吸的情況并不少見。有些自愿戒毒機構還常常出現醫護人員被毆打現象。甚至有些自愿戒毒機構竟成了一些毒犯銷售毒品的窩點。[1](4)自愿戒毒復吸率極高。由于自愿戒毒的時間一般很短;采用的多是藥物脫癮治療法,而目前的戒毒藥物又有很大的局限性;自愿戒毒機構的管理還存在先天不足等原因,因此自愿戒毒的復吸率普遍非常高。有人對自愿戒毒、強制戒毒、勞教戒毒三種戒毒方式作過比較,結果表明,自愿戒毒的復吸率最高,例如,北京市某戒毒醫院的戒毒者的復吸率在90%以上,[2] 另有資料反映戒毒醫療機構的復吸率在95%以上。[3] 據廣州市禁毒辦統計,廣州市1996年底有15間自愿戒毒所,戒毒時間僅為15-20天,復吸率幾乎為100%。[4] 另據廣東省有關部門對373名吸毒成癮者的調查,自愿戒毒的復吸率為93.6%。[5](5)自愿戒毒存在的目的與自愿戒毒機構贏利性目的存在沖突。我國之所以允許自愿戒毒制度的存在是出于矯治吸毒成癮者、提高毒癮戒斷率的目的,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自愿戒毒機構本質上還是一種贏利性機構,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屈從的往往是前者。實踐中許多自愿戒毒機構為了經濟利益對于毒癮沒有戒除者也允許出院,甚至還出現過個別自愿戒毒所為了經濟利益向戒毒者出售毒品的惡性案件。
二、對強制戒毒的反思
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禁毒的決定》第21條規定對于吸毒成癮者予以強制戒除。1995年國務院根據《關于禁毒的決定》制定發布了《強制戒毒辦法》對強制戒毒場所的建設、管理、戒毒措施、生活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之后公安部又發布了《關于貫徹執行<強制戒毒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等規定對強制戒毒制度做了進一步的完善。據統計,目前,全國共有強制戒毒所746個,1991年至1999年期間,全國強制戒毒達90多萬人次,僅1999年就強制戒毒22.4萬余人次。[6] 強制戒毒已經成為我國戒毒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治理毒品問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它在實踐中所暴露出的許多不足之處,也值得我們反思。
1、反思之一——強制戒毒所的設置與管理
近年來由于戒毒的社會需求不斷增長,強制戒毒所的設置與管理一度較為混亂。有些地方因為經費不足等原因,強制戒毒所名義上是由公安機關開辦,實際上是與企事業單位、武警、軍隊、地方醫院甚至個人合資開辦;一些地方的強制戒毒所條件較差,實際是與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養所合設;有些強制戒毒所以贏利為目的,重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收費混亂,甚至只要交錢即可走人,社會影響很壞;有些強制戒毒所管理混亂,甚至不能控制毒品的流入,出現所內吸毒的嚴重問題;有些強制戒毒所倉促上馬,條件簡陋,缺乏甚至有些根本不具有必要的醫療設備和專業戒毒醫護人員;有的強制戒毒所用藥混亂,不遵守國家對戒毒藥物和方法的規定,甚至導致新的藥物濫用;有的強制戒毒所不僅治療方法簡單,而且根本無法做到從生活管理、毒品教育、心理治療和康復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還有些強制戒毒所存在打罵、虐待戒毒人員現象。強制戒毒所的設置與管理混亂曾經一度達到較為嚴重的程度,為此,公安部在2000年連續發布《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和《關于清理整頓強制戒毒所的通知》,對全國的強制戒毒所進行清理整頓。
上述不良情況的存在不僅會嚴重影響戒毒的質量和效果,而且往往使戒毒流于形式,導致嚴重的不良后果。從短期角度看,它不能保障戒毒質量,不能從挽救吸毒者和預防復吸的角度有效地使吸毒者擺脫毒品;從長期角度看,其不良后果是使這些戒毒者重新流入社會,不利于有效控制復吸。多次戒毒失敗的經歷還會傷害戒毒人員的戒毒信心,產生逆反心理,使他們形成對戒毒的錯誤認識,非常不利于以后的戒毒和康復。另外它還會嚴重影響我國戒毒工作的聲譽。
