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曉波 ]——(2002-7-12) / 已閱28346次
四、建立和完善我國對抽象行政行為監督機制的構想
目前我國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還很不完善,為此我提出如下構想:
(一) 完善權力機關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
盡管我國憲法賦予了權力機關有審查行政機關法規、規章的權力,但由于沒有規定一套完整、具體的監督程序,這一監督實難發揮作用。今后應重點從權限和程序上予以加強和完善。筆者認為:第一,權力機關應當設立一個專門委員會負責審查行政機關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在作出一個行政規范性文件之前,應將文件草案連同可行性實施意見一并報送權力機關的該專門委員會,由該委員會進行審查。第二,權力機關必須對其他抽象行政行為在實踐中的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該抽象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應切實履行監督職能,及時予以撤銷。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權力機關監督法律正確實施的職能。
第三,在程序上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制定抽象行政行為時應接受本級立法機關的詢問,及時向立法機關備案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立法機關的質詢和詢問予以答復。最后,還應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質和法律意識,增強其監督的責任。
(二)設立聽證程序
抽象行政行為通常歸為單方性行為,是行政機關首長負責制的產物,行政機關多從自己的角度出發制定與相對人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其民主性存在嚴重缺陷。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很多國家都相繼建立了聽證程序以彌補抽象行政行為在制定中缺乏民主性的不足。為從根本上保證抽象行政行為在制定時的合法性和民主性,我國應結合我國的實際借鑒有益的經驗建立抽象行政行為的聽證程序。
(三)賦予相對人對所有抽象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請求權
現行的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相對人不能對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復議,行政機關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大多數局限于由自身啟動的自我反省和自我批評上。缺少來自于外部相對人的發動和參與,相信依靠行政機關的自我約束就能達到監督的目的,這種思想不僅顯得比較幼稚,實踐中也是極不現實的。賦予相對人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復議權,使監督來自于相對人,是極為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四)逐步確立法院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判監督權
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到行政復議中,還不能說已對其實施了最有效的監督。因為行政復議雖然是由相對人提起和參與,避免了僅由行政機關自我啟動的缺陷,但從行政復議的性質看,這仍然是同一系統內部的監督,仍然克服不了自我監督的局限性。而權力機關的著眼點是對整個社會進行宏觀調控的立法工作上,很難顧及到紛繁復雜的行政事務,加之法律規定 的不完善,使其同樣存在著監督不力的缺陷。正是由于以上原因,許多國家都將法院的司法審查作為監督抽象行政行為的最徹底和最有效的手段。我國應由人民法院作為專門的法律機關對抽象行政行為行使審判監督權,對保護公民權利,防止行政權力濫用和腐敗,維護社會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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