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紅良 ]——(2009-11-5) / 已閱8914次
“有關規定”
楊紅良
近日,我代理的一樁商事仲裁案件終于結案了,但接到裁決書后卻又徒增了一份不安和不解。這份立即生效的法律文書,對作出裁決結果的實體性法律依據的解釋可謂語焉不詳、遮遮掩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定”。面對當事人“有關規定到底是什么規定”的詢問,我無言以對,但還是表示不同意他們認為這個案子審理中“有貓膩”的看法,雖然內心多少有點疑惑和矛盾。
我們經常看到“有關部門”這個詞語,且多半在政府公文中出現。這種用法,其實古已有之,原來叫做“有司”,意思是與所涉及的行政事務有關的職能部門。政府公文中不具體明確哪幾個部門應該干活,而只是說“有關部門”,目的在于讓相關的職能機構都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責,以免有的部門自覺不自覺、有理或無理地以自己部門不是主管部門為由而推脫責任,以致最終無法落實工作。所以,指令和安排行政事務時用這個“有關部門”,可以說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當然,至于少數部門接到這樣的通知或紅頭文件后仍無動于衷,且以“又沒有規定是我們部門”為其不作為尋找理由的,則另當別論。
但法律裁判文書就不一樣了。法律裁判文書是對訴諸公堂的當事人自己已經沒法調和的矛盾作出的決斷,并且是以法律和公權力的形式和名義。盡管要面對社會公眾,但法律文書首先和直接面對的是當事人各方。訴訟也好,仲裁也罷,一旦國家法律體系中有了對實體權利義務的明確規定,就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來斷案,而不能再依賴司法人員或司法機構的主觀臆斷和善良愿望。當然,在極端情況下,有的案件中確實會涉及當前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的內容,這就要依賴司法的主觀能動性了,西方世界的“自由心證”,在此意義上有其合理成分。但是,無論如何“心證”,總歸還是要回歸到現有的基本法律規定,相信目前我國的司法人員已經早已超越了只熟悉道德而不知法律規定的水平。這種規定,也就是裁決的法律依據,對司法人員和司法機構來說,可能已經爛熟于心,但對于當事人來說,則可能是“大姑娘上轎,頭一遭”,所以,司法文書中應當有個明確的交代:這個結論得以作出的究竟是哪部法律,是這部法律的第幾條、第幾款?只有這樣,才能讓拿到等待已久的結果的當事人口服心也服,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定紛止爭,即便不服,也可以有針對性地采取后續救濟措施。
以“有關規定”作為結論依據的司法裁判文書,肯定不是僅此一份,但真的希望以這樣的司法裁判文書越來越少,直至沒有。參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基本原則,這一愿望當不為過。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楊紅良律師
200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