2、反思之二——強制戒毒并非完整的戒毒過程
《強制戒毒辦法》規定強制戒毒的期限為3-6個月,特殊情況延期的實際執行的強制戒毒期限連續計算不超過一年。在實際工作中,強制戒毒的期限一般只有3個月,有些地方的強制戒毒機構在執行時還縮短治療期限,短至1-2個月。[7] 在如此短的期限內要完全戒除毒癮是不可能的。根據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和衛生部藥政管理局1993年發布的《阿片類成癮常用戒毒療法的指導原則》規定,完整的戒毒過程應包括生理脫毒、心理脫毒和善后輔導3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在3-6個月內可以解決生理上對毒品的依賴性,第二階段一般需要3-5年時間解決心理依賴性問題。而《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對強制戒毒期滿后,經檢驗已生理脫毒的戒毒人員,由強制戒毒所所長批準后辦理出所手續,發給《解除強制戒毒證明書》,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也就是說,自愿戒毒也許還可能徹底戒除毒癮,而強制戒毒則至多只能戒除生理毒癮,不是完整的戒毒過程。生理脫毒至多只能說明毒癮的暫時終結,有些戒毒專家曾經坦率的指出:病人出去后復吸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如果病人出去后心情煩悶,他會去找毒品,如果他身邊還有"粉友",他就能接觸到毒品,如果他能接觸到毒品,復吸基本上是早晚的事。[8] 這種并非完整的戒毒過程的結果必然是復吸率很高。據昆明市強制戒毒所對1990-1993收治的8000名吸毒者的調查,綜合復吸率為85%,而另外15%并非都是戒除了毒癮,其中吸毒致死、繼續吸毒并以獲取毒資為目的進行犯罪的占了相當一部分比例。[9] 也有許多資料顯示強制戒毒的復吸率在90%左右或以上。另據廣東省有關部門對373名吸毒成癮者的調查,強制戒毒的復吸率為88.5%。[10]
3、反思之三——強制戒毒在我國戒毒體系中的地位
對吸毒成癮者一律要由公安機關強制戒毒是我國對待吸毒成癮者的基本態度,也是我國戒毒體制的主體部分,這一點在2000年國務院發布的《中國的禁毒》白皮書中有較為明確的說明。白皮書中寫到“中國從國情出發,以強制戒毒為主體,采取多種辦法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此處所言的強制戒毒是專指公安機關強制戒毒。當然,這還可以從有關法律規定、收容戒毒人次數量、強制戒毒所的數量、分布等方面得以體現。把以一種并非完整的、高復吸率的戒毒方式作為挽救吸毒者的主要方法,作為國家戒毒體制的主體部分,顯然不合理。多年的戒毒工作實踐也表明,這種以強制戒毒為主體的戒毒體系,既沒能有效地挽救吸毒成癮者,也未能遏制吸毒蔓延趨勢。當然這是一個我們不情愿,但卻不得不面對的客觀事實。強制戒毒的高復吸率在此不再贅述。如果把1990年《關于禁毒的決定》的公布作為強制戒毒制度創建的起點話,那么與十年的強制戒毒工作實踐相對的是我國官方公布的吸毒人數從1990年的7萬人增長到1999年的68.1萬人,十年幾乎增長了十倍。因此,強制戒毒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它在我國戒毒體系中的地位應該進行調整。
三、對勞教戒毒的反思
一般認為勞動教養是對具有輕微犯罪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具符合勞動教養收容條件的人所采取的一種具有強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其目的是把他們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和遵紀守法的社會主義公民,進一步維護國家的治安秩序,為社會主義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是我國預防犯罪、減少犯罪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近50年來,它教育、感化和挽救了一大批違法犯罪分子,對于預防、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勞動教養成為一種戒毒方式和國家戒毒