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葛長生 ]——(2009-11-30) / 已閱6852次
關于《刑法》中適用財產刑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葛長生
近年來,各地各級法院在辦案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同時,也大量擴大了財產刑的適用范圍,這也充分體現了財產刑在我國現有刑罰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對在審理刑事案件中,如何正確適用財產刑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談點粗淺認識。
一、 關于財產刑中以沒收財產償還被告人債務的問題
《刑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由此,筆者認為在審判實務中首先是要界定犯罪分子在其財產被沒收之前是否所負了此債務,如果在沒收之前就已經形成的債務,法官就應當給予充分考慮,否則債務就不在考慮之列。其次,合法的債務,這里的“合法”是法官在審理中應該重點審查的一個關健環節,看債權人與被告人之間的債務是否有不合法的,比如:賭博所產生的債務是不合法的,應不予償還。第三,被告人所負債務應當在沒收財產數額之內予以償還,若同時有多個債務經債權人請求又不足以償還的,有特殊情況,如依法抵押、擔保的,按民法的理論,有優先權的,可以優先進行償還,否則應當按比例進行償還,這更為公正、合理。第四,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請求的期限刑法中未有明文規定,但根據民法的理論,當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滿二年的法院予以支持,否則不予以償還。
二、關于被告人庭前預繳罰金的問題
司法實踐中,對庭前預繳罰金的做法盡管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但有利于法院判后,被告人所判處的罰金能夠即時交納到位。因此,各地各級法院通常做法基本上是一致的,要想解決此類問題,規范庭前預繳罰金的具體行為。筆者認為,首先,要法理解釋。對被告人或者其家屬,法官要用法理去解釋判處其財產刑的現代刑罰理念,讓被告人或者其家屬真正了解我國最新的刑事政策;并要求被告人或者其家屬向審判機關申報財產,及時讓法官了解其家庭財產狀況,使得法官在量刑時充分考慮被告人家庭財產的具體情況,正確地適用財產刑,根據被告人預繳罰金的表現,從而可以得到審判機關的從輕處罰。其次,要合理引導。對庭前預繳罰金的被告人或者其家屬要積極引導,主動讓他們認識到積極繳納罰金是一種悔罪表現,在主刑上可以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鼓勵其積極主動自愿繳納罰金,以達到財產刑中的罰金能夠及時繳納,不至于法院有“空判”的現象產生,同時這也需要家屬的積極配合。第三,有寬嚴政策。對被告人自愿足額繳納罰金,接受法院審判的,筆者認為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在審判中要在主刑上體現寬大處理政策,這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三、關于財產刑的減輕處罰標準問題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基于此,在審理此類案件中,筆者認為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根據《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一規定,就是通常所說的罪行法定原則。具體說,對于犯罪的處罰,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輕罪輕判,重罪重判。由此可見,對于被告人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其財產刑是否也應當減輕處罰。筆者認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只要刑法針對某個罪名的規定設置了財產刑,財產刑就屬于該罪的法定刑范疇,因此,主刑和財產刑也同樣適用減輕處罰,這也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
2、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法院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考慮到主刑和財產刑的刑罰量刑變化,同時也反映了刑罰的輕重程度。由此可見,減輕處罰不僅包含主刑刑罰量的減少,同樣包含財產刑刑罰量的減少,這也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和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四、關于財產刑的執行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對罰金的繳納和沒收財產都有明確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由此,財產刑的執行就是將生效刑事判決書中財產刑部分的的犯罪分子應交納的罰金、被沒收的財產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交國庫或者賠償有關單位、個人的損失。當前從我國刑事政策來看,各級法院適用了大量的罰金刑,對犯罪分子的懲處逐漸向人身自由和金錢的雙重剝奪過渡,體現財產刑的廣泛運用,這也導致了我國財產刑的執行難問題。造成執行難問題的主要原因就是執行機構不明確,各庭室、局有相互推諉之嫌。盡管刑訴法規定了財產刑的執行由人民法院執行,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精神,財產刑的執行并不屬于執行機構的法定業務范圍。筆者認為,雖然國家法律和司法解釋未將財產刑的執行規定為執行機構專項職能,造成了法院在財產刑實際執行工作中對法律認識不統一,不規范的問題,但作為法院的執行機構進行財產刑的執行是更為妥當的,遠遠超過了刑庭“自審自執”的不規范局面,這也符合刑事立法宗旨。因此,法院的執行機構應當參照民事訴訟執行的原則,去依法執行本院生效的刑事判決書中財產刑部分的財產刑。這樣,更能充分體現和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有效實現刑罰的懲罰、威懾、保護功能有著現實的法律意義和重大的歷史意義。