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忻 ]——(2002-7-15) / 已閱15491次
《歐共體條約》對協調成員國版權法的影響
陳 忻
從八十年代中期,歐洲共同體開始對成員國的版權法進行了一系列的協調工作。1985年,歐共體委員會在《關于實現共同體內部市場的白皮書》中指出,各成員國在知識產權立法方面的差異已對共同體內的貿易及共同市場內的經濟活動能力造成直接的負面影響。1988年,歐共體委員會通過了《關于版權和技術挑戰的綠皮書》。《綠皮書》充分肯定了版權保護對共同體日益增長的重要性:(1)單一內部市場的要求意味著必須消除由國內版權法的差異而引起的貿易障礙;(2)高水平的版權保護是歐共體改善與其貿易伙伴經濟競爭力的保證;(3)保證共同體內部投入巨大人力、財力的知識產權成果不被外部所剽竊是至關重要的;(4)在某些領域,如純功能性的工業設計和計算機程序,版權保護有可能限制而不是促進自由競爭。據此,《綠皮書》提議頒布一系列協調成員國版權法的指令。根據《歐共體條約》第100條和100a條,歐共體部長理事會可以頒布指令以協調對建立共同市場有直接負面影響的成員國國內法。這些指令具有強制力,成員國必須通過修改其國內法加以實施。從1991年5月至今,歐共體理事會已頒布了五個協調版權法的指令,它們是:《計算機程序法律保護的理事會指令》、《出租權、出借權和某些與版權有關的權利的理事會指令》、《協調關于衛星廣播和電纜傳輸方面版權和與版權有關的權利的某些規則的理事會指令》、《協調版權和某些有關權利保護期的理事會指令》。除此之外,歐共體委員會正在起草或考慮起草關于家庭復制、精神權利、追續權和集體管理機構等方面的指令。1 通過這些協調活動,歐共體成員國的版權法有了共同的基礎,2 在不少方面開始趨于統一。
歐共體協調成員國版權法的原因除了提高版權保護水準,以促進歐共體文化、科技事業的發展,增強其在世界上的競爭力以外,《歐共體條約》的影響也是至關重要的。
《歐共體條約》全名為《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是由6個歐洲國家于1957年3月25日創立的,現已有15個成員國,其中包括幾乎所有的西歐國家。《歐共體條約》規定了許多與建立共同市場和貨幣聯盟有關的政策,其中包括消除對貨物進出口的內部限制;建立一個貨物、人員、服務和資本自由流動的內部市場;根據共同市場運轉的需要,協調統一成員國國內法;推動科技研究與開發;鼓勵跨歐洲網絡的建立以及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3 然而,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卻常常成為實現這些政策的障礙:如權利人經常利用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來達到限制貨物自由流通的手段;知識產權權利的行使有可能限制自由競爭;國內知識產權法的差異又會使共同市場內出現歧視待遇,等等。于是,在知識產權的地位日趨增強的八十年代,歐共體委員會自然要考慮協調成員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以維護《歐共體條約》的宗旨和原則。特別是歐洲法院根據《歐共體條約》原則所作出的一系列司法裁決,對法律協調工作產生了直接的、有時甚至是決定性的影響。4 其中對成員國版權法的協調具有重要影響的條約原則為非歧視原則、貨物自由流通原則以及競爭原則。
一、 非歧視原則
《歐共體條約》第6條規定,不得以國籍的不同而對成員國的國民實施歧視待遇。但是此項原則是否適用于版權或鄰接權領域卻存在著爭議,5 因為《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允許成員國在工業設計、保護期和追續權方面實施互惠而不是國民待遇。6 歐洲法院1993年10月20日的一項具深遠意義的判決結束了這種爭議。
這是一個表演者權的案例。1983年,英國著名搖滾歌星菲爾·科林斯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舉辦了一場音樂會。美國一家唱片公司未經許可錄制了這場音樂會,并將錄音帶銷往德國。由于美國版權法不保護表演者權,菲爾·科林斯無法在美國得到保護。于是他訴諸于德國法院,但同樣也失敗了:雖然德國和英國均是《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及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的締約國,但該公約只要求成員國對發生在本國或其他成員國的表演進行保護,便算履行了國民待遇的義務。7 由于美國不是《羅馬公約》成員國,故德國法院沒有義務保護科林斯在美國的表演。然而,《德國版權法》第125(1)條卻規定:德國國民無論其表演發生在何處,均受德國法律保護,這樣德國國民便享有比其他歐共體成員國國民更高的保護。于是,此案的焦點便轉向德國版權法律是否與《歐共體條約》非歧視待遇原則有沖突。歐洲法院裁定:非歧視待遇原則是共同體法律的最重要的原則,它同樣應該適用于版權和鄰接權領域。