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緣于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該決定第8條規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經“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其后有關法律法規又對強制戒毒后又復吸要依法送勞動教養進一步做了明確,如《公安部關于貫徹執行<強制戒毒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強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依法送勞動教養。”隨著我國吸毒問題的發展,吸毒勞教人員的數量不斷上升,在全部勞教人員中的比例有的省高達80%以上,多個省份接近或超過50%。[11] 1999年全國戒毒勞教所(隊)有168個,在所勞教戒毒人員達12萬人。[12] 實踐證明:勞教戒毒是禁毒斗爭系統工程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對于教育、感化、挽救吸毒者,遏制毒害蔓延,凈化社會風氣發揮著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勞教戒毒工作是一項全新的工作,一些地方的勞教戒毒工作起步較晚等原因,勞教戒毒工作在某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戒毒工作的發展需要,存在著不少亟需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1、反思之一——勞教戒毒在戒毒體制中的地位與適用條件
雖然勞教戒毒已經在戒毒體制中居于重要地位,成為我國主要戒毒方式之一,但是它尚非我國戒毒體制的主體,這是與勞教戒毒的優勢和治理吸毒問題的需要不相稱的。據調查,在自愿戒毒、強制戒毒、勞教戒毒三種戒毒方式中,勞教戒毒的復吸率最低。青海省勞教局1995年末對1990年以來西寧地區解教人員的調查表明,復吸人數占調查總數的73.2%。其中復吸人員的58%被捕或重新被勞動教養,復吸后死亡的比例為7.5%;廣西強制戒毒勞教所1997年對1995年以來兩市、三縣解教人員的調查,3年以內解教人員的綜合復吸率為75%;[13] 云南省第一勞教所連續多年的跟蹤調查表明,該所解教人員的復吸率一般在85%左右或略高。[14] 來自上海戒毒勞教所的一項調查:該所對1998年度和1999年上半年解教、居住在楊浦、虹口的172人進行調查,戒段率達到15.7%。[15] 毒癮戒斷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應該說這些數據是令人鼓舞的。前文已經述及,完整的戒毒過程應包括生理脫毒、心理脫毒和善后輔導3個階段。根據國際上戒毒工作的經驗和司法病理學研究成果,要徹底戒除毒癮需要在無毒的環境中接受至少3年時間的心理治療。勞教戒毒不僅在戒毒期限上相對較為科學,它所創造的良好的戒毒環境也是其他戒毒方式所無可比擬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強制戒毒的高復吸率會導致勞教戒毒人數的不斷增加,比重越來越大的復吸人員需要由勞教戒毒去應對。因此,勞教戒毒必然也應該成為我國戒毒體制的主體。
目前,勞教戒毒的適用條件是“強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這一條件規定不盡合理。強制戒毒并非完整的戒毒過程,其高復吸率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嚴峻事實,而戒毒失敗尤其是多次戒毒失敗的經歷會造成非常大的負面影響,嚴重挫傷吸毒成癮者的戒毒積極性和信心。必須強制戒毒失敗后才可能適用勞教戒毒,其結果必然是錯失最佳戒毒時機。1996年對824名吸毒成癮者的調查中,有87.5%的被調查者認為戒毒者的復吸率在90%或以上,認為在80-90%之間的有6.6%,認為復吸率在80%以上的只有5.9%。其中認為復吸率在95%以上的占調查總數的64.1%。[16] 這一調查表明:在經過長時間、反復的吸毒、戒毒經歷后,吸毒者的戒毒動機會降低到一個相當低的水平,這是一個惡性循環。
2、反思之二——勞教戒毒的性質
