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貴 ]——(2009-11-12) / 已閱11145次
打擊洗錢犯罪的意義
錢貴
二十世紀中期以來,洗錢犯罪逐漸成為世界公害和全人類面臨的共同課題,各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組織犯罪及其洗錢犯罪活動。洗錢犯罪活動為犯罪行為人安全自由地支配犯罪收益創造了條件,為重新犯罪提供了物質基礎,同時也為司法機關查處犯罪設置了障礙。此外,犯罪分子為了洗凈臟錢,往往采取收買、賄賂等手段,引誘政府官員和銀行職員,從而滋生腐敗,導致社會風尚淪喪。更為重要的是,由于洗錢犯罪是在金融領域內進行復雜操作,往往涉及的領域廣,資金大,轉移快,具有突發性,極容易引起金融危機和信任危機,甚至嚴重威脅到國家安全。
打擊和預防洗錢犯罪,具有重要的意義。懲治洗錢犯罪,不僅是為了預防和制裁洗錢行為本身,同時也是為了預防和制裁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等上游犯罪。從預防犯罪的角度看,犯罪分子從事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很大程度上是為了獲取非法所得,如果犯罪分子認識到黑錢的使用困難重重,其犯罪的風險、成本增大,那么他的犯罪原動力就會少得多;從制裁犯罪的角度看,對上游犯罪的偵查往往可以從犯罪行為的最后一環,即非法所得的使用入手,通過追查洗錢犯罪,收集有關證據,不僅可以進一步查處上游犯罪行為人,還可以使偵查機關節省大量的人力、財力,甚至避免不必要的犧牲。
在我國,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迅猛發展的同時,有關的洗錢犯罪活動也呈現出不斷增長的趨勢。特別是隨著國內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有組織犯罪的抬頭和日趨嚴峻,洗錢犯罪活動業已成為危害我國金融秩序的一種嚴重犯罪。雖然我國于1997年3月1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了洗錢罪,但洗錢對大多數人來說還是一個新鮮事物,人們對洗錢活動還缺乏了解和研究,反洗錢立法也顯得相對簡單。筆者試圖從分析洗錢的概念、洗錢罪的認定等入手,比較世界上一些國家對洗錢的法律規定,并結合我國洗錢犯罪的實際,嘗試對我國反洗錢立法與司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