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葛長生 ]——(2009-11-30) / 已閱11263次
淺談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
葛長生
在刑事審判實踐中,常常會遇到行為人的一個犯罪預備中的另一個犯意表示行為,導致在認定犯罪預備的同時,正確地把犯意表示和犯罪預備區別開來,才能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直接關系到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量刑,實現罪責相適應,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確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具有十分重要現實意義。
一、犯罪預備和犯意表示的不同點
(一)犯罪預備。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
1、犯罪構成要件。要成立犯罪預備應當具有四個特征,即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實行犯罪,有明顯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為犯罪的實施創造便利條件;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因預備行為沒有完成,或預備行為雖已完成,但由于某種原因未能著手實施犯罪;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行為人自動放棄預備行為或者自動不著手實行犯罪,則不成立犯罪預備,而成立犯罪中止。
2、依照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犯罪預備作為故意犯罪的初期形態,雖然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但是客觀上造成了對法益的現實威脅或者侵害的現實可能性,體現社會的危害性,這就是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理論基礎。
3、依照刑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鑒于犯罪預備還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對法益的侵害通常小于既遂犯,因此刑法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行為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內心的犯罪意圖表現于外部的行為。
1、基本特點。犯意表示是一種單純將犯罪意圖表現于外部的行為;它需要借助語言、文字或者具體的行為舉動等一定的方式能夠被他人所感知;它是一種犯罪意圖的單純流露,對以后可能實施的犯罪是否易于實行、便于完成尚不能起到制造條件的作用。
2、刑法沒有規定對犯意表示進行處罰。是由于行為人單純流露犯意的的行為,不能為犯罪制造條件,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沒有構成現實威脅,因此,刑法對行為人的犯意表示不能進行調整,依照刑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是符合刑法立法宗旨。
二、犯罪預備和犯意表示的相同點
首先,犯罪預備和犯意表示都是一種行為,而且都流露和表現出“犯罪”的內容。犯罪預備是一種為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而犯意表示則是一種言詞行為。因此,盡管行為人的行為內容和表現形式不同,但它們都屬于相同的行為范疇。
其次,犯罪預備和犯意表示都是一種有意識的行為,都反映了行為人的犯罪意圖。
第三,犯罪預備和犯意表示都不能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直接的、現實的侵害或者破壞。因此,單純的犯意表示是不可能實現主觀上的犯罪意圖;而犯罪預備行為已使犯罪意圖的實現成為可能。
三、犯罪預備和犯意表示二者的本質區別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還必須把犯罪預備和犯意表示的本質區別開來。
第一,犯罪預備是對實行犯罪起促進作用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行為人準備了犯罪工具,制造了犯罪條件,也就是說有了實現自己犯罪故意的行為。而犯意表示行為只是單純流露犯意,例如揚言殺人等,不是實現犯意的具體行為,沒有對法益構成現實威脅,因此,犯意表示并不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可以構成犯罪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二,犯意表示只是一種錯誤,可以通過批評教育的方式加以解決,而犯罪預備是為了著手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對社會構成了威脅,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規定犯罪預備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犯意表示只有建立在為了該犯意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基礎之上的具體行為,才能評價為危害社會的行為,從而可能成立為犯罪預備。
四、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兩個問題
1、犯意表示是行為人真實犯罪意圖的反映。在審判實踐中,特別要注意審查行為人的內心感受,并有無犯罪意圖。如果行為人是出于某種心理需要而說的氣話和逞能,無犯罪意圖的表示,則不能認定為犯意表示,也就不能成立為犯罪預備,這樣才能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直接關系到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量刑起到非常重要作用。
2、行為人的同一行為,不能被兩個犯罪構成同時評價。根據刑法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理論,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預備,在定罪量刑時,禁止對同一犯罪構成事實給予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評價,也就是說不能同時成立兩個罪名的犯罪預備,例如:搶劫罪犯罪預備和強奸罪犯罪預備。因此,在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擇一重罪的原則定罪處罰行為人更為準確,這樣體現刑法的罪責相適應原則的公正性,也體現對犯罪人的人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