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淮林 ]——(2002-7-13) / 已閱12789次
淺談檢察機關文證審查的法律地位、作用和內容
齊淮林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技術裝備科,安徽利辛,236701)
[摘要] 檢察機關文證審查職能作用,有其法律地位,通過其對審查技術資料證據實現其作用,是檢察技術進行法律監督的體現之一。有其對技術資料證據審查的特定內容。
[關鍵詞] 法律監督;檢察技術;文證審查
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技術是檢察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正確履行檢察權,運用科學技術解決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獨特手段和方法。檢察機關的文證審查檢察技術工作以科學、準確、可靠、穩定的特性,在審查、復驗、復核案件中有關的技術資料證據,從技術方面查明案件的客觀事實、做到證據確實充分,從而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和起著其他法律監督手段和方法無法替代的獨特作用。
1 文證審查的法律地位: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審查起訴部門對審查起訴案件中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審查的,可以送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后應當出具審查意見”;這項規定即是法律規范中對文證審查所處法律地位予以確立的法律依據。
檢察機關文證審查法律地位的確立在此前的法律規范中并未予以明確確認,即使檢察技術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也只體現在鑒定方面,檢察技術法律監督也僅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審查、復驗、復核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中的技術資料證據;(2)對公安機關在偵查中運用刑事技術是否合法實行監督,這些體現在偵查監督職能中,也主要是檢察起訴部門的工作,而未能真正使文證審查在法律規范中予以明確確立。
2 文證審查的作用:
文證審查檢察技術工作在法律上的地位體現出它在法律監督中的作用,即運用檢察技術確定技術資料證據的科學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充分發揮法律監督的職能作用,保障刑事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案件中的技術資料證據是否作為合法而有效的訴訟證據使用在法庭上被采信;
2.2 案件中的技術資料證據是否具有真實性,將應當阻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2.3 案件中的技術資料證據的獲取是否在程序上規范,在其獲取和產生過程中是否存在有違法事實;
2.4案件中的技術資料證據的科學內涵將會對提高檢察技術人員的素質和檢察技術的發展有一定的推動作用。
3 文證審查的內容:
文證審查的內容主要應是以下幾個方面:
3.1 作出技術資料證據的鑒定人作出鑒定所依據的鑒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即在對所需文證審查的技術資料證據審查其所采用的資料、材料是否對鑒定結論的產生有充分、可靠的支持,例如在法醫學傷情鑒定書中,其所依據的被鑒定人的住院病歷是其主要鑒定材料之一,該病歷是否完整,記錄中對傷情病史發展過程是否與治療過程相互印證等等,這些都將影響鑒定結論的產生,是鑒定人產生技術資料證據的基礎和依據,其是否充分、可靠是保證技術資料證據真實、可靠、準確的最基本的保證。
3.2 作出技術資料證據的鑒定人是否有鑒定資格,是否具有解決這一專門性問題的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
即是在對所需文證審查的技術資料證據的鑒定人進行資格審查,其人是否取得司法機關授予的鑒定資格,這也是該技術資料證據具有合法性的必要條件,鑒定人必需具有鑒定資格。同時也必需審查其是否具有解決這一專門性問題的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比如具有筆跡鑒定資格的鑒定人雖然具有鑒定資格,但是他如果不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他作出的法醫學鑒定就不具有合法性,就是說他沒有解決這一專門性問題的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其產生的有關法醫學鑒定的技術資料證據就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其他比如在該技術資料證據產生時是否是兩名以上有鑒定資格的人所作等等,也是審查的必要內容。
在此應當指出,司法部于2001年8月31日制定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將于2002年6月1日施行,該《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和前期2000年10月1日施行的《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進行了有關規定,但是公、檢、法沒有與之相應的文件和指示,公、檢、法仍是各自對本部門的鑒定人的資格予以確認,這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施行后的刑事訴訟中應當會出現一些問題。
3.3 作出技術資料證據的鑒定人鑒定方法是否科學,鑒定結論的科學依據是否充分:
即在對技術資料證據進行文證審查過程中,應當對鑒定人在鑒定時所采取的鑒定方法進行科學性的判斷,其檢驗的方法是否法定的或者是經過同行業認可的,其采取檢驗數據的方法是否符合標準,其檢驗的步驟是否符合操作規范,其獲取的檢驗結果的論證是否具有科學的依據等等都是應當在文證審查中進行的。
應當注意,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各種新的檢驗技術逐漸產生,一些先進的、科學的檢驗技術必將取代傳統而陳舊的技術,如DNA指紋技術運用于強奸案件和親子鑒定中比多種血型鑒定運用統計學排除法先進而科學、CPS多道心理測定(測謊)技術、骨齡鑒定被鑒定人年齡技術等等,但是雖然這些具有科學性的方法具有其先進性,有一些技術還必須得到法律上的明確確認,因此運用這些先進科學技術獲取的技術資料證據是否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是否具有證據效力,仍需在法律上作進一步的規范。
3.4 作為技術資料證據的鑒定結論是否合乎邏輯和規律:
即在審查這些技術資料證據時經過以上的審查后應當對其整體進行審查,從其鑒定的受理、鑒定產生的背景、鑒定材料的取得、檢驗數據的取得、檢驗結論的分析到鑒定結論的得出到技術資料證據的產生,這一系列過程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符合邏輯和規律。有必要審查人在文證審查意見書中要對其進行分析,進行科學概括的說明和解釋,這也是對以上審查內容的總的總結和概括,以決定該技術資料證據是否具有訴訟證據的特定條件。
3.5 作出技術資料證據的鑒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響,是否故意作出違反事實和科學的結論:
即在對審查這些技術資料證據是經過以上審查步驟,就會對其是否具有科學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得出結論,有問題的技術資料證據就會暴露出其問題,是意識形態上的問題還是認識形態上的問題就會顯現出來,這也是檢察技術實行法律監督最重要的環節。
檢察機關的文證審查體現出檢察技術的獨特作用,是檢察技術進行法律監督的體現之一,隨著社會的進步、文化的發展、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檢察機關的文證審查工作將在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和打擊犯罪顯示其越來越重要的職能作用。
參考文獻
[1]寥繼林。加強檢察技術偵查監督職能的思考。檢察理論研究,1993,1:(81-84)
[2}張亦發。我看基層檢察院法醫工作。人民檢察,1998,10:(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