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閔 濤 ]——(2009-11-9) / 已閱3632次
北安法院注重刑事附帶民事調解
閔 濤
近年來,北安法院少年法庭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盡量使附帶民事部分調解達成協議,努力做到案結事了。日前,該少年法庭在審理張南、張德故意傷害一案時,該庭主審法官考慮被害人實際情況,經過對雙方當事人曉之以法、情法交融地耐心調解,附帶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二被告賠付被害人家屬人民幣7萬元;同時考慮被告人張德父母年歲較大,張德是家中的主要勞動力,且系從犯,并有自首及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情節,從有利于生產、生活和穩定的角度出發,對被告人張德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后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良好。
該少年法庭注重針對個案的具體情況,靈活運用調解手段,妥善處理民事賠償問題。一是通過耐心細致地宣講有關法律規定、司法解釋,講解有關案例,正確引導被害人及其親屬轉變態度、冷靜對待,隨后再適時展開調解工作。二是針對不同案件的特點,積極發動當事人所在單位、社區以及親朋好友等外部力量協助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互讓互諒,達成和解;并積極深入被告人居住地走訪鄰居、進行社區調查,了解被告人的經濟狀況和賠付能力,努力使調解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三是注重加強調解中的舉證、質證及認證說理,把握民事賠償與刑事處罰的關系,將是否積極主動賠償作為對被告人量刑的一個重要情節,促使被告人積極主動地賠償受害方損失。四是針對輕微刑事案件,被告人認罪悔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從而達成和解協議的,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給予免予刑事處罰或從輕判處非監禁刑。五是在審理共同犯罪有在逃人員的案件時,針對個案,靈活運用法律,在切實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不加重其他民事被告人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