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小春 ]——(2009-11-7) / 已閱15707次
由于和解和調解協議缺乏法律強制力,所以經營者翻臉賴帳是常有的事,因此,必須解決和解和調解協議的效力問題。即在條件成熟時,賦予和解和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具體可作如下規定:第一,
明確和解和調解的有效成立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以保證和解協議和調解協議的真實有效;第二,規定和解和調解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反悔而導致另一方起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對原有的消費糾紛進行審理,只對和解協議和調解協議的合法有效性進行審理;第三,賦予經過公證的和解協議和調解協議以法律強制力,和解協議和調解協議經過公證程序后,一旦當事人拒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整合行政管理部門資源,成立專門的消費糾紛處理行政機構
加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已成為當今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發展趨勢。美國、日本等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經驗表明,除了建立一套完善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外,組織機構的健全也至關重要。因此,面對我國目前條塊分割的工商、衛生、質量和技術監督、商檢等權限重疊的行政管理部門,我國有必要借鑒美國、日本的組織機構設立模式,對上述這些部門進行整合,設立一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政府職能機構,以統一規劃、協調、處理牽涉面極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事宜,從而為受害消費者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懲處等工作。實踐中也有不少地區進行了探索,并取得良好的效應,如深圳市于2008年11月成立了由深圳市消委會、工商局牽頭,16家政府職能部門和13家行業協會組成的消費糾紛合作解決新機制——消費者權益服務站。截至2008年7月底,深圳市已建立消費者權益服務站1068家,這些權益服務站建立后,在工商部門、消委會的監督指導下自覺履行社會責任,通過“和解”方式方便、快捷地將消費爭議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成功率達到80.5%。[9]
(三)構建方便快捷的消費糾紛仲裁機制
由于仲裁具有一裁終局的特點,因而,它相對于訴訟來說,成本較低,時間快,如果有一套方便可行的仲裁制度的話,消費者是非常樂意選擇仲裁的。為了解決我國消費糾紛仲裁率低的現狀,我國不少地方也進行過探索,如,2003年11月廣州市仲裁委與廣東省消委會聯合出臺了《消費爭議特別規定》,根據該規定,消費者與商家發生爭議申請仲裁,爭議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可當天提出,當天仲裁。西安市仲裁委與西安市消費者協會于2008年3月14日聯合成立陜西省首家消費糾紛速裁中心。該中心規定,凡消費者與商家發生糾紛,當場調解不成,只要雙方同意即可直接進入速裁中心進行仲裁,裁決結果具有法律效應,商家若不執行,消費者可持裁決書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10]這些制度出臺后,都曾發揮重要作用。我國完全可以將這些成功的做法推廣至全國并寫入法律。具體構想就是在我國各地設立消費糾紛仲裁辦事機構,消費糾紛辦事機構的仲裁人員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消費者協會、技術監督、物價、衛生、商檢、商業、供銷、城建、旅游等有關部門組織法律、經貿、技術質量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律師以及仲裁委員會派設的專業仲裁員組成。同時在消費者協會內部設立仲裁委員會的分支機構,專門處理小額消費糾紛。[11]
(四)建立適應消費糾紛解決特點的訴訟機制
針對目前我國的消費訴訟制度的缺陷,雖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經在積極探索、嘗試靈活、便捷的訴訟方式。但就全國來說,還沒有建立起一套適合解決我國消費糾紛特點的訴訟制度。因此,建議在地方人民法院探索、實踐的基礎上,建立以下二個適應消費糾紛特點的訴訟機制。一是建立小額消費糾紛訴訟法庭。小額訴訟法庭是解決消費糾紛的特殊訴訟制度。小額訴訟法庭性質上屬于司法制度,但卻能節省大量開支,做到低成本高效率,它是解決小額債權債務爭議的一種簡便程序,由于其簡便靈活的審理方式和簡易的程序,被許多國家所采納,如英國、加拿大、美國、日本、法國等《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小額訴訟法庭。目前,我國不少地方也已開始探索試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如黑龍江省和湖南省的某些市人民法院設立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法庭,專門受理小額的消費糾紛訴訟案件。在小額索賠法庭中,可以實行一審終審等特殊訴訟制度,以解決訴訟途徑的高成本,低效率,使消費者進行訴訟的積極性提高。二是建立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在消費糾紛中,無論是涉及商品質量、格式合同、商品房,還是涉及公共服務價格、旅游等服務,侵權的對象往往都是群體消費者,而且這些侵害群體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同時具有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雙重性質。這類案件的勝訴既為消費者討回了公道,又懲罰了違法行為,對建立誠信消費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我國也應適時地建立適合于解決群體消費糾紛的公益訴訟程序,同時,賦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代表消費者利益和國家利益提起訴訟的職權,以更好地追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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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向華,朱靜.我省首家消費糾紛速裁中心成立[N].陜西日報,2008-03-14,(1).
[11]張小奕.試論我國消費爭議仲裁體制的構建[J].理論前沿.2007,(14):27.
該文發表于《特區經濟》2009年第10期。
莫小春 (廣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 廣西南寧 5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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