這項裁決的影響在范圍上是巨大的,在時間上是深遠的。《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有關國民待遇的例外規定將不再適用于歐共體成員國之間:雖然意大利版權法不保護工業設計,但意大利設計師現在卻可以在法國享有高水平的版權保護;英國作者的作品在德國的保護期突然延長至死后70年,比其在本國還要多享受20年;8 荷蘭的畫家現在可以在法國行使追續權,分享他人轉賣其作品所獲得的利潤,盡管法國畫家在荷蘭并不能享受到同樣的待遇。值得一提的是,菲爾·科林斯案裁決的效力并不是始于1993年10月20日,而應始于1958年1月1日,即《歐共體條約》的生效之日,9 因為歐洲法院的裁決是對該條約第6條進行解釋。
二、 貨物自由流通原則
貨物自由流通原則主要體現在《歐共體條約》的第30條和第34條。這兩個條款分別禁止對成員國之間的進口和出口進行數量上的限制以及一切具有同等效果的其他限制措施。然而,在知識產權領域,這項原則曾在一段時間內引起了歐洲知識產權界的困惑:在歐共體法的貨物自由流通原則及國內法的知識產權地域性原則發生沖突的情況下,究竟適用哪一種原則?許多歐共體成員國的國內版權法基本實行“國內權利窮竭”原則,10 即權利人本人,或經權利人同意由他人將其作品復制品首次投放本國市場后,權利人的發行權將隨之窮竭,他將無權對他人在國內的再銷售活動進行限制。但是,他對其投放在外國的復制品仍有權禁止進口,因為權利只是“國內窮竭”而不是“國際窮竭”。問題在于,如果外國是一個歐共體成員國,那么權利人禁止平行進口的行為是否違反《歐共體條約》的貨物自由流通原則,從而必須被禁止呢?讓我們來看一個歐洲法院1971年的案例。
德國唱片公司的唱片由其設在法國的一個分公司負責在法國銷售,價格比在德國本國的要低。于是,有人在法國市場上購到一批德國唱片公司的唱片,然后通過第三國再向德國出口,以圖獲取差價。根據德國版權法,德國在版權和鄰接權領域只承認“國內權利窮竭”,因此,德國唱片公司用其所享有的鄰接權在德國成功地阻止了這批唱片的進口。然而,當此案被提交到歐洲法院后,歐洲法院裁定,盡管德國唱片公司精心制定的市場價格策略將會遭到破壞,它也無權依賴其國內法阻止他人將經其同意而投放市場的唱片向德國出口,因為這樣做的結果會使國內市場割據合法化,從而與《歐共體條約》的基本宗旨(建立單一市場)相違背。歐洲法院在此案中進一步指出:盡管《歐共體條約》本身并不影響根據成員國國內法所產生的知識產權的存在,但在行使這些權利時則應受到條約貨物自由流通原則的限制。
此案及歐洲法院隨后的一系列有關案例創立了“歐共體內權利窮竭”原則,即當作品復制品或產品被權利人或經其同意在一個共同體成員國首次投放市場后,他將無權阻止它們在整個共同體內流通。這里需說明兩點:第一,對于盜版或假冒產品,權利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阻止其自由流通;第二,對于權利人或經其同意由他人投放在歐共體以外市場上的作品復制品或產品,權利人仍可依照國內法的規定,禁止平行進口。
然而,盡管《歐共體條約》貨物自由流通原則在與國內法的版權地域性原則的沖突中占了絕對上風,但由于共同體各國版權法之間的差異,有時貨物自由流通原則也要受到限制。以下兩個案例便屬于這種情況。
第一個案例是歐洲法院1988年5月17日所裁決的華納公司案。在那時,丹麥版權法已引入了電影作品出租權的規定,而英國和其他一些成員國還沒有。被告在倫敦購買了一部名為《永不言不》的電影錄像帶,然后在其設于哥本哈根的錄像商店中向顧客出租。電影作品的版權人華納公司依據丹麥版權法成功地獲得了丹麥法院禁止繼續出租的禁令。然而,被告卻以該錄像帶已被版權人首次投放在共同體成員國的市場,版權已經窮竭為由將此案提交到歐洲法院。歐洲法院認為,雖然適用丹麥有關出租權的法律在實際效果上是對歐共體內錄像帶自由貿易的一種限制,但是出租權的引進是對版權保護范圍的一種合理的擴大,它不同于發行權,因此不存在著“權利窮竭”的問題。
第二個案例是歐洲法院于1989年1月24日所裁決的百代唱片公司案。百代唱片公司是克里夫·理查德唱片鄰接權的所有人。被告未經許可在丹麥翻錄了該唱片,但是,根據丹麥版權法,該唱片的鄰接權已超過了保護期,故被告的行為在丹麥是合法的。當這些丹麥版的唱片被出口到德國后,百代公司在德國采取了法律行動,并獲得了成功,因為德國版權法所規定的保護期比丹麥的長,百代公司的鄰接權在德國并未喪失。與上一個案例一樣,被告也依據《歐共體條約》的貨物自由流通原則在歐洲法院上為自己辯解。歐洲法院認為,雖然該唱片在一個成員國市場上的首次投放是合法的行為,但該行為的合法性并不是基于權利人或他的被許可人的同意,而是基于那個成員國法律所規定的保護期的終結。在歐共體法對此缺乏協調,成員國在保護期問題上存在著差異的情況下,權利人阻止這批唱片的進口是合理的。
以上的這兩個案例反映了成員國在版權保護領域存在著重大差異,而歐洲法院的判決則使歐共體委員會擔心,這種差異會使得貨物自由流通這個《歐共體條約》的基本原則得不到有效的實施。于是,作為對以上兩個歐洲法院裁決的直接反應,歐共體部長理事會分別于1992年11月19日和1993年10月29日頒布了《出租權、出借權和某些與版權有關的權利的理事會指令》和《協調版權和某些有關權利保護期的理事會指令》。根據這兩個指令,各成員國有義務建立計算機程序、錄音制品和電影作品的出租權制度;對版權的保護期統一為作者死后70年,鄰接權的保護期統一為50年,從而部分消除了國內法的一些差異對貨物自由流通原則的影響。