立法上,勞動教養的性質幾經演變。創始之初,它既是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種安置就業的方法。[17] 80年代初,勞動教養的性質被確定為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和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18] 這種提法放棄了安置就業的提法,明確了勞動教養行政措施的性質。90年代初,提出對勞動教養人員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針,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19] 1991年國務院發布的《中國人權狀況》提出“勞動教養不是刑事處罰,而是行政處罰”此后國務院又認定勞動教養所是國家治安行政處罰的執行機關。[20] 實際上又確認勞動教養是一種治安行政處罰措施。理論界對于勞動教養的性質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教育挽救措施說,二是行政處罰措施說,三是變相刑事處罰說。[21]確立勞動教養的性質應該以立法為準,因此當前勞動教養的性質是治安行政處罰措施,這也是勞教戒毒的性質。因為勞教戒毒還承擔了強制戒除毒癮的功能,因此勞教戒毒還具有了強制戒毒措施的性質。
勞教戒毒的治安行政處罰措施性質與強制戒毒措施性質地位是有區別的。目前,勞教戒毒主要還是一種治安行政處罰措施,強制戒毒措施的性質居于從屬的地位。這一點首先可以從立法對勞教戒毒的表述中可以看出。《關于戒毒的決定》第8條規定:吸毒成癮者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公安部《關于貫徹執行<強制戒毒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標題是“嚴禁吸食、注射毒品,堅決依法查處吸毒違法人員”。其具體內容規定“強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依法送勞動教養。”其次,勞教戒毒本質上還是勞動教養,只不過是比普通勞動教養多了一個“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毒癮的要求。再次,在司法實踐中,勞教戒毒與勞動教養時實際也并無太多區別,其強制戒毒措施的性質并不明顯。目前的勞教戒毒是勞動教養工作體制的一部分,它與普通勞動教養之間實際并無太多的區別。筆者曾經在勞教戒毒所工作,勞教戒毒所一墻之隔即是一普通勞動教養所。筆者切身的感覺是兩者無論是在管理、教育、生活衛生、醫療、生產等各方面,實際區別不大。在許多地方勞教戒毒與普通勞動教養即便是在形式上也未區分開來,即沒有單獨設立勞教戒毒所,勞教戒毒放在普通勞動教養中,單獨編為勞教戒毒大隊或中隊,少數地方甚至吸毒勞教人員與普通勞教人員混押混管。
勞教戒毒的性質主要不是強制戒毒而是行政處罰,這是一個誤區。首先,毒癮是否戒斷是衡量勞教戒毒工作成敗的關鍵。吸毒勞教人員解教后又復吸毒,能說勞教戒毒是成功的嗎?其次,處罰無濟于事。世界上許多國家,如瑞典,曾經實踐過以嚴厲的處罰措施來對付吸毒問題,結果并未奏效,它既沒能遏制吸毒蔓延的趨勢也無助于毒癮的戒除。因此,越來越多的國家改變對待吸毒者以處罰為中心的傳統立場,而將注意力轉向幫助和促使吸毒者戒除毒癮上。再次,處罰吸毒者在法理上欠缺充足的依據。絕大多數吸毒者染毒的起因是好奇、趕時髦、擺闊、治病、賭氣等,少有危害國家興衰、禍及民族安危或者破壞社會秩序等加害動因。一項對426例吸毒成癮人員的調查表明:吸毒的原因僅為好奇心驅使(65%)和他人影響趕時髦(19%)的,即占了84%的大多數。[22]吸毒在理論上被視為一種無被害人犯罪,吸毒者本身也是毒品的受害者,有些吸毒者還是被引誘、教唆、欺騙或強迫而染上毒癮。可以說絕大多數吸毒者都是欲罷不能。這可以從吸毒成癮者自愿戒毒的經歷中得到說明。一項對1141例吸毒成癮者有效個案調查顯示:有859人自報曾經自愿戒毒,占有效個案總數的75.28%。其中,曾經自愿戒毒3次及以上者有435人,占有效個案總數的38.12%;自愿戒毒21次的有204人,比例為17.88%;自愿戒毒1次的有220人,比例數為19.28%。[23]
3、反思之三——勞教戒毒的管理、教育等工作
