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勝宇 ]——(2010-5-24) / 已閱4957次
網絡游戲服務合同的缺陷與現狀
王勝宇
玩家和網絡游戲服務商之間達成的關于網絡游戲服務的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由于格式合同在訂立的時候未與對方進行必要協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會盡量使自己的權利更多,風險更小,責任更少,從而產生對對方當事人利益的侵害。為此,《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52條和第53條對格式條款作了限制性規定,現結合游戲合同中的帶普遍性的問題進行分析。
①違反公平原則的條款:主要表現在對網絡接入服務(ISP) 和他人侵入的風險承擔上,游戲合同一般都要求玩家全部承擔,對玩家因網絡服務造成的損失和他人侵入造成的損失,運營商不做任何賠償。對這類違反了公平原則的條款,玩家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保護,法院可以直接依據公平原則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或變更該條款。
②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游戲合同最大的特點在于運營商基本上免除了自己的主要責任,加重玩家的責任。如《傳奇》用戶協議規定“盛大網絡對任何直接、間接、偶然、特殊及繼起的損害不負責任。”,《傳奇3》用戶協議規定:“在適用法律所允許的最大范圍內,即使我們有過錯、侵權(包括過失)、違約或違反保證的情況下,我們也不就因您使用我們的服務引起的或在任何方面與我們的服務有關的任何意外的、非直接的、特殊的、或間接的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于因人身傷害、因隱私泄漏、因未能履行包括誠信或合理謹慎在內的任何責任、因過失和因任何其它金錢上.的損失或其它損失而造成的損害賠償)承擔賠償責任。”這類條款不僅免除了運營商的責任,大大加重了玩家的責任,有的還違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是無效條款。
③游戲合同中“我們保留對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之類的規定,這類條款也是無效的。因為如果涉及到格式條款本身發生了爭議,應當按照有利于相對人,而不利于條款制作人的解釋來進行解釋。
多數游戲合同如果把此類無效條款剔除,則所剩無幾。這其中固然有網絡游戲在技術上的高風險和管理上的難度等諸多因素,但更大程度上暴露了法律規定不健全以及運營商對玩家權益的漠視和踐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