三、 競爭原則
《歐共體條約》第86條禁止任何企業在共同市場內濫用其壟斷地位來限制競爭,因為這與共同市場的基本原則相違背并會影響成員國之間的貿易。這條競爭原則對協調成員國的版權許可制度具有重要影響。下面讓我們討論一個有關一周電視節目預告的案例。
在絕大多數歐共體成員國,電視節目預告表不是版權保護的客體,11 因為它僅僅是將所要播出的電視節目的名稱按時間順序排列起來,不具有獨創性。然而,電視節目預告在英國和愛爾蘭卻能受到保護,因為這兩個國家的版權法對獨創性的要求非常低,只要滿足“付出了勞動”和“非抄襲他人”兩個基本條件即可。12 由于英國和愛爾蘭的各家電視公司只是對自己所播節目的預告擁有版權,而且他們一直拒絕他人轉載其一周的節目預告,從而造成了長期以來,英國和愛爾蘭是僅有的沒有完整的一周電視節目預告的國家。13 八十年代中期,這種情況有了改變。愛爾蘭《麥格爾電視指南》在請求多家英國和愛爾蘭電視機構授權未果的情況下,擅自轉載了他們的一周節目預告。沒過多久,該指南便被愛爾蘭高等法院以侵犯他人版權為由禁止發行。當此案被提交到歐洲法院后,爭論的焦點便從節目預告表是否享有版權轉為電視組織拒發許可證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歐共體條約》第86條所規定的競爭原則。歐洲法院在1995年作出的終審裁決中指出:由于各家電視公司是他們自己電視節目信息的唯一來源,所以他們對此類信息擁有實際的壟斷權。他們阻止他人向市場投放一種消費者極為需要的產品 ── 完整的一周電視節目預告,從而構成了條約第86條所禁止的“在市場中濫用壟斷地位來限制競爭”。因此,根據《歐共體條約》的競爭原則,電視組織有義務向他人發放轉載其一周節目預告的許可證。
歐洲法院的這項裁決對成員國版權許可制度的協調產生了重要影響:自此案后,歐共體所有成員國的版權法至少必須對純事實信息的匯編實施法定許可制度。同時,具有壟斷地位的計算機操作系統的版權所有人再也不能拒絕他人利用其產品的界面,因為這可能導致競爭者的應用程序無法運轉,關于這點在1991年5月17日頒布的《計算機程序法律保護的理事會指令》中也有所反映。當然,正如歐共體委員會后來所指出的,競爭原則并不是一概地限制版權人行使專有權,它主要是對在版權領域取得巨大成功,尤其是在純事實信息和信息技術方面具壟斷地位的權利人為獨霸市場而濫用此種專有權的一種限制,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競爭,并在權利人和共同市場的利益方面找到平衡點。
以上討論了《歐共體條約》的幾項原則對成員國版權法某些方面的協調工作的影響。其實,歐共體在版權領域的協調工作遠不止這些,比較重要的還有對計算機程序、數據庫的獨創性標準的協調、對職務作品的協調、對鄰接權保護的協調、對衛星傳播法律適用的協調和對電影作品版權人的協調等。隨著歐洲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歐共體肯定會進行更多、更廣的版權法協調工作。因此,在我們與歐共體國家進行文化、科技和貿易交流時,僅了解他們的國內法顯然是不夠的,還必須了解歐共體對成員國版權法的協調以及《歐共體條約》對協調工作的影響。本文的目的正在于此。
1 見Jehoram, 'The EC Copyright Directives, Economics and Author's Rights', IIC, Vol. 25, No.6/1994, 838頁
2 在歐共體進行協調以前,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作者權體系和以英國為代表的版權體系在版權法的各個方面幾乎都存在著巨大差異
3 見《歐共體條約》第3條
4 根據《歐共體條約》第177條,歐洲法院對該條約有解釋權
5 見Dworking and Sterling, 'Phil Collins and the Term Directive', EIPR, (1995)5, 第188頁
6 見《伯爾尼公約》第2(7)條、7(8)條和第14之三條
7 見《羅馬公約》第4條
8 但從1996年1月1日起,英國也已將保護期延長至作者死后70年
9 至少對6個原始成員國應追溯到那時
10見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3rd edition), Sweet & Maxwell, 1996, 第33頁
11見本書編寫組,《知識產權案例評析》,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54 --55頁
12 見Vinje, 'The Final Word on Magill', EIPR, (1995)6, 第298頁
13 見注釋12,第2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