勞教戒毒工作發展迅速,吸毒類勞教人員激增并成為勞動教養收容的主要對象只是近幾年的事,而整個勞動教養制度,如工作方針、管教、生活衛生、醫療、生產等等大都是以普通勞動教養人員為對象,總結幾十年的經驗而構建的。但是,從近年來勞教機關收容教育改造吸毒勞教人員的實踐看,吸毒勞教人員作為勞教人員中的一個新類型,他們的違法原因、思想表現、年齡結構、文化程度以及個性特征等方面與普通勞教人員有較大區別,尤其是在生理上、心理上和行為上與普通勞教人員明顯不同。勞教戒毒工作的這些新特點,要求采取相應的,當然也是不同于普通勞動教養工作的管教、醫療、生產等工作模式。但是在對吸毒勞教人員的管理教育等方面,目前尚缺乏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原有的管理教育制度和措施有許多方面不適應,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困難和矛盾。從某種程度上說,現行的以普通勞教人員為對象構建起來的勞動教養制度,尤其是在具體工作模式和規定上,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的勞教戒毒工作。
4、反思之四——勞教戒毒的期限。
在期限上,勞教戒毒并無特殊規定。1979年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規定:“勞動教養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要徹底戒除毒癮,一般需要在無毒的環境中矯治不低于3年時間。勞教戒毒相對于其他戒毒模式,最大的優勢在于其戒毒期限上。但是由于缺乏適應勞教戒毒特點的期限規定,實踐中各地對于勞教戒毒的期限在1-3年的幅度內適用不一。需要指出的一點是,1-3年尚僅為勞動教養的宣告期限,由于勞動教養在減期、提前解教等方面幅度較大,實際執行的勞動教養期限一般都不會有3年。以筆者在勞教戒毒所的工作體會,一般而言吸毒勞教人員實際執行的勞教期在其宣告期限的1/2至3/4之間。這意味著,勞教戒毒的期限優勢大打了折扣。
一個我們不得不正視的客觀事實是:毒癮戒斷是一項世界性的難題。目前,國際上戒毒的鞏固率只有9%,[24] 即使科技比較發達,戒毒技術比較先進的美國等發達國家復吸率一般也在90%以上。[25] 戒毒工作頗有成效的新加坡,其復吸率也高達70-80%。[26]我國的復吸率同樣不容樂觀,專家學者們調查研究的結論雖然有一定差別,不過大致都在85%以上。有一項調查似乎更能說明我國目前的復吸率現狀。這項對145名二次勞教的吸毒人員調查中:123人認為,在自己了解的人當中,沒有人戒毒成功;22人認為有1-3人戒毒成功;認為4人以上戒毒成功的為零。而所謂戒毒成功也僅表現為1年以上,最長的為1年零4個月。[27] 在吸毒人群中流傳著這樣一句話“吸毒的人一生只能坐兩種車——囚車、靈車”。基于絕大多數吸毒者難以挽救的客觀事實,當前勞教戒毒除了應該承擔起矯治、挽救吸毒者的職能外,還應承擔起讓社會免受吸毒者危害的職能。《南方周末》曾經刊載過一篇文章,該文談到既然戒毒總體上不會成功,那么戒毒所存在的意義何在呢?文章認為,因為吸毒者大都通過違法犯罪的手段獲取毒資,因此吸毒者關在戒毒所內可以減少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這是戒毒所存在的主要意義,誠哉斯言。被譽為保安處分制度創始人的德國著名刑法學家李斯特有句名言:“矯正可以矯正的罪犯,不能矯正的罪犯不使為害。”[28] 這也應該成為我國勞教戒毒制度的價值取向之一。勞教戒毒1-3年顯然難以實現這一價值取向。
5、反思之五——勞教戒毒的經費問題
毒品會嚴重損害吸毒者的身體健康,吸毒勞教人員大都食欲不振、體質很弱、抵抗力差,在其康復、治療的過程中營養需求量遠遠超過普通勞教人員。因為長期、反復吸毒,吸毒勞教人員大都不同程度的染有其他疾病,需要治療。吸毒勞教人員戒除毒癮需要一定的藥物,這不是一筆小數目。然而,根據現行政策,國家對送勞教戒毒者沒有收取戒毒費用的規定,勞教戒毒治療費用又缺乏財政保障,治療費用無來源。目前,在多數地區吸毒勞教人員的生活、醫療費用與普通勞教人員并無區別。有些地方政府自行規定勞教戒毒人員的戒毒費用由其本人負擔,暫時不問這種“土規定”的合法性,它能夠在多大程度上落實頗值懷疑。長期吸毒耗資巨大,沒有多少人可以承擔得起吸毒的開銷,再者,吸毒人員在勞教前都經過公安機關強制戒毒,大部分還曾經自愿戒毒,有的還是強戒、自戒多次,因此可以說絕大多數吸毒勞教人員都是一貧如洗。個別地方雖然給予勞教戒毒一定的財政補貼,但不過是杯水車薪。經費壓力和困難是目前勞教戒毒工作最突出的問題之一。沒有經費保障,勞教戒毒工作如何進行?
