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武 ]——(2009-11-20) / 已閱12375次
論如何進一步構建我國婚姻法
蔡武
婚姻家庭是國家建設的重要方面,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前進,我們應重新審視我國婚姻家庭的現狀。而婚姻法是規范和引導人們婚姻家庭觀念和道德的上層建筑。應此,在我國全面要求與時俱進的方針下,我國原有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必要進行一定的調整和變革,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倡導嚴肅對待婚姻,強調履行家庭的義務,從而達到強化婚姻,防止離婚、振興家庭、穩定社會的目的,畢竟家庭的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在道德層面要加強家庭美德的建設;在法律層面,要進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的法律。如何完善,要立足于制度建設,一方面要增設必要的婚姻家庭制度,填補立法空白;另方面,要健全現有的婚姻家庭制度,強化薄弱環節。據此,本文以我國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為基礎,結合我國現在婚姻家庭出現的一此新問題,論述一下我國婚姻法應如何完善。
一、完善婚姻法應認清現行婚姻法本身的缺陷
受“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指導思想的影響, 婚姻法在立法上存在若干空白。和世界各國的婚姻家庭法律相比,我國婚姻法條文最少,有些基本制度沒有涉及或規定了又過于原則。因此,要從“粗略型”過渡到“細密型”就應增設必要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增設親屬制度
親屬關系是最普遍最親密最重要的一種社會關系,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礎。親屬的概念、種類、親系、親等及法律效力等問題,應該屬于婚姻法調整的范圍。不同的親屬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增設親屬制度是完善婚姻法的一個重要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立法,結合我國國情,依據男女平等原則,婚姻關系、血緣關系的聯系,對此作出明確規定。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其中血親又可分為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兩種,姻親又可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血親的配偶三種。在這些親屬中還應該界定出“近親屬”和“遠親屬”的范圍。以介定彼此之間在法律上的地位。
我國婚姻法未對計算親屬關系親疏遠近作明確規定。學者依據我國將禁止結婚的血親范圍限定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規定將其解釋為世代計算法。即用世代數來確定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現代世界各國的立法通例是適用羅馬法親等計算法,如我國臺灣、香港、澳門地區就采用此項制度。為了與國際接軌,建議我國婚姻法以適用羅馬法親等計算法為。
(二)在家庭制度中增設親權制度、婚生子女推定和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
我國婚姻法對于家庭制度只規定了父母子女關系和祖孫間、兄弟姊妹間的關系,而且只限于扶養關系,立法空白較多。
首先,建立親權制度。
親權是基于父母子女之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而且此種權利義務是專門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目的而設立的。親權制度指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身體和財產上的監督、管理、撫養、培育和保護的權利義務制度。親權既是權利更是義務。
我國婚姻法雖然有關于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的原則規定及父母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但極為抽象。所以,親權是婚姻家庭法中親屬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其次,建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
我國婚姻法學理論上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但在法律上,沒有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這就使得執法機關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沒有法律依據。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確定,丈夫對子女是否自己親生的懷疑等糾紛往往使子女受到傷害。為了保護子女和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維護一夫一妻制,增進夫妻雙方的信任感和責任感, 鞏固家庭和穩定社會,建立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有其必要性。
(三)建立家庭財產制度
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夫妻財產制,但對家庭財產制度未作規定。現實生活中,父母、夫妻、子女的財產日益增多,這些財產有的是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有的則是個人所有。家庭財產如何分割,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獨立所有權的享有,父母離婚后子女財產如何管理等糾紛都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建立家庭財產制度能更好的保護家庭成員各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
二、完善婚姻法應當健全現行的婚姻家庭制度并強化薄弱環節
(一)關于結婚制度
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基本上是可行的,但尚有不足這處。
首先,禁止通婚的親屬范圍有待增大;
禁止直系姻親,擬制直系血親通婚是世界各國婚姻立法的通例。而我國婚姻法僅規定了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通婚,對于直系姻親,擬制直系血親未作明確規定。世界大多數國家均明文規定,禁止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通婚。禁止直系姻親間通婚,是社會倫理道德的要求,有利于社會風氣的凈化,也有利于子女后代的身心健康。因此,建議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直系擬制血親、直系姻親間的通婚。即使解除了上述關系的男女,原則上也應禁止通婚,但可設定豁免性規定。
其次,設立婚前教育制度
婚前教育早就已成為某些國家采取的舉措,婚姻涉及到生理、心理、倫理和法律等各個方面, 設立婚前教育制度可以使結婚者掌握婚姻的規律及基本常識,珍惜愛情和家庭,知道化解婚姻矛盾的應對方法,防止家庭破裂,保持家庭的穩定性。
(二)關于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制度
首先,完善夫妻人身關系--增設配偶權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中尚未有有關配偶權的內容,只是原則性地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忠實的義務。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其它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內容包括同居權、住所決定權、日常事務代理權、相互扶助義務等等,增加配偶權的規定可以使夫妻關系得到全面、系統、實質性地保護。通過法律賦予夫妻一方對于有違配偶權的一方有權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權利。
其次,善夫妻財產制度——細化夫妻對財產處理的權利和方式;
我國現行婚姻法實行的夫妻財產制是以法定財產制為主,并以約定財產制為輔。我國婚姻法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夫妻個人財產、夫妻約定財產均作出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但還必須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未經對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共同財產中的房屋、車輛等只署一方姓名的,仍認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要明確規定約定財產制是一種要式行為。
(三)關于離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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