四、重構我國戒毒體系的建議
針對我國現行戒毒體系的不足,參考國外戒毒工作經驗,提出如下建議:統一立法,改革自愿戒毒,完善勞教戒毒,把強制戒毒納入勞教戒毒,建立以勞教戒毒為中心的中國戒毒體系。
當前,我國戒毒立法非常薄弱,缺乏戒毒工作的統一立法,自愿戒毒、強制戒毒、勞教戒毒各自為政,而自愿戒毒還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這種狀況嚴重阻礙戒毒工作的發展,迫切需要改變。立法機關應抓緊制定我國的統一戒毒法,鑒于戒毒工作涉及吸毒成癮者的人身自由,根據2000頒布的《立法法》,這一立法工作應由全國人大進行,不宜再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
目前的醫療單位開辦的自愿戒毒機構主要是以贏利為目的,這是自愿戒毒弊端叢生的主要原因所在。建議不允許以贏利為目的的自愿戒毒機構存在,實現自愿戒毒向公益性質的轉變。世界上允許自愿戒毒存在的國家或地區,自愿戒毒機構大都是由社會自愿人員、宗教團體等開辦,非以贏利為目的,這值得我國參考。
以教養的方式戒毒,正日益引起世界各國的重視。不久前美國政府為菲律賓和泰國的好幾個以監獄為基地的戒毒中心提供資金,因為這兩個國家都在嘗試用教養所戒毒方式對付毒品泛濫的措施。[29]我國戒毒體系的發展、改革方向應是以勞教戒毒為主體的,不過勞教戒毒還需加強完善。鑒于勞教戒毒與普通勞動教養的重大區別,建議勞教戒毒從普通勞動教養中分離出來,改革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強制戒毒措施,淡化其處罰色彩。建議把強制戒毒納入勞教戒毒體系,作為勞教戒毒工作的第一步,其主要任務是實現吸毒成癮者的生理脫毒。生理脫毒后再轉入勞教戒毒所,進行心理脫毒和不良行為矯治。有些國家也有類似的做法,例如馬來西亞規定,吸毒成癮者要在強制性改造營接受為期2年的強行戒毒與勞動改造,而后轉到戒毒護理中心進行為期2年的治療、康復,再進入社會,重新就業。建議根據完整戒毒過程的要求和需要改革勞教戒毒期限,定為3-5年。加強勞教戒毒的“向后延伸”工作,勞教戒毒機構和社會幫教組織要注重對復歸社會后的戒毒人員的善后輔導、監督工作,避免戒毒成果功虧一簣。
戒毒工作的經費保障是一個重大問題,它關系著戒毒工作能否順利進行。應該力爭建立國家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家屬或者吸毒者個人的多方位、多層次、多渠道的戒毒經費保障體制。當前應著重加強對禁毒工作的宣傳力度,讓全社會都積極參與戒毒工作,加強戒毒經費的募捐工作,擴大戒毒經費的社會來源。建議借鑒“希望工程”的成功經驗,開展類似的活動。
參 考 文 獻
[1] 戒毒掙錢兩不誤 戒毒所內販賣毒品[Z]. http://www.sina.com.cn.
[2] 京城戒毒一瞥[N]. 北京日報, 199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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